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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时间:2015-02-02 16:17来源: 未知作者:k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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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
 
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林地,被破坏的林地不仅本身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尤其是山顶被破坏的林地,将会严重影响和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公益诉讼条款首次将“破坏生态”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该案也是依据新《环保法》立案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2008年7月底,被告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2014年7月28日,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被告判处徒刑。
 
原告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工作团队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律师曾赴现场进行生态损害调查,并得到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清除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废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的民事责任。
 
自然之友是1993年成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二十余年来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持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为无告的大自然代言,曾经提起第一起草根民间环保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福建绿家园是成立于1998年的福建省的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二原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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