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期刊杂志
所有栏目

如何理解和适用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

时间:2022-05-07 11:17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孙佑海 张净雪

字号:TT
       司法禁止令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拓展适用,是对“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生态环境司法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维护生态环境利益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良好的引导和警示意义。

       为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深入贯彻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这一重大举措开启了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篇章,为采取预防性、及时性、有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迈出了构建预防型环境司法制度的重要一步。

什么是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

       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概念与特征

从学理上讲,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应指以实现环境保护为目的,由司法机关发出的,以命令的方式禁止行为主体从事特定行为的法律文书。一般而言,包括诉前禁止令和诉中禁止令两类。结合《规定》第一条可知,我国当前启用的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的民事行为保全裁定。

       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预防性。与事后型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能够事前有效预防当事人权益或生态环境利益受到侵害。 一般而言,司法救济措施应在损害发生后方可正式启动,而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发布以损害正在发生、尚可补救为前提,提前了司法措施介入纠纷的时机,以预防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发生,贯彻了环境司法“预防为主”这一重要原则。

       二是禁止性。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以禁止行为人从事特定行为为主要内容,是为了维持权利现状、责令当事人停止某一行为的司法命令。如此规定是由于禁止令相关案件尚处于未获得正式审理或审理未终结的阶段,此时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命令不得随意作出,只能基于维持现状、防止损害扩大的目的作出停止行为的命令。

       三是临时性。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并不是终局裁决,发布禁止令是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方式。根据《规定》,我国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本质是一种民事行为保全措施,这种保全措施只是暂时性的,最终化解纠纷仍然有赖于进一步的司法裁判。例如,《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诉前禁止令三十日的有效期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届满后五日内裁定解除禁止令。”

       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的国际经验

       司法禁止令制度,源于英国的衡平法体系,是以衡平正义为基础,在普通法无法提供充分的救济时,由大法官代表国王以颁发令状的形式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的一种方式。司法禁止令随同其他诸多法律制度一同从英国传播到美国,成为美国环境司法中很重要,甚至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美国法中司法禁止令分为永久性司法禁止令和中间性司法禁止令。其中,中间性司法禁止令是在诉讼终结之前,为了维持现状所采取的暂时性救济方式,包括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之前发布的初步司法禁止令,以及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应申请人单方面请求发布的临时司法禁止令。 中间性司法禁止令的意义与行为保全的意义相同,其目的便是维持现状直至最终作出裁判。

       在环境法领域,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均规定了司法禁止令制度,这一制度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对生态环境损害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济,是美国环境司法中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美国环境法中对司法禁止令制度的巧妙适用,值得借鉴。在借鉴的同时,我国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将域外经验进行本土转化,使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真正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致力于环境保护领域纠纷的有效解决。

       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的国内背景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损害一旦发生,便需要巨大的成本进行修复,甚至无法修复。如近年发生的“常州毒地事件”“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一些地方向渗坑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等,这些案件反映出生态环境损害事后救济高成本、低效率的现状。因此,预防、抑制生态环境损害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但遗憾的是,司法裁决常作为最终救济手段出场,且诉讼周期往往较长,导致其在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工作中的表现乏力。为了寻求生态环境纠纷的高效解决,我国审判工作做出了诸多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提前了部分案件中司法介入的时机;《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确立以及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标志着环境民事责任从单纯的赔偿向兼顾预防转变。 然而,这些尝试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司法介入较晚、取证耗时较长等现实困境。

       近年来,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作为一种能够快速高效地维护环境诉讼个案正义,以预防性措施弥补事后救济不足的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中进行试点,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警示教育效果。但是,各地法院采取司法禁止令的制度措施并不完全相同,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亟须统一和规范。

       近年来,针对生态环境司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交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司法禁止令制度的相关建议或者提案。 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的出台,是对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重要建议或提案的积极回应,是我国环境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我国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工具积极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

我国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

       四川猕猴桃种植园案件审判适用了司法禁止令


       2022年1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1月26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对四川省芦山县某农牧公司依法发出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责令该公司在收到环境司法禁止令后至终审裁判作出前不得向外环境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

       在该案中,四川省芦山县两家种植、养殖合作社以某农牧公司多次向其猕猴桃种植园以及相邻农田排放粪污水,造成猕猴桃果树受损减产为由,对其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诉讼中,二原告于1月24日向法院递交了司法禁止令申请书。法官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被告经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仍未改进其治污设施,排污行为仍然存在,成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重大风险。同时,被告公司的养殖场与大熊猫国家公园相邻,其排出的污染物很可能通过地表径流扩散至国家公园,危及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安全。 在综合考虑前述多重因素的情形下,该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发布了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

       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的重大意义

       从四川猕猴桃种植园案件的审判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适用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规定》第三条要求,“申请人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准予。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这一适用规则保障了制止不法行为的及时性、高效性。四川猕猴桃种植园案件中,法院仅用了两天时间便发布了禁止令,以最快的速度控制了污染的扩张势头,不仅第一时间保护了原告的环境权益,还避免了相邻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受到损害。假如没有诉中司法禁止令的发布,等到案件审理终结再作出相应裁决,则被告方的不法行为还将持续较长时间,很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生态环境损害。

       二是有利于全面维护生态环境利益。四川猕猴桃种植园案件中,被告在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未及时进行整改,持续违法排污,这表明,行政命令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失灵的状况,尤其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且行政处罚又不到位的情况下,便无法对不法行为人产生强有力的惩治。因此,以司法禁止令填补行政制裁手段的不力之处,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生态环境利益。此外,《规定》第二条还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这一规定表明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也可以适用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这一制度在确保环境私益不受侵害的同时,加大了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三是有利于推进生态环境司法转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将解决环境纠纷的司法关口前移,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侵权救济制度。当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时,便可提出司法禁止令申请,并不以损害是否真实发生为前提条件。四川猕猴桃种植园案件中,法官在调查取证环节并未重点关注损害是否发生,而是认真评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重大风险是否存在。这一司法重心的转变将有利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预防型转变,因此,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将成为助力我国生态环境司法转型的重大举措。

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的指导原则和适用条件

       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指导原则

       建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  《规定》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保证了各项制度和举措有利于解决当前环境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实际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

       《规定》坚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一,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生态环境具有一旦受到损害则难以恢复甚至完全丧失生态服务功能的特点,因此,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明确诉前或诉中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适用,并对“紧急情况”缩短审理和发布司法禁止令的时间,可以强化预防功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第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关于利益的平衡,这种经济理性的平衡理念,应在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适用中予以体现。在裁定是否发布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时,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关联主体的个体利益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不计代价地追求个案中的绝对公平正义,而应当正确判断进行何种选择才能将消极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各方利益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

       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与要求

《规定》对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适用条件与要求作出明确限定。

       1、以“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适用的前提条件。《规定》第五条明确了这一条件,即只有在“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方可考虑是否发出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生态环境案件涉及人数众多,且往往同时危害生命健康权、人身权、财产权等众多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考虑是否发出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时,应当严格把握“无法弥补损害发生可能性”。也就是说,每一份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发出都应当以“不禁则损害不可弥补”为前提条件,而不得随意发出。

       2、以“多方利益的平衡、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影响”等作为发出司法禁止令的考量因素。《规定》第五条列举了三项应予考量的因素,包括“(一)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二)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三)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这充分表明,即使申请人递交的证明材料表明不可弥补损害发生可能性较高,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一定要发出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而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结合个案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发出。如果出现了不应发出司法禁止令的充分理由,例如,停止损害行为的代价过大,超过了所要维护的利益,或者发出司法禁止令会造成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减损时,则应保持理性,或拒绝发出或变通责任的承担方式。

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司法禁止令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适用,不仅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利益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产生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意义,同时契合了公众向往清洁环境、优美生态的现实需求,是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重大原则的有力坚持。在充分肯定《规定》现实意义的同时,也要建议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时候,应当严格谨慎,不得随意发出。可以预见的情形是,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发出,不仅会影响申请人的利益,还将会关联到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这就需要法官发挥司法智慧,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避免出现保护不足或过度保护的现象。

       与此同时,我国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制度还需要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发展完善。考虑到司法解释的法律位阶较低,可以考虑在将来适当的时机,采取更高层次的立法措施。因此建议在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或者在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诉讼法”时,将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这一制度通过法律的方式确立下来,从而为今后生态环境侵权司法禁止令的有效适用提供一个长期、稳固的法律根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研究”(编号:20ZDA089)阶段性成果。】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净雪,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责任编辑:wxc)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

最新推荐

论《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履行条款

论《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履行条款的运用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