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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核与辐射管理

时间:2015-06-03 09:39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王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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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着新环保法颁布实施的春风,《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甘肃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具体措施,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环境法治建设的一次有益实践,是新环保法确定的原则、制度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具体化、地方化。

    《条例》从立法的高度,对于防治辐射污染,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辐射污染防治事关全局,需以法律制度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与否事关全局、意义重大。

    环境保护部要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坚持审评从严、监督从严、执法从严,对违反法规的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贷,保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指出,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国家核安全局局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强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首要任务是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而法规制度则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实现现代化的“四大基石”之一。

    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制工作稳步推进的大趋势下,《条例》应运而生。《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甘肃辐射污染防治法制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这是甘肃环保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甘肃环保部门积极努力取得的一项成果,更是提升辐射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甘肃省作为国家最早发展核技术的地区之一,拥有中核兰州铀浓缩公司等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单位有2000多家,涉及放射源2300多枚、射线装置3300多台(套)、非密封源工作场所25个。

    当前,从国家核安全和核技术利用发展规划来看,甘肃具有基础雄厚和位置优越的比较优势,但也存在辐射环境风险不断增大,监管任务日趋艰巨的压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磁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通讯基站、送(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等电磁设备(设施)大规模增加,涉及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业、科研、医疗、电力等行业,电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电磁环境信访投诉逐年增多。辐射污染防治问题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经过全省上下持续不懈的努力,甘肃省核与辐射环境总体安全可控,没有发生突发性事件,全省辐射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应当说,面临严峻形势,顶住重重压力,甘肃省在贯彻实施国家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探索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上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并初步形成了一套监督管理体系。

    然而,我们从日常监管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制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虽然上位法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但需要从甘肃实际出发制定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二是针对电磁污染防治的规定不够具体;三是辐射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晰;四是根据国家核与辐射安全需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不断运抵甘肃处理处置,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不容回避,生态环境补偿问题未得到解决。因此,制定一部符合甘肃实际,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内容全面、针对性强且便于操作的《条例》十分必要。

    在各方面积极努力下,甘肃省环保厅于2012年启动了《条例》立法研究工作。201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其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14年正式确定为立法计划项目。

    围绕立法工作,甘肃省环保厅会同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开展了大量调研工作。先后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5次立法讨论会,形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于9月1日通过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在9月23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我就《条例(草案)》做了汇报说明。

    2014年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振华就《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所做的报告。11月28日下午,《条例》顺利获表决通过。

    有法可依才能执法有力。甘肃省环保厅将结合环保“五项措施”(环保责任规定、环保标准化建设、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和强化环境执法),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保障公众辐射环境安全,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条例》设立生态补偿制度,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条例》共7章45条,包括总则、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总体来说,《条例》要求建立辐射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和工作体系,明确了可能产生辐射污染单位的主体责任,特别是提出了要建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制度。

    随着我国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核技术利用行业的不断扩大,全国各地民用核设施及核技术利用单位产生的乏燃料、废旧放射源和中低放固体废物陆续运入甘肃处置,由此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风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在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都明确提出了“生态补偿”。很多地区、流域和项目的生态补偿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环保法也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条例》按照生态补偿的相关要求,增设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对运抵甘肃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原则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有效调节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维护区域和代际环境公平,化解已显现和潜在的环境威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甘肃为我国核工业和核技术开发与利用做出了积极贡献,这离不开甘肃人民识大体、顾大局的支持和理解。

    甘肃还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国家相关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国务院部署将核电作为重要清洁能源与风电、水电、光伏发电同步大力发展,这必将加大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任务。甘肃欢迎暂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地区,前来处理处置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

    设立生态补偿相关条规,既是对核利用行为的规范,消除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后顾之忧,也是对甘肃人民的鼎力支持提供环境安全保障,对国家核安全提供保障。

    各负其责,严格执法,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辐射污染防治就是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辐射污染的防治力度,促进核技术和电磁技术的安全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监管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条例》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强调了在辐射污染防治中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明确了辐射污染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条例》重点针对当前电离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除规定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人员资质、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警示标识、依法备案和自我评估报告等制度外,还做了进一步规定。一是明确要求核技术利用等相关单位建立安全保卫和辐射监测制度;二是明确对废旧金属进口、回收、熔炼企业提出事前监测要求。

    《条例》通过专章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做出规范。注重规划,从源头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建立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警示标志和屏蔽防护制度;要求对电磁辐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监测。

    在遵照新环保法等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辐射工作单位与个人处罚的各种具体情形。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维护辐射环境安全是事关民生、事关安全的重中之重,防治辐射环境污染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抓手。《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环境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对环境管理水平的一次考验。

    近两年,甘肃省环保厅以“五项措施”为抓手,开展了大量有力、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逐渐建立起了工作自信。

    《条例》颁布实施后,甘肃省环保厅作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将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调动人力、物力,整合优势技术力量,及时出台《条例》相关制度的配套细则和实施办法,确保早日出成果、出实效。

    一要积极做好相关宣传贯彻工作。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内容,为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结合新环保法的实施,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提升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相关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环保守法的自觉性,坚决做到履职尽责、尽职免责。

    二要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合力作用。甘肃省环保厅作为辐射环境管理的牵头单位,将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联络,畅通联系渠道。努力优化辐射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与相关各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联防联控。同时注重积累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合力作用,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要完善工作制度,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指导各地政府从地区规划入手,从源头上保障辐射环境安全。要指导各地区、各单位建立符合实际的工作措施,确保责任到人,确保落实到位,切实做好辖区内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四要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监督管理。甘肃省环保厅将指导全省环保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制度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行政执法,从源头上杜绝辐射污染事故发生。环境执法部门将积极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健全防治措施,强化安全理念,不断增强践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此外,甘肃省环保厅还将积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开展深入研究,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尽快制定出台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生态补偿标准,为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提供坚实的保障。

    新环保法和《条例》的实施,对甘肃环保工作是一个考验,也必然会对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全省环保系统要学习、贯彻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培养法制自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好省内“3341”项目工程的实施,优化甘肃转型跨越发展。

    作者系甘肃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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