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期刊杂志
所有栏目

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采信疑难语境下的科学性评价规则

时间:2020-09-27 09:40来源: 未知作者:田亦尧 张文河

字号:TT
    在环境诉讼当中,鉴定机构所掌握的科学方法和手段长期对鉴定结果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如今,环境案件的审理表现出更为显著的专业特性,因此必须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认定工作才可以消除技术性问题和相关争议。为此,有必要为审判人员提供一套专业性的司法认知规则,以实现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采信过程中,其依据的科学原理可以对事实关系进行充分的证明。

采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采信中面临的技术性司法难题
    鉴定工作人员的作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审判人员的助手,一般而言,法官对鉴定机构提供的结果进行采信的概率普遍较高,而法庭对鉴定结果的质证也通常只注重形式,司法者的独立性也明显降低了。另外,鉴定机构对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出司法者认知水平的部分给予客观的判断,这能够有效弥补审判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进而推动案件的进展。然而这也衍生出一个问题,即司法者与鉴定机构所采用的工作机制不尽相同。司法者判断事实关系的结果是明晰的,然而鉴定人员的专业深造深度可能有所不同,鉴定过程中所依据的技术原理也可能不一致,这就导致对某一个争议事项可能出现多种意见结果,这使司法者面临两难的境地。
    对于环境污染案件而言,鉴定机构的存在所形成的影响是有利有弊的,审判人员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那么其必然能够形成正面效果, 然而不合理地对鉴定意见进行采纳,其导致的问题是难以想象的。我们国家所采取的诉讼体制是要确保以审判为核心的审查机制,审判人员的独立性是其在体制中行使裁判权而达成的。许多审判人员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着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依据的科学技术可靠性的疑惑, 而这往往会衍生出两类极端处理模式,第一类是完全相信科学技术,第二类是对科学技术的价值作用持怀疑态度。
    法官对科学技术的“迷信”
    对于事实判断愈加依赖科学技术的现代诉讼而言,司法鉴定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相关专家曾对某地区司法机构的判决进行过数据分析,发现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牵扯到司法鉴定问题,并且此类情况表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此外,在审前程序中也往往会出现勘验和鉴定的情况,进而使其应用事实具有更高的普遍性,也起到了更高的价值作用。甚至有学者司法鉴定的不断革新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司法鉴定也被命名为“这一时期的证据之王”。
    因为司法鉴定与“科学”完全挂钩,会导致广大民众对司法鉴定所具有的证据价值产生过高的期待,审判人员也通常对司法鉴定进行形式化的接受,进而造成错判的情况。在当代诉讼体系中,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能够脱离先进的科学技术,司法鉴定所发挥的作用被进一步放大, 在某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被神化的情况,对于司法鉴定证明力的错误认知也成为诸多国家诉讼活动十分常见的情况。对于我国来讲, 也经常将负责鉴定的工作人员视为“科学的法官”,将鉴定结果看作“科学的判决”。所以,明晰鉴定意见对案件审理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尤其是专家意见在诉讼过程中的局限性,这是理性认识专家意见的必要前提。为此,可以考虑通过相关规则的制定减少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依赖性, 首先要减轻法官对于“科学”的盲目“迷信”, 矫正法官对于科学的认知态度;其次应该通过规则的制定防止法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不加分析直接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况出现,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规的制定,增加法官的责任感,如果法官对鉴定意见不加审查直接采信,那么出现错案、冤案就应当由法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法官对于鉴定意见认真加以审查然后才加以采信,那么即使出现冤假错案,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法官对于错误责任的承担,这样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依赖就会减弱,从而增强法官自身的判断力。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案件来讲,涉案主体通常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重要事实依据进行鉴定,这能够体现司法机构职权监督的诉讼效果, 该程序也能够体现较高的公正性。对于鉴定结果而言,鉴定者通过自身的专业能力对重要证据展开科学分析,而审判人员对鉴定专业往往知之甚少,因此难以对鉴定的内容进行规范性的审查, 而只可以从程序上提出相关标准。从这个层面来讲,只要鉴定取材按照既定的流程通过双方质证,且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要求,即便当事人发表了异议,司法机关通常也会将其驳回。通过这种方式对“实体公正”进行推定很大程度上表现出过于“刚性”的特点,而且对司法机关的判决显现出大于法律界限的超强证明力,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让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时感到诸多无奈, 以至于近些年中环境法学领域衍生出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包括“无鉴定不审判”“ 鉴定结果绑架了法院裁判”等。
    科学不确定性的质疑
    科学性是科学证据所具有的显著特征,然而科学通常不存在确定性,这就导致科学证据也具有这种特性。如果要消除民众对科学证据的过度信赖,就必须先对科学证据具有全面、清晰的认知,掌握决定科学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根源。科学性是科学证据所具有的显著特征,然而科学通常不存在确定性,这就导致科学证据也具有这种特性。如果要消除民众对科学证据的过度信赖,就必须先对科学证据具有全面、清晰的认知,掌握决定科学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根源。通常而言,科学的不确定性源自多个层面,业界学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其中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包括概念的、数学模型的、沟通或认知的,等等。这种特性还体现在科学技术的“错误率”上。为了解决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过高的情况,相关学者对多个地区法院的判决展开了分析,得到的结果表明,“方法运用时产生的错误率”对科学证据所具有的证据价值形成了巨大影响。然而针对错误率问题,可靠性标准并未将错误率和偶然错误的彼此影响考虑其中。历史上诸多实例表明,许多被视为非常“科学”的方法,比如滴血认亲、测谎仪等最终可能被证明是不科学的。
     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而言,某些环境科学原理与技术的判断还会导致人们对其进行大量争论。最为典型的领域就是对事关人类健康的环境所进行的风险评估以及有关因果关系的分析。例如,(1)室内空气危害:甲醛与白血病的关系; (2)烟草危害:公众场合吸烟会导致室内环境怎样污染的后果;(3)机动车尾气:是否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来源;(4)环境污染物危害:特定毒性排放物,如废水、废气、废渣所引起的疾病;(5)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与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6)各种统计性证据,等等。对于上述问题而言,专家的研究结果往往存在分歧,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另外,对于该领域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过程中,首先应考虑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是否合理。假如科学原理是正确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也许具有效力,并可以对某一类现象进行解释。假如科学原理是存在问题的,那么该鉴定意见不可以视为有效,它也无法对某一类现象进行解释。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采信中科学问题的回应:科学充分性规则
    什么是科学充分性
    综上所述,为了能够高效地进行下文论证, 必须先了解三个要素存在的关系,即证据的科学充分性与真实性、一般充分性的关系。首先,科学充分性规则与真实性往往存在差异。检验方法可结合各类科学鉴定状况进行具体划分,对于定量分析而言,其通常存在详细的参考标准,从而与检验结果进行比较,最后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而针对定性分析而言,其不存在特定的比对标准,其重点是对目标的特性展开分析,将观察目标与目标整体所处的环境展开综合性的研究。
科学充分性规则与一般证据所具有的充分性存在明显差异,针对环境损害鉴定结果来讲,其科学充分性是对鉴定人对有关专业性问题研究过程中的科学知识所作的判断的证明力考察。此处必须强调的一点是,针对专家依据已较为完善的科学原理所提供的意见和结论,该鉴定结果从客观的角度而言只具有一般充分性的考察问题,而并非是科学技术的充分性问题。所以,一般充分性通常情况下将证据事实作为基础,而科学充分性不但对目标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关联,同时对科学原理的可靠性与鉴定人对专业性问题的分析存在较高的依赖性,并精准地提出自身的分析结论。为保证此条件获得满足而设计的相关规则即为该类鉴定结果的科学充分性规则。
    鉴定人资格规则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通过现代化科学技术对专业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之后获得的结论,换句话来讲, 法官对证据材料的理解很大程度上以鉴定人的解读结果为基础。所以,鉴定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对各类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这是影响鉴定意见科学充分性的关键性要素。考察鉴定人在特定问题的有关领域内是否具备优秀能力的体制就逐渐演变为专家资格规则,唯有满足资格规则的人员才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表自身的意见。我国目前关于资质问题的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 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制度,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审查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3家,鉴定人1900余名。下一步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鉴定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组成的程序和评价体系。
    专业领域规则
    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分工得到进一步细化,结合各国实践的情况而言,本文提到的专家资质规则通常只可以精确至“学科”的水平。每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是通过招募一定数量的一级学科的鉴定人和具备一定相关仪器设备而取得资质。但在环境保护领域也存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分野,即使在自然科学领域,环境损害仍然区分着固体废物、水生态系统损害、环境空气损害、土壤环境损害、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生态系统损害等多个领域,可以说是术业有专攻。例如,Q省Y 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因其辖区存在高原珍稀植被破坏而向多个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咨询委托鉴定事宜,皆因该特殊植被鉴定难度过大而无法承接鉴定工作。再如,T市H区检察院承办一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涉及了猴类、蛇类、蜥蜴类、龟鳖类、鸟类等多种国家级濒危野生动物,但在聘请动物学家做鉴定时发现,许多知名的动物学家其实更精深于某一类动物如蛇类的研究与鉴定,那么基于科学精神就必须以动物类别专门去请若干位专家共同为这些动物的具体情况提供鉴定。为此,下一步有必要明确由具体到二级甚至三级学科的专业鉴定人来进行专门性鉴定的规则,要坚决杜绝外行人(鉴定人)给一群外行人(法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讲故事的现象。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该规则只涉及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而并不涉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科学原理检验规则
    因为环境损害鉴定技术在当前来讲存在诸多不足,而且有关科技很大程度上表现出不确定性的特性,因此必然会出现全新的技术方法对当前的技术进行修正,这就要求法官对科学原理“验真”设计专门的规则。
    当前,我国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通行的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兼有的体制,因此本文提出对司法鉴定的科学充分性规则进行设计和优化。首先,由于法律一般情况下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过程中,司法机构应该对鉴定结果进行独立的分析,不能够受到鉴定结果的过多影响而直接进行判决。然而因为法官自身专业知识是有限的,对于鉴定单位提供的意见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法官难以对其依据的原理展开判断,如此就造成法官对科学证据关联性的取舍存在难以规避的盲目性。其次, 由于鉴定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保持中立性,进而导致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盲从。此外,假如没有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立专门的规则制度,那么科学证据的类型通常情况下会局限于被国家认定的鉴定人所研究的有关领域中,这对案件事实关系的判定和实现法律正义是非常不利的。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问题研究”(17CFX038)阶段性成果】
    (田亦尧,天津大学法学院院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文河,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华贸硅谷(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admin)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

文章排行榜

  • 24小时点击
  • 每月排行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