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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条例应完善电池绿色回收条款

时间:2020-11-17 14:32来源: 未知作者:卢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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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动车相关环境问题现状
   如今,我国电动自行车数量越来越多,数据显示,国内电动车保有量在2.5亿辆至3亿辆之间,平均每4户居民家就有一辆电动车。虽然相对摩托车而言,电动车废气“零排放”,算是一种绿色便捷的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车废电池在回收环节却暗藏着环境风险。
   电动车电池的生命周期包括:生产、销售、组装、使用、回收、翻新再利用(或炼铅处理),其中环境风险最大的是回收和翻新再利用(或炼铅处理)环节。相关环境案件屡屡被媒体曝光。
   电动车电池主要有锂电池和铅酸电池,使用寿命均在3年左右,到期后需要换新。锂电池污染小相对环保但价格较高,因而每年淘汰的废旧电池中仍以铅酸电池为主。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液体内不仅含有腐蚀性硫酸,而且还含有汞、铅等多种重金属,随意排放会对水体、土壤造成危害。在《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废旧铅酸电池位列49类危险废物之一,属于“危险废物”。

相关环境案例
   2019年7月1日—12月31日,河北唐山市公安局持续展开“凤城利剑”行动,对各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发起凌厉攻势,其中废铅酸蓄电池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多个电动车门店、维修店被查,有4人因存在非法储存、违规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物质的行为被行政拘留。这一环保整治行动及结果表明,目前从事电池回收、以旧换新业务的门店和人员中,存在一些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没有规范档案管理、储存方式、运输机制的现象。
   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田某、厉某污染环境案,也是与废旧电池回收有关。被告人田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直接排放,生产的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厉某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某,并提供经营帮助,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
   山东文登市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案:2017年1月—7月,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孙某某将从文登区各废品收购站、电动车维修店、流动收购废品人员处购来的废铅蓄电池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擅自非法拆解,并将部分废电瓶内的废酸液排放于院内池中,导致土壤污染。经检测,废品收购站院内土壤中铅的含量为54200毫克/千克。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由此可见,在废旧电池回收环节需要加强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否则可能形成监管空白,不利于环境治理。

电动车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 日生效)第124条,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行了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被抛弃放弃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电动车废旧电池可归为固体废物之中,其中废旧铅酸电池可归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管理风险存在于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需要对全过程进行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这也对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提出了监控和信息化记录的要求。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20日印发《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规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要求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
   其他规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等。

完善电池绿色回收条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电动车管理条例可以规范相关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环境管理。其中登记、通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生产、销售由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停放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营运;而环保部门负责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在电动车管理条例中完善电池绿色回收条款,可以进一步规范地方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环节的环境管理,加强对废旧电池(其中一部分是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等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提高电动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水平。
   响应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央环保政策总体要求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时代,环境问题有所好转,但环境污染形势依旧严峻,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进入关键阶段、攻坚阶段,此时更应该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回应环保实践需要
   随着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面临废旧电池越来越庞大的回收基数, 假定2020年有2.5亿辆电动自行车,3年后这一批电池都将报废,再假定其中有80%是铅酸电池, 到2023年全国将有2亿块铅酸电池需要回收利用或者作无废处理。这是一个无比巨大的数量,如果监管缺失,必定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呈点状分布于全国,难以治理。

对近期三部电动车条例的具体建议
   目前各地相继出台《电动车管理条例》,这些地方立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各自的电动车管理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升地区文明形象,将会起到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为电动车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但美中不足的是,有的条例没有完善对废旧电池回收的环保监管相关规范。
   2020年5月15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没有提到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的环保监管。
   同一天,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4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但没有提到违反后可能做出的处罚,也没有对废旧铅酸蓄电池这种危险废物的处置行为进行规范。
   此条例第1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议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以强调环保监管。
   2020年5月,湖北省襄阳市公布《襄阳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其中第16条规定:“电动车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工作台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将回收的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车的废旧铅酸蓄电池送交电动车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不可随意丢弃。”
   同样没有提到如果不这样做,会受到什么处罚。而没有制定处罚的规定,等于没有规定。
   另外,江苏省的条例提到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固体废物,襄阳市的条例进一步提到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之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需要集中回收、定点处理。
   综上,对相关立法部门提出建议:第一,已经正式通过并发布《电动车管理条例》的,依据《电动车管理条例》制定地方规章,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增加强调废旧电池绿色回收条款加以具体规范;第二,没有正式通过并发布《电动车管理条例》,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增加环境处罚性规定以完善绿色条款衔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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