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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典”的一个重要分典 ——“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的意义与必要性

时间:2021-03-05 16:14来源: 未知作者:徐祥民 王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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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公众把对我国立法的关注转向选择新的法典建设目标。在已经建立了刑法典、民法典之后,我国下一步该建设什么法典,有条件建设什么法典呢?环境法学界、环境保护实务界、其他关心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领导、专家、人士等选定了环境保护法典。近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典”的呼声有越来越强烈的趋势。

  既然环境保护法典已经成为我国下一步法典建设的一个备选目标,我们便应为创制一部能表现中国风格与气派,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典做全面的规划、周到的安排、深入的研究、精心的准备。其中,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方面的法是环境保护法典的一个重要分支。

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

  《民法典》是经过几十年的立法积累逐渐建成的法律“大厦”。这幢“大厦”是由物权法典、合同法典、人格权法典、婚姻家庭法典、继承法典、侵权责任法典等分典构成的。环境保护法典应是由根据环境保护事务的需要而设置的若干分典组成的法典。其中一个必备的分典是气候和地理、地质等无生命自然环境保护分典。这部分典的名字可以叫“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保护法”,或“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

  需要环境保护法保护的人类环境的重要方面是无生命环境,比如无生命的水环境、声环境、矿产资源环境等。无生命环境包括宏观的和微观的两大类。全球气候环境是典型的宏观无生命自然环境。它看起来离具体的个人日常生活十分遥远,但没有人不是生活在地球气候系统这个环境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2015年11月30日)上发表讲话,我国率先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国家自主贡献”承诺,我国在“G20峰会”上推动“20国集团”发表旨在号召更多的国家参加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声明等,都是要保护全球气候这一宏观无生命自然环境。地质环境是微观无生命自然环境的典型形式。山体滑坡是十分直观的自然环境损害,而由山体滑坡引起的交通阻断、房屋被毁等也为人们所熟知。交通阻断、房屋被毁等是环境损害引起的间接损害,对人类生产生活具有灾害性,于是人们也把包括山体滑坡、由山体滑坡带来的房屋被毁等,一起称为地质灾害。

  人类环境是环绕人类这个“中心事物”的“周围条件”或“周围情况”。无生命自然环境是人类环境中的一类“周围情况”。这一类“周围情况”包含多种具体的“条件”或“情况”。除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由单一有用环境要素组成的无生命环境外,无生命自然环境主要有由气候、地理、地质等“周围情况”形成的气候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全世界普遍关注的气候变化中的“气候”是气候环境。大江大河的自然分布、我国大陆自东向西逐级抬升的“三级台阶”地势,与这种地势相关的森林、草原、沙漠等的区域分布等,属于地理环境。人们熟悉的丹霞地貌、喀斯特地貌等在无生命自然环境中属于地质环境。由于地球的地壳、岩石层等在不同地区的成分、结构、构造等不同,大自然在不同地区给人类提供的地质环境也就有所不同。有的地方山势平缓,有的地方山峰陡峭;有的地方岩石坚硬,而有的地方却易于发生地面塌陷等,呈现出地质环境的多样性。

  气候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等属于人类环境中的无生命自然环境。“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就是防治气候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等遭受的由人类活动引发的或人类活动与自然力共同作用造成的损害的法。

 防治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

  人们熟悉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因为这些工作所产生的结果往往直接体现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来,比如经过有效防治,本月、本周的大气环境比上月、上周有明显改善。气候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不会产生这样“立竿见影”的改善,但防治包括气候环境等在内的无生命自然环境不利变化的重要性却不会因此而降低。以下几个事实或情况足以让人们相信,防治气候环境等无生命自然环境损害是刻不容缓的急迫任务:

  第一,气候环境等无生命自然环境是人类健康的屏障。臭氧层环境是人类环境中的宏观无生命环境的一种。臭氧层具有屏蔽太阳辐射中波长0.23~0.32微米短波辐射的功能。就是因为有这道屏障,人类和许多生物才得以健康地生活在地球上。科学研究结论告诉我们,臭氧浓度每减少1%,皮肤癌患者的数量就将增加5%。臭氧浓度如果减少25%,水域中的浮游生物和其他幼小生物就会被杀死。科学监测结论还告诉我们,人类以往的活动包括释放以氟利昂为代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已经造成臭氧层变薄,局部地区上空甚至出现臭氧层空洞。

  第二,人类生存繁衍所需要的生物资源及其所在的生态系统都以稳定的无生命自然环境为存在或生长发育的条件。草原上牧草茂盛,有丰美的牧草,牛、羊得以肥壮;有肥壮的牛、羊,狼、狮子等食肉动物才有丰富的食物来源;有食肉动物饱餐之后的残余,食腐动物还可以继续打扫战场。在这里,自然形成的食物链给人类提供了一个丰富的草原世界。在草原世界上人类既可以获取牛、羊等食草动物资源,也可以猎取狮子、狼等食肉动物;既可以获取肉、奶等动物蛋白,也可以取得用来缝制衣物或其他制品的动物皮毛。一旦草原变成荒漠,这一切便不复存在或无法实现。草原及其生态系统可以向人类提供的牧草资源、牛羊等动物资源,都以草原地理环境的稳定、健康为前提。

  第三,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不断重复出现多种多样的无生命环境损害。比如,被列入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防治范围之内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第二条),被列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防治范围的“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第二条)等,都是无生命环境损害。人们不愿意生活在经常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中,因为人们不希望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的工厂被摧毁,不希望家园里、工厂里的财产、机器设备等被掩埋。人们不希望自己的家园处在不时出现“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的环境中,因为人们不愿意让自己平整的农田因地面沉降而一片片陷入水下,不愿意看着塌陷的地面毁坏自己的房屋。

 宏观无生命自然环境损害防治已经走进国际法

  防治无生命自然环境损害早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在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对防治无生命自然环境损害的重视已经转化为国际法。

  防治宏观无生命自然环境损害代表性国际公约有3部。我们可以称它们为“气候与地理地质不利变化防治三公约”。它们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通过,1988年9月22日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5月9日通过,1994年3月21日生效)、《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通过,1996年12月26日生效)。

  我国是“气候与地理地质不利变化防治三公约”的缔约国。不管是为了履行缔约国义务,还是为防治出现在我国首先或直接对我国人民产生影响的这些宏观无生命自然环境损害,都应当建立我国的“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

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人们不像熟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那样了解我国的“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没有制定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方面的法规。事实上,我国不仅颁布了若干部以防治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为立法目的的或具有防治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功能的法律,而且制定了大量服务于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

  我国防治气候与地理、地质不利变化的法律位阶的典型立法是《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此外,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发布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在行政法规这个位阶上,先后颁行的法律文件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位阶的法律文件就更多了。仅以地方制定的防治地质环境损害的立法为例。1995—2009年,我国相关省(区、市)颁布的以“地质灾害防治”或“地质灾害安全防治”命名的地方法规有16项之多。

  “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环境保护法典不应缺少气候和地理、地质环境不利变化防治法分典。

(徐祥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名誉院长;王夏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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