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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交易市场将至 从海内外经验看未来发展趋势①

时间:2021-05-13 11:13来源: 华宝财富魔方作者:华宝证券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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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况: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成为主流趋势

  1.1. 气候变化威胁人类生存,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碳减排刻不容缓

  最近20年,全球变暖、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雾霾天气等一系列现象表明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正严重影响着人类未来生存。在工业革命之前,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并不高,但随着蒸汽机的发明以及煤炭的大量使用,欧洲开启工业革命、进入机械时代。在1824年,温室效应被发现,即温室气体使得地球表面变得更暖,类似于温室截留太阳辐射,并加热温室内空气的作用,即造成“温室效应”。温室气体指大气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长波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一些气体,当前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六氟化硫。据《中国气候变化蓝皮书(2020)》研究数据表明:一、全球气温升高明显,2019年全球平均温度较工业化前水平高出约1.1℃,是有完整气象观测记录以来的第二暖年份,过去五年(2015-2019年)是最暖的五个年份,20世纪80年代以来,每个连续十年都比前一个十年更暖;二、全球温室气体平均浓度持续上升,2018年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的全球平均浓度均创下新高,其中CO2为407.8±0.1ppm、CH4为1869±2ppb、N2O为331.1±0.1ppb,分别达到工业化前(1750年之前)水平的147%、259%和123%;三、全球平均海平面呈加速上升趋势,上升速率从1901-1990年的1.4毫米/年,增加至1993-2019年的3.2毫米/年;2019年数据为有卫星观测记录以来的最高值。而中国是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影响显著区,据《中国气候变化蓝皮书(2020)》,1951-2019年中国年平均气温升温速率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1980-2019年中国沿海海平面变化总体上升速率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极端高温事件明显增多,降水方面暴雨日数增多。气候变化不只是简单地影响了我们直接感受到的气候或者可监测的海平面上升,它对于整个地球的影响是致命且难以预测的,例如灾害性气候事件频发、岛国沿海洼地被淹没、物种灭绝加速、水资源分布失衡、影响物种分布、加重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加剧疾病传播等,均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活动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这一观点已成共识。1995年、2001年以及2007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分别指出全球气候变化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可能性依次是50%以上、66%以上及90%以上。在2013年《环境研究快报》(Environmental Research Letters)期刊上的研究表明,1991-2011年间发表所有有关全球气候变化主题的12000份学术论文中,97%一致认可气候变暖是因为人类活动造成的。2019年英国《卫报》报道,发表在美国权威期刊《自然》及《自然地球科学》杂志上的三项研究均表明,国际科学界就全球气候变暖由人为活动造成这一结论的共识率达到99%。

  在工业化进程中,化石能源燃烧导致了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第五次IPCC报告中指出,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的大气浓度超出过去80万年以来的最高的水平。工业化的发展使得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已增加了40%,这首先是由于化石燃料的排放,其次是由于土地利用变化导致的净排放。2002-2011年间,因化石燃料燃烧和水泥生产造成的二氧化碳年平均排放量为每年8.3[7.6至9.0]GtC(高信度),2011年是9.5[8.7至10.3]GtC,比1990年水平高出54%。

  1.2. 全球碳排放量持续增加,中国成为碳排放量大国,但人均碳排放低于发达国家

  由于发展阶段的不同,发达国家基本均已经历碳达峰,中国碳排放仍在“爬坡”,但人均碳排放较低。中国在1950年的碳排放总量仅有2146.5万吨,在1950年至2013年60年期间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增长超过100倍,同期增长速率远高于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据2015年哈佛中国碳排放报告,200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美国跃居全球第一,至2012年中国碳排放总量已经相当于美国和欧洲排放量的加总。在中国30余年强劲经济增长的推动下,碳排放快速增长,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碳排放在十余年时间内增长了3倍。在2010年至2012年间,全球有73%的碳排放增长源于中国。从碳排放强度的指标来评价国家碳排放水平,发达国家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且一直呈现降低趋势。而中国碳强度近30年来,处于下降趋势,且下降速度较快,当前已于印度、俄罗斯持平。人均碳排放也是被广泛使用的衡量国家碳排放水平的重要指标,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尽管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已居于世界第一,但是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仍然远低于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2013年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为2.05吨碳,不到美国人均碳排放量(4.4吨碳)的二分之一。

  由于资源禀赋及用能结构上的特征,电热力生产及工业集中用煤、交通领域大量耗油是导致中国碳排放量较大的主要原因。从资源禀赋上来看,我国呈现出煤炭资源储量丰富但质量较低且分布不均、油气资源相对不足依赖进口、可再生能源储量丰富技术水平领先的特点,为加快经济发展,我国形成了以煤炭为基础,以电力为中心,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全面发展的能源生产供应体系。从资源使用上,煤炭等燃料燃烧是碳排放量较大的主要原因。根据BP石油公司的2019年统计数据,中国93%的碳排放来自于化石燃料的使用,其中68%来自于固体燃料如煤炭,23%来自于液体燃料如石油等,9%来自于气体燃料如天然气等。从行业分布上,电力及热力生产及工业生产产生了较多碳排放。据IEA统计,2018年中国89%左右的碳排放均来自于电力热力生产(51%)、工业生产(28%)及交通运输(10%)部门,其中电力行业、交通部门碳排放占比随时间逐渐增加。

  1.3. 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已基本建立,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演变为政治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制定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生效于1993年3月,具备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当前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方。《公约》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原则,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自身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控排义务。《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当前已举办了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十六届会议(COP26)由于疫情原因已推迟至2021年。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公约》框架下的补充条款,是全球唯一一个自上而下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条约,分为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并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应在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基础上减排5.2%。《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历经较多波折,最终在2012年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多哈会议上最终确立,并于2013年开始生效,截止到2020年。作为第一承诺期的延续,第二承诺期在提高减排力度、灵活机制及其适用资格、排放许可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在法律约束上不如第一承诺期。同时,以美国为首的伞型国家对待《议定书》态度消极,企图以“吸收汇”和“海外减排”代替国内实质性减排行动,且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为前提条件。其中美国自始至终没有实际加入《议定书》,加拿大2021年宣布退出《议定书》,俄罗斯、新西兰和日本均声明不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中承担量化减排义务,第二承诺期已经失去了全球减排意义。

  《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自下而上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了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作出了安排,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的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截止2020年4月1日,《协定》已有195个缔约国,其中189个已提交批准书,温室气体覆盖比例达95%。所有国家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针对发展中国家会根据其能力提供一定灵活性。2021年IPCC发布的《国家自定贡献初步综合报告》显示,共75个缔约方通报了新的或更新的“国家自定贡献”目标,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0%。尽管大多数国家纷纷提高了减排目标,但综合来看,假设所有减排目标均能实现,则到2030年时会比2010年减排不到1%,但实际上,要达到1.5温度目标,减排幅度应降低45%左右,因此整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举步维艰。碳排放较多的地区或国家最新国家自定贡献目标情况如下。

  中国设定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体现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并展现了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承担合理国际责任的姿态和决心。中国做出承诺,一方面出于能源安全的考虑,当前对于原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进口依赖程度较高,长远来看调整我国能源结构、实现能源自给自足,降低能源“断粮”风险,是有必要的;其次,当前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已占领先机,有望探索出一条比发达国家传统发展路径更为低碳的发展路径,可为发展中国家后续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并通过国际合作等方式传播经验、提供支持。这些对于中国树立良好国际形象、提高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最后,在当前气候变化问题政治化的趋势下,正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均碳排放较低的中国需要坚守在发展中国家阵营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为自身发展留有余地。

2. 各国纷纷踏入碳交易浪潮,欧盟依旧引领潮流

  2.1. 碳定价机制成为各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首要选择

  各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一般分为三类:命令控制型手段、经济刺激型手段、劝说鼓励型手段。其中,经济刺激型手段由于其灵活性好、持续改进性好受到各国青睐,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碳定价机制。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负外部性,因此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则需要将排放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从而达到全社会减排效益最大化的结果。负外部性内部化的解决需要依靠政府政策,顺应“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确定温室气体排放者应为排放一定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支付一定费用,这个过程被称为碳定价。碳定价机制一般分为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两种机制在减排机理上有本质区别:前者指政府指定碳价,市场决定最终排放水平,故最终排放量的大小具有不确定性;后者指政府确定最终排放水平,由市场来决定碳价,故碳价大小是不确定的。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两种手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应用场景来说,碳税政策更适用于管控小微排放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则适用于管控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或行业,故这两种政策是可以结合使用的,可对覆盖范围、价格机制等起到良好互补作用。

  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的报告,截止2020年4月,共计97个缔约方的国家自主贡献中提到了碳定价机制,同时全球共实施或计划实施61项碳定价政策。其中碳排放权交易政策有31个,主要包括欧盟、中国、韩国、加州等国家或地区;碳税政策有30个,主要位于北欧、日本、加拿大。2019年较多司法管辖区扩大了碳定价机制的覆盖范围,包括地区范围、行业范围,另外欧洲对“碳边界”问题的重新提及,导致未来各国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在贸易中很可能被征收碳关税,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甚至企业均在考虑采取碳定价机制来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

  2.2.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要素

  碳排放权指大气或大气容量的使用权,即向大气中排放CO2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市场指将碳排放权作为资产标的进行交易的市场,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建的好坏对碳市场能否有效反映碳排放权的价值有直接影响,对最终减排目标的实现效果有重要影响。因此,充分理解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以及碳市场运行机制有助于更好了解碳市场。

  根据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的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包括四个方面、十五个要素:

  法律基础:在正式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前,需在法律层面明确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与财务属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关方的权利与责任、碳市场规则,同时需对测量、报告、核查碳排放数据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为碳市场机制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保障,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国际上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拥有明确、详细且完备的法律体系,例如欧盟碳市场。

  基础框架设计:即碳市场规则的设计,包括6个要素。
  1)体系排放上限的设计指政府需明确不同时间范围内,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总排放量大小,以最终实现减排目标。只有对总排放量进行限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才能体现,由此才能激励企业做出减排选择,同时碳排放权的价值才能在交易中体现。排放上限的计算包括两种方法,一种基于实际排放量,即根据过往历史排放量绝对数据、按一定递减规律确定某年碳排放的上限,一种基于排放强度数据,即根据减排情景下的碳排放强度数据(例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减排情景中一般会设置比实际排放强度数据小且会按一定频率进行修正)、按某年实际GDP或产出数据进行计算,得到某年碳排放量的上限。一般当前排放上限的最终确定需要同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考虑,宏观层面上,考虑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其他碳减排政策是否有冲突,以及当前实施的减排政策工具包是否是完成总体减排目标的高效路径;微观层面上,则需要考虑覆盖的行业及企业的减排成本、减排潜力、未来发展路径。
  2)体系覆盖范围的设计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将哪些行业、哪些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控排范围,二是将哪些温室气体纳入控排范围。前者需要分别从行业到企业,考虑实际排放量占比、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差异性、排放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和准确性以及实际监管的难易程度等;后者则主要从行业的排放特征上进行考虑。一般来说,范围越大意味着减排差异越大,碳市场会相对更活跃、减排潜力也会增加,但同时给监管带来压力。
  3)配额初始分配即政府在确定了某阶段碳排放量上限后,将在一级市场给纳入体系覆盖范围的企业进行初始配额分配,如何分配、分配多少都是政治性很强的问题。配额初始分配机制的设计需要从配额分配方式(如何分配)和初始配额计算方法(分配多少)上进行明确。配额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免费分配、拍卖分配以及这两种方式的混合使用;初始配额计算方法则主要包括历史排放法、历史碳强度下降法、行业基准线法。
  4)由于在遵约期需要判断控排企业是否完成了其减排义务,故需要设计MRV机制,指碳排放的量化与数据质量保证的过程,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fication),即明确不同行业企业如何检测和计算自身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如何上报排放数据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如何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核查,第三方核查公司基于何种方式方法判断企业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5)遵约机制指如何评估企业完成了其减排义务以及若企业未完成减排义务时有何种惩罚措施。一般企业只要在遵约期结束时上缴与其碳排放量相同的碳配额,则认定其已完成减排义务;为确保惩罚措施落地,一般需要明确在法律文件中。
  6)遵约期与交易期的设计。遵约期指从配额初始分配到体系覆盖控排企业向政府上缴配额的时间,通常为一年或几年,若时间设置较短则减排效果在短期内即可体现,若时间设置较长则有利于控排企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合理、灵活地安排其减排措施,减少碳价波动。交易期指市场规则稳定不变的一段时间范围,国际碳市场上的做法一般为设置由短递增的交易期,并在下一交易期开始前基于前期经验对下一期的规则进行调整和更新,例如欧盟碳市场当前已经历三段交易期,分别为第一阶段(2005-2007年,3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5年),第三阶段(2013-2020年,8年),当前处于第四阶段(2021-2030年,10年),每阶段的碳市场规则均有更新。

  相关机构安排:即除了控排企业外对于相关机构的安排,包括4个要素。登记注册系统与交易平台为各方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线上基础设施,前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碳配额账户设立、碳排放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定确权及登记的服务,并实现配额清缴及履约管理,后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在线达成碳配额交易的平台,一般针对客户不同的交易需求会有不同的交易产品和功能。2011年年初欧盟奥地利、波兰、希腊等成员国的国家注册系统曾遭到黑客入侵,约值2870万欧元的200万碳排放额被盗,因此两个系统对数据、网络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市场监管的设计一般包括对监管机构、监管对象、需监管的环节的确定以及监管机构职责的划分,此外还包含对监管内容、流程、规则的约定等。由于碳排放权本身具有标准化、虚拟化、数字化的特征,且碳排放权私有化本身依靠法律政策的设定,因此市场监管尤为重要。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一定商品属性和金融工具属性,因此金融机构的参与是必要的,金融机构的加入可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提供支撑,它可以通过碳基金理财产品、绿色信贷、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碳资产证券化、碳债券、碳排放配额回购等方式参与碳交易。

  调控政策:碳市场是一个政策市场,为了防止碳价暴涨暴跌、落实减排目的,政府需要对碳市场进行适当调控,主要包括4个要素。价格调控机制一般指为了维护碳价稳定,政府会考虑使用价格调控手段,例如规定一二级市场碳价上下限、政府公开市场操作、控制碳价涨跌幅等,以修正由于配额总量设置、配额初始分配上的不合理带来的碳价扭曲,随着整体政策及规则制定上的完善,“政府之手”会逐渐向后收回。税费制度的设计即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等进行规范,以保障企业交易后续工作正常进行。排放配额的存储指政府一般会明确碳配额可否跨期使用,碳配额存储指企业将现有的碳配额留存到下一遵约期(或交易期)进行使用,碳配额预借指企业将未来遵约期(或交易期)的碳配额预支到本遵约期(本交易期)进行使用。允许碳配额存储会刺激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尽早地、尽多地减排,有利于稳定碳价,但需对未来配额总量进行预测及调整。允许碳配额预借则给当前减排难度大的企业提供了缓冲期。链接与抵消机制的设计。链接机制指不同碳交易市场的链接,简单来说即确定不同碳市场碳配额之间的兑换规则,当然链接机制还可能包括更广泛的内容,例如规则机制上、监管层面上的相适应等,这取决于碳交易市场链接的深度与广度,碳市场的链接有利于减少碳泄露。抵消机制则是指控排企业除了可以使用普通的碳配额进行履约外,还可以购买碳信用配额抵消一部分碳排放。碳信用配额一般来自未被碳交易覆盖的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这些项目经过不同碳信用机制的核验、认证(通常不同碳信用机制不允许重复核证),最终获得一定碳信用配额可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

  从碳市场机制运行过程来看,政府首先确定整体减排目标,先在一级市场将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给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企业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碳排放权;由于受到经济激励,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会率先进行减排,并将多余的碳排放权卖给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并获取额外收益,同时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可降低其达标成本,最终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有效碳市场的碳排放权的价格即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在企业微观决策上,主要是将碳减排成本、超额碳排放成本、购买碳配额的成本与超额排放生产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并作出相应决策。

3. 全球碳交易市场经验

  3.1. 全球碳市场发展史

  碳交易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正迅速发展。碳排放权交易,起源于排污权交易理论,上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如二氧化硫排放等)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随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上世纪末,气候变化问题成为焦点。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是其中之一。据ICAP报告,自《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体系发展迅速,各国及地区开始纷纷建立区域内的碳交易体系以实现碳减排承诺的目标,在2005-2015十年间,遍布四大洲的17个碳交易体系已建成;而在近一年中,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碳排放量占比比2005年欧盟碳交易启动时覆盖的高出了2倍多。当前,约有38个国家级司法管辖区和24个州、地区或城市正在运行碳交易市场,呈现多层次的特点,碳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这些区域GDP总量占全球约54%,人口占全球的1/3左右;当前全球范围内24个正在运行的碳交易体系已覆盖了16%的温室气体排放,还有8个碳交易体系即将开始运营。

  截止目前,还未形成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但不同碳市场之间开始尝试进行链接。在欧洲,欧盟碳市场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是碳交易体系的领跑者;在北美洲,尽管美国是排污权交易的先行者,但由于政治因素一直未形成统一的碳交易体系,当前是多个区域性质的碳交易体系并存的状态,且覆盖范围较小;在亚洲,韩国是东亚地区第一个启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国家,启动后发展迅速,已成为目前世界第二大国家级碳市场,中国也开始启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在大洋洲,作为较早尝试碳交易市场的澳大利亚当前已基本退出碳交易舞台,仅剩新西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放养”较长时间后已回归稳步发展。2014年,美国加州碳交易市场与加拿大魁北克碳交易市场成功对接,随后2018年其又与加拿大安大略碳交易市场进行了对接;2016年,日本东京碳交易系统成功与琦玉市的碳交易系统进行联接;2020年,欧盟碳交易市场已与瑞士碳交易市场进行了对接。

  不同碳交易市场在覆盖范围、碳交易规则及政策上均有所不同。从碳交易体系覆盖行业上来看,工业、电力、建筑是各碳交易市场重点纳入减排的行业,约76.5%、76.5%、52.9%的碳交易体系分别对以上行业进行了覆盖,其中,新西兰碳交易体系覆盖行业范围最为广泛,包含工业、电力、建筑、交通、航空、废弃物、林业;从碳交易体系覆盖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上看,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碳交易体系、魁北克碳交易体系、加州碳交易体系覆盖了当地温室气体排放比例较高,但实际覆盖排放量较小;从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小上看,中国碳市场、欧盟碳市场、中国碳市场试点、韩国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

  3.2. 全球碳市场价格变化

  各碳市场碳价差别较大,当前碳价处于上升趋势。欧盟碳市场碳价最高,2021年3月9日碳价为46.88美元/吨,中国试点碳交易市场价格最低,福建碳价为1.26美元/吨,是欧盟碳价的1/37。2010-2011年,碳价波动较为平稳。2011年,由于发生欧债危机,碳价大幅下跌。随后4年内,由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到期,在叠加后京都时代美国等为代表的伞形国家在气政策上的反复及消极态度,各市场碳价处于较低值,基本保持在10美元/吨左右或以内。2016年开始,新西兰碳市场开始回暖;韩国碳市场从2015年开市就处于上涨态势;但此时,欧盟仍处于低迷,碳价一直保持在10美元/吨左右或以内。2018年,全球碳市场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尤其是欧盟碳市场,在2019年稳定储备机制的实施、绿党回归等利好下,碳配额加快缩减幅度,碳价迅速增长。2020年,由于疫情冲击,所有碳市场无一幸免发生暴跌,但目前由于各碳市场逐步收紧了碳配额发放,并且各国纷纷制定了更高的自愿减排贡献目标、均将碳减排碳中和至于较高战略地位,碳价逐步攀升。
  3.3. 国际主要碳市场情况总结

  3.3.1. 欧洲: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全球最大碳交易市场

  欧洲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导者,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领跑全球。2020年12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国家首脑会议上,欧盟商定温室气体减排新目标,即到2030年将欧盟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5%,与前期减少40%的目标相比降幅显著提高,并提出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ETS)起源于2005年,是依据欧盟法令和国家立法的碳交易机制,一直是世界上参与国最多、规模最大、最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市场规模上看,根据路孚特对全球碳交易量和碳价格的评估,欧盟碳交易体系的碳交易额达到1,690亿欧元左右,占全球碳市场份额的87%。从减排效果上来看,截止2019年,欧盟碳排放量相对1990年减少了23%。

  欧盟碳交易市场已走过三个发展阶段,当前处于第四阶段,并随着时间发展各项政策逐渐趋严。第四阶段已废除抵消机制,同时开始执行减少碳配额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一级市场中碳配额分配方式也从第一阶段的免费分配过渡到50%以上进行拍卖,并计划于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的有偿分配。由于欧盟碳排放主要来源于能源使用、工业过程及航空业,故欧盟碳市场覆盖行业主要为电力行业、能源密集型工业(包括石油化工,黑色金属生产加工,水泥、陶瓷、砖、玻璃、纸浆、造纸和纸板生产,制氨和铝业)以及航空业。温室气体覆盖范围也从二氧化碳增加到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全氟碳化合物。
  欧盟碳交易市场的特点主要有碳金融市场完善、政策设计趋严且逐渐完备、建立相应配套机制、开展国际碳市场对接。
  其一,碳金融市场完善表现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碳市场且形式多样、碳衍生品种类丰富且交易活跃。首先,金融机构参与形式主要有向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直接参与碳交易、将碳市场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主要包括经纪商、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所等。其次,欧盟碳衍生品主要包括基于EUA(普通碳配额)、CER(抵消机制中CDM碳配额)、EUAA(航空业碳配额)、ERU(抵消机制中JI碳配额)碳排放权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价差、碳指数等产品,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且交易活跃,根据欧洲能源交易所(EEX)数据,2018年碳衍生品合约交易量为现货交易量的6倍左右。
  其二,从六个方面可以观测到欧盟碳交易市场政策设计趋严且逐渐完备:(1)配额总量递减速率加快,一级市场碳配额总量从第三阶段的每年以1.74%速度递减提高到第四阶段的每年以2.20%速度递减;(2)第四阶段取消了抵消机制,进一步减少了碳配额数量;(3)碳配额的储备与预存机制逐渐完善,从不允许跨期使用到阶段内剩余配额储备可留到未来阶段使用,不允许将未来阶段碳配额提前在本阶段使用(但阶段内的可以);(4)惩罚机制上,超额排放部分不仅需要补缴,还需缴纳罚款114.22美元/吨(约3倍碳价),同时会纳入征信黑名单,欧盟各成员国还可以制定叠加惩罚机制;(5)实施市场稳定储备机制,收缩市场上流通的碳配额数量,稳定市场预期、降低碳价暴跌风险;(6)一级市场碳配额分配方式从免费分配向拍卖过渡,不仅有利于政府获得一定收入,进一步用于减排补贴,此外还减少了寻租问题、激励企业进一步减排。
  其三,欧盟建立了相应配套机制巩固碳减排效果,包括碳基金的设立——建立了创新基金(支持创新技术与行业创新,资本投入至少4.5亿美元)、现代化基金(支持低收入会员国能源系统现代化和能源效率提升),以及北欧、瑞士等国内碳税政策的补充,减少了碳价扭曲、兼顾碳减排效率和公平以及降低了碳泄露问题。其四,欧盟开始尝试国际碳交易市场间的对接。尽管由于脱欧,英国于2021年正式退出欧盟碳交易市场、建立独立碳交易市场,但欧盟于2020年实现与瑞士碳交易市场成功链接,扩大了碳市场范围、降低了碳减排成本。

  3.3.2. 亚洲:韩国排放权交易体系——“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

  高度依赖化石能源进口的韩国是东亚第一个开启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国家,近几年韩韩国排放权交易体系发展势头良好。在全球范围内来看,韩国碳排放量排名靠前,2019年韩国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七位,且整体排放呈波动上涨趋势。  2020年12月30日,韩国已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政府近期在国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2030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即争取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17年减少24.4%,以及“2050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LEDS),即至2050年实现碳中和,将以化石燃料发电为主的电力供应体制转换为以可再生能源和绿色氢能为主的能源系统。相比韩国之前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宣布的减排目标(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减少4%,比不采取措施的预计排放量减少30%),减排目标有所加强。从排放来源上看,韩国碳排放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占比87%左右,其碳交易体系覆盖了74%左右的韩国碳排放,同时覆盖行业范围也较广,主要包括电力行业、工业、国内航空业、建筑业、废弃物行业、国内交通业、公共部门等。但从减排效果上来看,韩国碳减排效果并不明显,2019年韩国碳排放量相比2005年增加了28%,相比2017年减少了1%。

  韩国碳交易市场已走过两个发展阶段,当前处于第三阶段。韩国碳交易市场第三阶段的主要变化在于:(1)配额分配方式发生变化,拍卖比例从第二阶段的3%提高到10%,同时标杆法的覆盖行业范围有所增加;(2)在第二阶段实施的做市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允许金融机构参与抵消机制市场的碳交易,企图进一步扩大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将期货等衍生产品引入碳交易市场;(3)行业范围上扩大到国内大型交通运输企业;(4)允许控排企业通过抵消机制抵扣的碳排放上限从10%降低到5%。

  韩国碳交易市场有着完备的碳市场法律体系、多样化的市场稳定机制,但由于碳市场建立时间较短,故存在碳市场机制设置相对宽松、市场流动性不高等问题。韩国的碳市场法律体系由《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实施法令(2012年)、《碳汇管理和改进法》及其实施条令(2013年)、碳排放配额国家分配计划(2014年)等构成,保障了韩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同时2020年,韩国推出“绿色新政”,计划到2025年投入114.1万亿韩元(约合946亿美元)的政府资金,以摆脱对化石燃料的严重依赖,并推动以数字技术为动力的环境友好产业的发展,包括电动和氢动力汽车、智能电网和远程医疗等。韩国碳交易市场采取了多种市场稳定机制稳定碳价,韩国碳交易市场的价格一直处于较高区间内波动。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
  (1)拍卖最低价限制,拍卖最低价等于(前三个月的平均价格+上个月的平均价格+上个月的平均价格)/3;
  (2)设置分配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分配委员会会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整价格,例如增加配额发放(最高25%)、设置碳配额储备最高(150%)/最低比例、增加或减少未来碳配额提前使用的比例、调整最高抵销比例、临时设置价格上限或价格下限等;
  (3)允许配额跨期储存和预借,本阶段内剩余配额储备在一定条件下(对数量有限制)可留到未来阶段使用;仅允许阶段内不同时期碳配额的提前使用,但对数量有限制。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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