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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加大秸秆焚烧处罚 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5-05-30 09:24来源: 河北日报作者:刘常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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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草案)》提交会议初次审议。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年产秸秆总量6176万吨。到2014年底,全省秸秆利用量达5365.5万吨,综合利用率86.8%。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比较普遍。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立法调研时发现,秸秆综合利用途径缺乏、秸秆管理不到位、处罚力度小是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为此,决定草案加强了秸秆焚烧处罚力度,规定,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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