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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房屋安全条例下月实施 破坏房屋结构最高罚10万

时间:2014-12-24 09:24来源: 齐鲁网作者:孙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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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齐鲁网12月23日讯(记者 孙志文)10月份,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3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明令禁止拆除承重墙等9种损害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对于违规破坏房屋结构的行为,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条例》实施后,对于因野蛮装修等行为使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者,房屋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

    明令禁止9种损害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

    房屋使用装修是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是城市与居民个性化的重要体现。监督和规范房屋使用装修,是防止和杜绝随意性、野蛮性、破坏性装修,是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直接手段。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为了有效监督和规范房屋使用装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九种损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拆除承重墙,改动承重梁、柱结构等,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违规破坏房屋结构将面临最高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使用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使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经验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开展必要和定期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在安全鉴定方面,《条例》第十六条确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情形,如: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建立信息共享和电子信息录入制度

    同时,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对于因野蛮装修等行为使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情况做了相关规定:“区市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事实之后,可以向登记机关送达文书,要求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抵押、租赁备案等手续。对相应的行为要建立信息系统,对每套房子在安全方面有一些不良记录的,所有信息要汇总起来,录入系统,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查询,这样也会对违法装修等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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