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近日印发《济宁市燃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从目前至2015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燃煤质量监督管理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从煤炭经营、使用和运输3个环节严控煤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并结合山东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济宁市直接用于工业及民用燃料的动力原煤要求全硫含量不高于 0.60%,灰分不高于 15.0%。
济宁市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洗煤、配煤、型煤加工经销等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开展建档备案工作,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煤炭的一律取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煤炭经营企业销往市内用煤单位的每批次燃煤,均须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当地质监部门认定达到控制标准的方可销售,对不达标的督促产权单位及时外运处理。
各级质监部门派员到用煤单位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在城区周边大宗货源点设立煤炭进入市区快速检测站,禁止高硫分、高灰分煤炭进入主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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