“规范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把握当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整体现状,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非法捕捞犯罪的刑罚裁量权,更好地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据介绍,该《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
《量刑指引》强调,量刑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着力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对具备犯罪后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或者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在量刑起点上,《量刑指引》规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者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使用其他禁用方法或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禁用工具捕捞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在调节基准刑方面,《量刑指引》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此外,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负有特定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量刑指引》还明确,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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