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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思考

时间:2021-01-14 15:27来源: 未知作者:叶莉娜 龙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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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推进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必要性与可行性

  长三角推动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多举措推进,绿色金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绿色金融要求金融部门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通过信贷、保险、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金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环境友好型产业和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领域,同时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满足绿色产业的投资需求,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成为国际范围内迄今为止关于发展绿色金融最为系统的政策框架。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鉴于金融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促进功能,绿色金融必然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绿色金融的引领者,且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模式发展。

  长三角推动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有地方性,绿色金融的地方特征也非常明显。区域协同治理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作为绿色金融的前沿阵地,对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路径具有“领头羊”的作用。

  一是助力长三角绿色转型。随着我国高质量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调结构、转方式的不断深化,长三角绿色化转型发展成为必然选择。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总体思路就是通过示范区来推动长三角绿色转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提出,要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但是,金融机构对于绿色产业的风险了解比较少,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支持这些相对陌生的绿色项目领域,导致很多代表着绿色发展和绿色经济转型新动力的绿色技术、绿色项目、绿色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因为融资瓶颈而被淘汰。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则可以为绿色技术、绿色项目和绿色产业提供市场化的资金保障,从而助力长三角绿色转型。

  二是为提高我国“获得信贷”指标在世界银行的排名提高做出长三角贡献。我国“获得信贷”这项指标,多年来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中连续下跌。上海是世界银行评估的两大指标城市,占中国的比重为55%,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上海有责任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高水平与最佳实践,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级,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获得信贷”指标的改善,已经成为其中的重要标尺,为改善我国的这一指标,我国需要逐题研判得失,做出有针对性的回应。如果能够在绿色信贷方面做出突破,则必然有助于提升我国“获得信贷”指标在世界银行的排名。

  长三角推进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的优势

  长三角部分地区在绿色金融创新实践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为长三角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实践经验基础。

  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2020年10月,全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首个绿色金融中心——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就在长三角境内。南太湖新区为入驻的金融企业“量身定制”了一整套支持性政策,从企业落户、经营发展、人才引进、金融发展影响力等四个层面给予金融企业全方位的“红利”。

  绿色保险创新实践。保险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在绿色保险创新方面推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新产品的地方,典型成果也主要集中在长三角。比如:环责险“湖州模式”——湖州市金融办、环保局、保险行业协会、人保财险建立协作机制,推广环责险的“保险+服务+监管+信贷”新模式;安环险“衢州模式”——衢州推出的“安环险”首次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保障合二为一,包含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以及危化品运输三项保险责任,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过程的不同风险情况进行自行组合,实现对化工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政保合作”机制,“监管+保险+服务+科技”为安全生产责任险提供“衢州模式”;生态环境绿色保险“宁波模式”——宁波市北仑区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创新“保险+服务+补偿”模式,形成环境污染防控综合险“生态环境绿色保险”。

 

长三角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思路与着力点

  扶持政策开发

  绿色发展的载体——绿色技术、绿色项目、绿色产业等,大都具有收益较低、投资回报期较长的特点。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不能靠政府强制,而是需要通过政府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此类项目,保证金融机构投资于此类项目的适当盈利水平,才能使金融机构愿意开展绿色金融创新,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等领域的企业及项目的支持力度。但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支持绿色金融的政策尚未形成普遍效应,且缺乏系统性。

  建议长三角率先构建系统性政策支持体系。在自身权限内大胆创新;超越自身权限的,取得中央政府支持,在绿色金融政策扶持体系构建上先行先试,为未来形成绿色金融激励政策体系提供经验借鉴。

  完善法治保障

  一是要明确金融机构的绿色投资责任。长三角协调要求金融机构在其投资中把资源损耗和环境影响纳入金融资源配置的决策过程中,划定一定比例的绿色投资比例投资于绿色产业;同时要求金融机构给予绿色项目利率优惠支持。

  二是明确金融机构投资于污染项目的环境责任。明确金融机构投资于污染项目的环境责任,是反向刺激绿色金融发展的举措。首先,长三角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对待环评要求,对其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环境审核和审查,确保污染项目不会进入他们的投资名单。其次,长三角联合制定规定,将违反绿色金融标准、违规为高污染产业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污染产业项目的连带责任人,制定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和长三角实际情况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根据所涉金融机构的过错,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鼓励长三角司法机构依法开展金融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衔接等问题。

  三是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基金。长三角政府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成立长三角绿色金融基金,并以企业化运作和管理方式参与到长三角绿色转型中,各城市按照出资比例、资源让渡情况,实现税收和GDP指标等方面的共享与分享。

  四是建立绿色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依托上海市金融法院的优势,同步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纠纷解决的“快车道”程序,探索三省一市共同解决因为绿色金融引发纠纷的试点。

  创新绿色金融监管标准

  绿色监管标准有二:第一,资金是否投向了绿色项目;第二,绿色资金使用有着较高的透明度,需要资金使用人定期进行信息披露报告,并使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所报告信息以及实地检查跟踪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长三角率先开发绿色金融监管标准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体现协调发展原则,以实现长三角绿色产业均衡化和协调化发展。具体标准的设计,应当反映区域绿色发展的全部内涵,对各个监管因素的设计要客观、数据可靠并容易取得。二是在长三角可以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推进绿色金融的市场规范、认定标准、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等具体操作规范的发展,为未来我国加快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及其监管体系提供实践经验。

  开发绿色保险产品

  建议总结梳理长三角乃至全国在绿色保险方面的实践,在此基础上,针对长三角绿色金融参与各方的实际需求研发并落实绿色金融保险产品、保险服务、业务模式的创新,持续为长三角绿色发展提供高品质的保险金融服务。

  构建长三角绿色金融政府平台

  绿色金融发展的桎梏,主要表现为绿色资金与绿色项目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绿色资金找不到合适的绿色项目;另一方面,大量的绿色项目严重缺乏绿色资金的支持。绿色金融服务于绿色发展的基础有二:一是企业明晰绿色金融支持的绿色项目和绿色技术名单,从而发展绿色项目和绿色技术;二是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有理性的认知,并对金融机构业绩评价的关联性有着清晰的了解。必须让金融机构意识到,绿色项目也并不全是劣势,至少在市场风险低、收益稳定以及收益具有长期性来看,是其他传统项目所不能比拟的。此外,绿色项目也多是“朝阳行业”的项目,与产能过剩行业形成鲜明的反差,出现违约风险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建议在长三角层面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政府平台,以长三角政府共同背书的方式,打破绿色资金与绿色项目之间的“信息隔断和信息孤岛”,同时协调各方利益,充当绿色资金与绿色项目之间的交流通道。

  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政产学研”团队

  绿色金融本身是个跨学科的命题,横跨金融法、金融学、环境学与环境法学等多个领域。要想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需要集合所涉及的所有领域的专家智库力量,从制度构建、技术支持、理论基础等方面有所突破,方能形成体系化的一体化发展思路,引领具体的政策举措。开展专门化的“政产学研”团队合作是个可行的思路。恰恰长三角在高校智库、金融机构、金融司法机构等方面有着特别的优势,比如长三角高校云集、上海市金融法院已经有大量金融司法经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已经被三省一市政府所广泛重视等,为我们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政产学研”团队提供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契机。建议长三角建立互补共赢的区域绿色金融“政产学研”团队,探讨长三角绿色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叶莉娜,上海金融科技研究中心研究员;龙英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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