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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活性炭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时间:2021-07-28 15:50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邯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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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排污单位使用吸附法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废物的,应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时,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更换频率、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通知》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活性炭更换情况、废活性炭处置情况;明确了废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公式等。

  笔者认为,将活性炭使用和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一项很好的创新性举措。

  活性炭具有较强吸附能力,被广泛运用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对使用活性炭吸附技术治理有机废气的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由于活性炭品质标准缺乏、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掣肘,地方在落实部署要求时积极性不高,效果难尽如人意。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大气2号”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部分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长期不更换。个别企业建厂3年多,竟从未更换过活性炭,单一活性炭废气运行设施近乎成了摆设。一些企业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棉和蜂窝炭充当活性炭使用,还有的设置活性炭夹层过窄过小,炭箱未规范足量填充。

  某社会组织调研还发现,由于企业对活性炭知识了解较少,同时为了降低治污运行成本,炭箱内装填价格低廉的劣质活性炭现象较为普遍。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活性炭质量标准,在基层执法时,即便发现企业使用劣质活性炭,或者更换时间过长,也只能劝导整改,不能依法严肃惩治。

  江苏省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抓住了大气环境治理的关键,很好地规避了活性炭品质标准问题。核发或换发排污许可证时,可以根据《通知》中的公式,用活性炭碘值、废气浓度等数据,计算活性炭更换周期,优质炭吸附效率更高,更换周期自然也就更长,劣质炭则反之。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也为活性炭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能够很好地解决活性炭吸附废气的治污设施“出工不出力”问题。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助力提优大气环境质量,发挥出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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