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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时间:2023-03-22 16:20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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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并于近日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在对《办法》进行解读时,明确将保护生态红线上升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他指出,制定《办法》的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海南、黑龙江等一些省(区)或出台措施进一步规范红线内的人为活动,或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

       而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则明确提出,加强人为活动管控;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基本完成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意见》要求,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首次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及确保生态红线区域内生态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亦全面启动并不断加速。

       2018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京津冀3省(市)、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15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北京市等15省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61万平方公里,占15省份国土总面积的1/4左右,划定区域主要为生态功能极重要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地区,基本涵盖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基本实现了“应划尽划”。北京市等15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共涉及29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平均占比超过40%。

       2022年11月28日,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在该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我国已经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这位负责人说,生态环境部协同自然资源部积极指导31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占我国陆地面积的30%以上,覆盖了所有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和生物多样性分布关键区,90%的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和74%的野生动植物得到了保护。

       这位负责人透露,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部组织天津、河北、江苏、四川、宁夏等省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管流程,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监管制度。

一些省份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随着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一些省份开始加大保护及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为活动。

       2022年7月,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的人为活动。

       在《管理目录》中,海南省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准入项目明确为,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人为活动。其中包括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开展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开展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管理目录》提出,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其他区域准入项目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以及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确需建设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以及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按照《黑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22年年底,黑龙江省率先启动对哈尔滨市宾县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工作。据介绍,根据《方案》,相关单位对宾县开展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以全面摸清试点地区生态保护红线本底状况,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含采石、采砂),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道路、码头、港口等交通开发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破坏的6类重点人类活动,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地方生态环境局、林草局、自然保护地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现场调查核查,建立并实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清单。

       同一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正式启用。2022年5月,宁夏启动了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在内的“三区三线”的划定工作,其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1802.21万亩。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方面,宁夏将生态保护红线成果从图纸上落实到空间上,同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政策,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矿业权登记审批和新设矿权出让的刚性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七类情况实施监督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这位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对生态破坏问题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办法》。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说,《办法》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进行规范。

       根据《办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等7类情况实施监督。

       《办法》还明确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办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办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进行处理。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已经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线试运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库也已初步建立。生态环境部这位负责人说,平台正式运行后,可以及时将监测结果推送给管理人员,发挥“天—空—地”一体化立体监测作用。

       针对如何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这位负责人指出,生态环境部将联合有关部门编制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他表示,今年1月1日施行的《办法》将聚焦“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监管目标,通过信息公开、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依纪依规移送查处问责等多种方式,打好组合拳,形成监督闭环,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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