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高水源质量,保障饮用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这也是山东省首个地级市印发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
该办法共三十条,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对威海市12个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职责、保护范围、任务分工、保护措施、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办法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的职责,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是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调整饮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
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各部门职责。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各级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对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城建、规划、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畜牧、水文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进行明确。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公众监督和法律责任。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办法规定了违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办法的处罚种类和金额,“最高可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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