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省推行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守正创新。聚焦区域产业发展的特点,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环评效能问题。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环评制度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在守好依法依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发展政策线的前提下,实行区域环评工作创新,大幅压缩环评文件编制的时间和成本,为企业和规划编制部门减负增效,促进项目尽快落地。
坚持全省一盘棋。充分发挥全省环评审批一盘棋工作机制作用,在全省上下形成共同推动区域环评工作创新的氛围。
坚持制度优化。在各地开展区域环评过程中,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提升为制度措施,逐步将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系列优化环评措施的制度,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工作目标,通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由实施主体对环评审查及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评价内容组织统一调查、评价,对区域开展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调查,摸清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形成整体性、区域化的评价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通过推动区域环评成果的运用,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同时,也可为规划环评的编制及跟踪评价、“三线一单”成果动态更新、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后评价等提供相关数据。
《指导意见》明确,根据各区域不同条件及实际情况,各地自行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整体或局部区域开展区域环评工作: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滇中新区;州级产业集聚区等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指导意见》从明确实施主体、科学选定区域、自主选择报告编制单位、高质量编制区域环评报告、区域环评成果审查、区域环评成果公开、区域环评成果运用、开展区域环评成果动态更新、加强区域环评经验总结、开展成果抽查10个方面,规范了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激励和保障、加强宣传引导3个方面提出具体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贸区、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区域环评工作,建立属地政府推进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推进机制。千亿级园区管委会要发挥示范作用,率先推进区域环评试点。千亿级园区省级联系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区域环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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