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期刊杂志
所有栏目

浅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公司的环境民事责任

时间:2020-05-22 10:44来源: 未知作者:卢培元

字号:TT
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公司的出现
    全国工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开发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模式,即政府开发和企业开发。1998年后北京的开发区实施政府开发,苏州工业区采用企业开发模式,由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基础设施开发。政府开发模式的缺点在于:政府不具备独立市场法人地位,政府部门直接进入市场, 会造成基础设施投融资运行上的不便;政府直接开发会产生投资、建设、运行管理相脱节的问题。
    由此出现了企业开发模式,开发企业具备独立的市场法人地位,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进行投融资,由企业来对园区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修和管理。我国有一大批这种园区开发公司, 如佛山市南海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有限公司、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随州华盈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河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安宁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
    这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 为招商引资服务,为土地投资开发做前期工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等。还包括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此处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包括且不限于:污水排放管道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在这里统称为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公司,简称工业园管理公司。
    在我国,各类工业园大多采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园区管理委员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一般隶属于园区所在的市区, 园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开发工业园的日常工作, 工业园的运行经营则由这类园区管理公司负责。管委会和管理公司往往关系密切,甚至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

工业园基础设施企业开发模式的缺点及政策约束
    企业开发模式相对于政府开发模式也存在缺点: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难以协调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曾经出台一系列政策指导意见,来规范工业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环境保护。
    如2015年4月16日发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对工业园区已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到2017年底前,工业聚集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而本文要讨论的议题,就是针对这类工业园区,如果没有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仍然继续经营,以至于园区企业非法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没有尽到其他管理职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工业园管理者的环境民事责任。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担环境行政责任不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案例
    观察当前一部分案例,因为管理不善,工业园管理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2016年12月20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的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环境严重污染事件,相关部门对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在工业园管理者的环境民事责任方面,工业园管理者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之被告,是否承担环境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上也已经出现。
    2015年周国权诉湖北仙桃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等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周国权起诉湖北仙桃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是以该委员会是辖区企业的引进和管理单位,对废水的排放负有管理及监督责任。因本案系水污染责任纠纷,审理的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周国权主张鱼死亡是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造成,其应起诉环境污染者赔偿其相关损失, 而湖北仙桃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不是废水排放单位, 其作为行政机关对辖区企业履行的是行政监管职责,其不是本案民事案件的适格主体。”湖北高院如此认定的依据是工业园管委会是行政机关,不是企业法人,因此不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实践中出现工业园管道排污却无法追究环境责任的问题
    环保组织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工作人员在调研中发现有工业园区公共雨水管道定期定时排污,生态环境局和社会组织无法判断是哪家企业排污,生态环境部门无法对此处罚。事实上,媒体报道的问题一直到现在仍未解决。
此现象出现原因初步分析如下:
    第一,园区企业雨水管道与工业园区公共雨水管道以隐蔽工程方式连接,常规检查根本无法判断污水从何而来。
    第二,历史遗留问题,工业园区建园之初,规模盲目扩张,污水产生量超过了工业园区当时规划的污水处理设计能力。
    第三,园区企业数量增幅过大过快,其生产迅速发展,污水排放量随之增加较快,然而园方对环保设施的初时投资及再投资力度不够,其功能与运行不能满足园区企业发展对园区环保设施的需求。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理论,工业园管理公司为盈利企业法人,从招商引资、工业园扩张中取得了经济利益,在园区发展过程中获取了利润,其负担的相应义务与责任也应与之相适应,应当对环境与社会利益负责。

工业园管理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86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6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基础设施不完备,管理不善为园区企业排放污水提供便利)。

明确工业园管理公司环境责任的目的和意义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时代后,环境污染形势依旧严峻,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入关键阶段, 此时更应该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响应国家层面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相关的政策要求
    经查询归纳,国家对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水污染防治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修订, 2018年1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工业集聚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业废水全部收集和处理,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国务院2015年4月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工业园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防止地下水污染;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等。
    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合法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要求:
    水处理排污单位接纳工业废水需填报纳管协议及纳管单位排污许可证信息;对排污单位进水总管进行监测, 水量、COD、氨氮实行在线监测并与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进水的总磷、总氮按日实施手工监测;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一股工业废水都应满足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应对形势变化的需要
    目前已有45%的化工企业进入园区,未来这一数据可能大于50%,化工强省山东已明确要求, 2025年年底前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可见化工企业进园区是必然趋势,并且速度在进一步加快。实际发生的许多重大环境污染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中,都能看到环境污染企业背后有着工业园管理者责任。工业园管理方管理不善,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对此种情形下的工业园管理方进行追责也是应有之义。而对工业园管理公司进行追责,能够“以点带面”带动整个园区的环境治理。

工业园管理公司环境责任范围
    工业园管理公司存在如下行为,在企业入园后未充分落实环境管理绿色运营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未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如未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建设而未运行,运行而未维修导致无法发挥处理污水功能的。
    未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制度,未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
    发现排污暗管渗井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在园区企业排水管道与公用管道接口未设立标识,注明排水企业名称,事后无法查明排污主体的。
    入园企业应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而未按装的,应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而未联网的。
    (卢培元,武汉大学环境法律诊所)
(责任编辑:admin)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

文章排行榜

  • 24小时点击
  • 每月排行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