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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第三方污染防治运维单位主体责任分析

时间:2020-03-31 15:12来源: 未知作者: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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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国通过市场化手段促 进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重要举措之一。该方式 实现了由“谁污染谁治理”到 “谁污染谁付费”的 新转变。第三方污染治理市场的日渐繁荣,也为市 场主体、行政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企业 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污染治理,发生环境污染时责 任主体认定问题,以及提供专业服务的第三方单位 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相关案例,初步分析企业 与第三方运维单位主体责任。

企业是环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直接主体, 但运维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时也会成 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 任”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 “排污单 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的规定,企业作为排 污单位是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其造成的环 境污染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而环境行政机 关行政处罚的直接对象是企业,而第三方运维单位 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 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司法实践中,无锡 澳丰洗毛有限公司与江苏清水源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澳丰公司委托清水源公司 进行污水处理,后因污水超标排放被行政机关予以 处罚,法院认为“澳丰公司作为排污企业,承担污 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责无旁贷……根据环境法上原 因者负担的基本原则,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和损 失,不应作为合同项下其要求清水源公司承担损失 的依据,也就是说合同约定并不能当然免除澳丰公 司的环境保护和排污限制义务”,由此可见,民事 合同约定了责任承担主体只是企业在承担了行政处 罚责任后向第三方治理单位追偿的依据,不能成为 企业免除行政处罚责任的依据。
    第三方运维单位存在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 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违法行为时,环 境行政机关有权对运维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运维单 位应承担相应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例如,成都市艺 洋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成 都市龙泉驿区荣瞿泡菜厂行政纠纷一案是运维单位 承担行政责任的典型案例。成都市艺洋环保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受荣瞿泡菜厂委托清运处理其厂内污 水,艺洋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因 而受到成都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艺洋公司诉称自己 不是污水的产生、排放主体,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 主体。而在该案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造成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对象却不限 于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排污主体, 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境治理服务,符合现行环保相关规定”,判决认可了环保部门执法中将运维单位 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做法。

第三方运维公司的法律责任分析
    基于与委托企业合同关系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大连顺祥食品有限公司普兰店分公司、沈阳光大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光大公司为顺 祥公司提供专业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顺祥公司由 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受到行政处罚,一审法 院判定根据双方合同,受委托单位光大公司应向顺祥公 司赔偿顺祥已缴付罚款。除此之外,依据双方合同,光 大公司服务期间被环保部门处罚且撤离顺祥公司场地, 还应承担违约赔偿金的民事责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 第三方单位原因导致环保部门处罚,不仅排污企业有罚 款的追偿权,还可以向第三方追究违约责任及合同约定 的其他民事责任。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导致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运维单 位如存在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行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浙江省生 态环境厅发布的第三批浙江省环境违法典 型案件中,运维公司受到移送拘留的处罚 情形就有出现——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 司受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委托,运 维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旭东升公司擅 自篡改数据,修改操作日志。杭州市环保 部门依法将这一案件移交给当地公安。杭 州市公安局对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 张某、岑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5 日的行政处罚。

因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 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 为导致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计算 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企业和第三方环境监测运维单位如果存在实施或者 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将导致刑事法律责任的后 果。例如,张文清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是全国 第二例监测数据造假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对涉案16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判决,其 中临汾市环保局局原局长张文清因是主犯被判处有期徒 刑两年、第三方运维人员原河北先河科技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有关人员也被判刑。本案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第20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成为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 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综上所述,企业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环境监测 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企业仍是环境行政 处罚主体;但对于第三方运维单位有过错的,企业可向 第三方运维单位追偿。第三方运维单位确有弄虚作假等 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 任者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亦可以作为行政违法主体 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行为涉嫌构 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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