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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化与绿色法体系化

时间:2020-09-27 09:44来源: 未知作者:卢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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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绿色化是指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绿色法是指环境法。民法典的出台是了不起的大事,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更是意义非凡的创举,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绿色化会对绿色法的发展带来何种影响。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的背景
    每个成文法国家,都有一个将民法法典化的美梦。2020年5月28日,中国实现了这个美梦。在众多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中国民法典可以称为三大典型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诞生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期间,德国民法典完成于工业社会中期,中国民法典产生于工业社会向生态社会转变时期。1804 年法国民法典,是人类从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这一特殊阶段最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人类进入工业文明相对成熟阶段制定出来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民法典。而中国这部民法典,编纂于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这一阶段,对人类文明重要转变具有历史意义。
    一般认为环境权是指人享有的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环境权是人类在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
    三大民法典伴随人类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发展到生态文明,每一个文明时代都有一种标志性权利与之相对应,农业文明的代表性权利是地权,如果土地权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保障,农业文明就会繁荣昌盛,如果地权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有力保障,就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倒退。到了工业文明的成熟期,知识产权成为代表性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影响工业文明的稳定发展。如果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和保护,将大大阻碍工业文明的发展。到了生态文明时代,最重要的就是对环境权的确认,环境权若能得到确认保障和实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就得以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就会走在宽广大道上。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有利于筑牢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将极大促进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资源,并为依法追究各类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供了实体法法律依据。
    《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原《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 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明确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民法典绿色化不能代替环境法
    生态问题的出现,需要将民法典绿色化。但民法作为私法规范,只能在私法民事权利领域规范生态环境问题,无法解决所有生态环境问题。
    第一, 民法典物权编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环境资源法除了调整人对环境要素的所有、利用,还有保护、涵养的关系。物权法中的“物”不能和生态环境要素画等号。比如环境资源法中的增殖放流,将鱼苗虾苗放流河湖,是民法典解释不了的事件。只有环境法才能对环境要素(如空气、风、阳光、生物物种等)作出专门规定。
    第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环境侵权责任, 主要是对民事权益(私益)的保护与救济规则,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本质是对损害生态环境这一全民公共财产(公益)的行为,追究其修复、赔偿责任。环境权具有社会性、共享性、公共性等典型特征,同一般民事权益的个体性、独占性、私人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三,《民法典》对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事后救济弥补损害,通过直接救济私益间接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是预防原则,是指对利用环境行为产生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等事前采取预测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环境损害。
    因此,即使民法典绿色化也只能在民法典调整规范的法律关系范围内,间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在民法典法律射程之外,仍然需要环境法的发展来直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民法典与环境法在各自的领域内对生态环境发挥法律规制作用。

环境法的立法现状:数量庞杂、内容散乱
    我国已经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 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为补充的环境法律体系。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森林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地方人大及其政府制定了数量庞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即使环境立法数量庞杂并不断增长,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环境保护法》没有真正确立环境法体系的基本法地位。尽管《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环境原则和环境制度,但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是以各种环境单行法律法规为直接依据和主要基础的。在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没有真正确立。
    二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并存的分散立法现状。各部门各地区可以在短期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迅速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如当前各地纷纷出台《电动车管理条例》,在环境方面涉及废旧电池的回收问题。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权利,其立法应摆脱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困扰。各部门各地方分别主导环境立法的现状,可能出现部门利益法制化、地方利益法制化等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立法并存的分离立法现状。已经制定的30多部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分属于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环境立法强调保护,资源立法强调开发利用,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要开发,两者之间存在不协调。

民法典绿色化对环境法体系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魏莉华在民法典审议通过后发文,倡导启动自然资源法典编纂:借鉴《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可以考虑适时启动我国自然资源法典编纂的研究和准备工作。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按照资源的种类进行单项立法,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法》《海岛保护法》等,这些陆续制定出台的法律,前后时间不一,存在重复、冲突、空白、不衔接、滞后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很难通过所有法律“一揽子”修改来解决,给自然资源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落实好党中央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两统一”职责,需要在现有自然资源单行法律的基础上,编纂自然资源法典,以法典来实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切实解决现行自然资源立法存在的重复、冲突、遗漏、滞后等问题。
    环境法体系化难度非常大
    生态环境是一个非常大的学科类别, 在《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环境生态学设有5个门类、62 个一级学科、748个二级学科、近6000个三级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环境科学技术及资源科学技术” 下设五个二级学科、诸多三级学科,一级学科的林学属下有二级学科的森林保护学、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学,一级学科矿山工程技术属下有采矿环境工程学、矿山安全学,一级学科核科学技术属下有二级学科辐射物理与技术、核安全、乏燃料后处理技术、辐射防护技术、核设施退役技术、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技术等,一级学科安全科学技术属下有二级学科安全人体学、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安全社会工程、公共安全等, 而真正的专家在三级学科以下。可见在生态环境学基础上将环境法体系化的难度之大。此外, 我国目前庞杂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有1500多部各类各地环境法律法规;同时,单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就涉及20多个行业,每个行业环境违法行为达150多种,一共超过3000种环境违法行为。以上情况均表明将环境法体系化非常困难。
    环境法体系化的形式
    环境法要改变庞杂散乱的现状,需要对其进行体系化归类,但是同时因为环境资源法的庞大体量,比较合适的是采取折中方案:以基本法加单行法体系化;而难以比照民法典总则-分编的体例进行归类,因为由于环境法的特点,和目前仍然存在环境与人口的紧张关系,将环境法完全法典化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作者单位: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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