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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环保责任落实

时间:2014-07-11 14:57来源: 中电新闻网作者:曲星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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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新修订的《环保法》的出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中的第59条更是成为亮点。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上述规定,解读为“上不封顶”显然是不准确的。因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必须有一个限度,就是恪守处罚力度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如果处罚力度没有限制,就违背了起码的法治精神。具体到本条,就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量化处罚力度。

  虽然不是“上不封顶”,但是“按日连续处罚”的力度增强是空前的。笔者认为,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排污企业(还有其他排污单位,本文主要讨论企业,以后均称“排污企业”)在处罚压力下依法足额缴纳了罚款;二是企业不堪重负,最后导致停产甚至破产的结果。事实上,由于技术水平、管理模式、成本限制、主观认识和老《环保法》违法成本低等因素,依赖排污来生存是部分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

  新《环保法》的强力处罚措施可能让上述企业“破罐子破摔”,彻底从市场出局。

  因此,对于无力缴纳罚款或者缴纳罚款会给自身造成严重影响的排污企业,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处理是不够的。笔者认为,适度运用市场化手段非常重要。总体上有两个原则:一是依法处罚排污企业;二是尽量救活排污企业,即使救不活也要尽量充分利用其残余资产和人员等,将依法处罚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 (当然,长远看严格环保执法对经济发展肯定有利,但是也必须从现实出发,妥善应对其对经济的短期冲击)。因为执法的目标最终还   是为了科学发展经济,改善群众生活。具体而言,笔者有如下设想:一是引入环保处罚替代机制。在排污企业尚有能力缴纳罚款,但是对自身影响较大的情况下,鼓励其他投资者帮助其缴纳部分或全部罚款,垫付的罚款由排污企业折算成股份或股权给投资者;在排污企业无力缴纳罚款的情况下,鼓励其他投资者帮助其缴纳全部罚款,垫付的罚款由排污企业折算成股份或股权给投资者;经双方协商同意,投资者也可将排污企业直接收购,垫付的罚款作为收购出资的一部分;对于排污企业组织形式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统形式的,由排污企业与投资者灵活协商垫付罚款和排污企业相应代价事宜。

  二是从国家角度鼓励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帮助排污企业缴纳部分或全部罚款的,根据其垫付数额、执行效率及其后期参与或接手排污企业管理的效果等适当返还部分罚款;对投资者的市场诚信评价优先支持;对撮合排污企业和投资者成功合作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予以表彰鼓励。

  三是必须明确原则底线。首先,必须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立法配套措施必须跟上。必须按照新《环保法》的基本精神,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措施和细则,具体规范排污企业和投资方的合作行为,明确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其次,要坚持市场自由原则。排污企业和投资方的合作必须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可以撮合,但绝对不能搞行政命令和强制。最后,必须明确目标方向。处罚排污企业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推行环保处罚替代机制等配套措施,推动排污企业提升科技和管理水平,盘活现有资源,实现企业间良性重组,促进经济要素合理流动向优势经济体集中,达到环保和经济的双赢发展才是最终目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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