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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态”与“环境”概念演变所想到的

时间:2022-04-20 10:54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梁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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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生态环境保护,相信大家并不陌生。1972年6月5日,联合国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周恩来总理十分重视我国环境问题,果断派出代表团参加了这次大会。通过这次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认识到我国环境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自此,环境保护被摆到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成为中国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环境保护大幕就此拉开。

    从1972年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启之年,到今年正好是50年。50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了历史性、转折性、全面性的跨越。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在进入一个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然而,时至今日,有关“生态”与“环境”概念问题的探讨仍在持续。公开资料显示, “生态”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当时的古希腊城邦里,哲学和自然科学盛极一时。人们用“oikos”(住所、栖息地或家)和“logos”(学科)拼成了一个新的单词即“生态”,用来表示“研究居住在同一自然环境中的动物的学科”,直到1869年,德国生物学家E·海克尔才真正提出生态学的概念。后来日本植物学家三好学将其翻译成日语的“生态学”并引入亚洲,20世纪30年代,我国植物学家张挺教授将这一概念引入中国。

    “生态”一词经过多年的传播与更新,其定义被明确为:生物(原核生物、原生生物、动物、真菌、植物五大类)之间和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的生物与周围要素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独立、彼此依存的生命网络。

    而“环境”一词的原义相当广泛,可表示为周围的地方,所处的情况或条件。人们常常谈论的环境通常是指人处的环境,如果以人类生存发展为中心,环境则表现为人类生活、社会生产所依赖的自由空间、物质资源等必要条件。作为描述人类生活外在载体的代名词,环境包含了所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因素。

    如果将环境限制在生态领域,又可分为生物环境和非生物环境。生物环境是指生物物种之间和物种内部各个体之间形成的空间集合;非生物环境则多为自然环境,比如土壤、岩石、水、空气、温度、湿度等。

    我们所讲的“生态环境”既包含了生物环境也包含了非生物环境,是由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它吸收了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中的各个“元素”,表现为“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的各种自然(包括人工干预下形成的第二自然)力量(物质和能量)或作用的总和。”在日常生活中,则区别于自然环境。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概念的结合是两个不同概念含义的叠加,它们构成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辩证统一整体。生态更偏重于生物主体及其周围环境的关系,具有相互性、交融性、整体性特征。而环境代表客体,更多地强调外部因素与客观状况,具有空间性、环绕性等特征。

    从保护生态环境意义上讲,“生态环境”的表述既保证了生命意义上的保护,又强调了维护空间稳定的重要性,一举两得。在生态与环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地球上的生命(包括人类),在争取生存、获取生存必要条件时,也在不经意间为其他生命创造了生存条件。同时,也可能在不经意间影响甚至毁灭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第二,地球上任何存在的物种都有其存在的道理,保持了一定的平衡。“存在即合理”的生命存在方式保证了地球的正常运转。因此,同处于一个地球上的人类,既是其他生命存在的条件,也与其他生命互为共存,保护其他生物物种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爱护地球上的其他生命就是在爱护人类自己。

    生活中,无论是“生态环境”还是“生态与环境”,二者的表述都相当普遍。但是从保护生态不受破坏,防止环境受到污染的专业角度和长远发展来讲,厘清“生态”与“环境”的关系显得格外重要。清晰准确的概念界定是理论探索和法律适用的基础,有利于当前法律文件以及理论成果的准确适用,尤其是在生态侵权研究的初始阶段,对基础概念的深入分析与准确理解是确保后续研究更加科学的逻辑起点,一些逻辑上的差别极有可能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乃至现实中法律适用等的错误。

    总而言之,用生态环境代替生态平衡,既体现了中国在生态领域与环境领域的双重进步,又突出了中国生态语言的日益严谨与革新。即使后来有专家学者并不十分满意“生态环境”的表述,依旧不能泯灭“生态环境”在解决中国环境问题时所做出的贡献。

    只有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观,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才能不断地向前迈进,才能不断地在思想和文化的深层领域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如今,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在进入一个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全面开启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蓝天碧水净土绿地美丽中国的新征程。在此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原则;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让“良好生态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原则;坚定“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相信在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有关生态与环境等方面的内涵与外延将迎来再一次的更新,与此同时,我国将从各个方面彰显“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国担当。


(梁伟全,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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