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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自律体系:企业排污节点全纳入管理范围

时间:2015-05-30 09:21来源: 河北日报作者:段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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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前,全省国控重点企业要完成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9月15日前,全省纳入排污申报的企业完成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

  4月15日,全省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现场调度会在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调度会提出,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的负责人为组长的自律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大中型企业要设置独立的环保管理机构。56家重点企业负责人现场签订了环境管理自律承诺书。

  我省要求,6月20日前,全省国控重点企业要完成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9月15日前,全省纳入排污申报的企业完成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各企业要摸清所有排污节点,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持续改进,形成一个良性的环境管理模式。

  企业在环境保护中负有主体责任,但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处于一种自发式、不规范的状态,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制度、措施等均不完整,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体系,没有将所有的排污节点纳入管理范围,制约了企业环境保护自我管理。

  今年初开始,我省在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示范。该企业在内部建立了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搭建了环保管理信息平台,修改完善了23项环保管理制度,对13个子公司进行了巡查,发现环境问题20起,目前已全部完成了整改。设置了环境总监,专门负责公司自律体系建设与运行。通过自律体系的建设运行,企业填报环境信息、统计等效率明显提高,能够主动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在试点基础上,我省开始全面推进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设,要求企业按照规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环保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企业环境监管师或监管员。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完善企业自律体系数据库,配备必要的自我监测设备。

  我省提出,大型企业要设置独立的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三级或三级以上的环保管理体系。中型企业设置独立的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环保管理体系,配5-7名环境监督管理师。小微企业可设立非独立的环保机构,与安全、能源部门合署,不应与生产、质量部门合署,配1-3名环境监督管理师。

  “各级环保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环境管理自律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表示,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纳入诚信体系,由每月一次检查逐步延长到每季度一次,直至每年一次。对评估结果差的企业,相应地增加对其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并强化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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