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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蟒峰遭永久损毁案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6-18 14:56来源: 未知作者:卢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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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贵岩钉:24 万元/ 枚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以电钻钻孔、打岩钉、挂绳索等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位于世界自然遗产地江西上饶三清山风景区)。经现场勘验,三名被告人共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 枚。经地质专家论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案发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三名被告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
    2018年8月15日,上饶市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某明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经呈报江西省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判决
     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
    9时40分许,上饶中院再次开庭,对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破坏自然遗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综上,三被告在巨蟒峰共打入岩钉26枚,付出了刑事加民事一共630万人民币的代价,每枚岩钉约24 万人民币,可称为史上最贵岩钉。

判决理由
    在刑事案中,法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 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巨蟒峰”已造成严重损毁,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作出前述判决。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认为,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三名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 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5A 级景区。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景区的标志性景观,经历3亿多年的地质演化,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具有世界级地质或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具有世界级的环境美学价值。
    该案系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参考意义,向社会传达了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的鲜明司法导向。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5月18日,江西高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分别对刑事案件部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相关思考

环境美学价值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经采访被告人张某明,张某明认为自己打入的岩钉是不锈钢螺丝, 而不锈钢材质对环境没有污染,比如家庭日用品中, 锅、盆、沐浴喷头等很多使用不锈钢制作,不存在污染环境的问题。因此他很疑惑为什么自己要承担生态环境民事责任。
    在这里有必要引入“承担环境责任不仅仅由于污染”这一理念,实际上本案的公开审理,媒体的报道热度,增强了社会各界关注度,也有宣传此理念的意味。故意损毁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这不是第一例, 也不是最后一例,仅媒体报道的就有多起此类事件, 如贵州潜龙洞景区某游客三脚踢断万年钟乳石事件, 北京天坛公园某游客连续三年在500多年古城砖上刻字事件,游客踩踏张掖七彩丹霞岩体并拍抖音短视频事件等。本案作为典型极具代表意义,被告的违法行为破坏了3亿多年方才形成的“巨蟒峰”的特有的世界级的环境美学价值。
    环境美学强调人在自然环境中的感知体验,当人们在三清风景区游玩,处于身心放松状况,傍晚夕阳中依石小憩,抬头望向高耸入云天的巨蟒峰(128 米),惊叹于它的存在与造物的神奇,呼吸之间,一种自然激起的审美体验涌向心头,心理受到震撼,肉体的疲惫得以消除,精神的灵性得以注满。而这种体验是此地此景特有的,具有稀缺性,不可复制性。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其美学价值、观赏价值与游憩价值为全人类共有,只有保护好这一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人们才能长久的“乐游”其中。
    生态文明审美观认为自然景观有美学价值,人当然可以欣赏这种美,但人要尊重这种美。社会大众拥有欣赏自然景观美的权益,如果破坏这种美的存在, 降低了自然美的价值,导致人们对其美的感知体验受到损害,等于侵害了大众的公共生态环境权益。本案被告为了攀岩登顶,在“巨蟒峰”岩体打入26枚膨胀性岩钉,钉入自不应该,钉入再拔出危害更大,因此这26枚钢钉自此将留在岩体中,加速花岗岩岩层的风化剥落,增加蟒峰柱体的物理不稳定性,在自然环境下的保持现状的时间因此大为减少,也就严重破坏了“巨蟒峰”这一自然景观的环境美学价值,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自然权利哲学
    第一,环境公共物品(生物和非生物)应该有权“为自己的保存提起诉讼”。这通常被称为“自然权利”,比如基于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本案这样的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如果自然有权起诉,谁应该是它的代表。这需要讨论在诉讼中对自然的理想代表的要求。一是人们应该与特定的无生命物体(如湖泊)有“有意义的关系”,并且能够代表物体所代表的价值。有意义的关系可以通过人们对无生命物体的依赖或者人们是否经常光顾这个地方来证明,这通常被称为生态环境权益。二是诉讼的发起人不以遭受被告行为所造成的“事实上的伤害”和直接的伤害,来作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环境自然权利观点揭示了这种哲学,即自然也享有人类享有的某些权利。这种理论反思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我们社会和法律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即以人为中心)。自然(包括其中的生物和非生物) 有权起诉的这一概念,强调大自然不是我们的“财产”,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环境共同体。因为拥有理性和反思能力,人类是大自然的管家,有责任保护大自然免受破坏性行为的侵害,尤其是在像本案这样的法庭上。
    在本案中,“大自然的管家”为保护大自然, 赋予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发起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其他一些环境公益事件中,还有NGO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诉因由“对人的损害”转变为“对环境的损害”。

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依据“损害担责”原则, 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巨蟒峰的是经历3亿多年的地质演化形成的自然遗迹, 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对它产生了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6月份,生态环境部等几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包括关注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选择低碳出行、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呵护自然生态、参加环保实践、参与监督举报、共建美丽中国等十个方面。《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属于原则性规范,在具体实践上,需要各地各部门发布进一步的细则解释,配套实施办法等加以配合, 来助力实际操作。

处罚与教育
    在以往案例中,判决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多样化,如植树复绿、投苗增殖、限期修复等。“巨蟒峰案”不同于一般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 其生态修复不能采用一般的补植复绿等手段。本案法院判令三名被告人从事一定的公益活动,比如由被告参加三清山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制作以生态保护短视频、在媒体、自媒体上发布宣传三清山、生态保护等内容的作品,并对宣传成果进行量化考核,以其完成的公益活动抵偿应支付的部分赔偿款项。这种以公益宣传替代经济赔偿以实现生态保护目的的做法,是建立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一次创新探索。
    如果说判决三名被告人连带承担6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对被告的经济惩罚和潜在同类违法者的震慑,那么判令被告参与环境公益活动抵偿赔款,就是对被告无知无畏违法行为自身的救赎。这样的判决,首先具有对被告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性,又具有对被告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鼓励性。既是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也是为提高其环保意识的教育。不仅仅刺激了三名被告人,也向其他攀岩爱好者、其他游客以至于社会大众进行了环境法制宣传,兼顾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处罚与教育两大目的。

自然无价,但鉴定有标准
    自然景观是无价的,但是判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依然需要计算出具体数字。
    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本案判决是600万元,“因为以前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供参考,只能依靠专家组进行鉴定和评估。专家组的鉴定和评估应该是相对科学、客观的。”这笔费用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依靠什么标准,由什么机构哪些专家计算而来,实际上外界对此非常好奇,大部分是叫好的,也有认为判少了的,也有认为判多了的。在环境案件的审理裁判活动中,损害赔偿鉴定一向是重点,也是难点。
    如果本案被最高法院收录为指导案例,将对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的司法审理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包括本案的判决依据,赔偿计算标准。到那时,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将是司法活动参与各方十分重要的关注点。
    (卢培元,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实践诊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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