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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检察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给心存侥幸者敲敲警钟

时间:2022-07-01 15:55来源: 中国环境作者:周兆木 何芳芳 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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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态日之际,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筛选出近年来办理的5个生态环境领域案例,带你进入检察第一视角,走进检察机关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征程。

       在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中,被告人主观上普遍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导致被追究刑事、民事双重责任的后果。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守护绿色生态,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违法行为侵害,是依法能动履职的使命所在,也是积极践行服务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检察担当。检察官希望以案说法,给心存侥幸者敲响警钟。

擅自处置废机油,造成土壤污染

       2021年,富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汽修行业危险废物处置开展了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调查走访中发现,不少汽修厂对于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没有引起重视,违法违规的行为仍然存在,故以诉前检察建议形式推动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开展专项行动督促整改,防范汽修废物处置不当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专项行动中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施某某在富阳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期间,将经营产生的废机油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钢管租赁服务部。

       其中一家钢管租赁服务部负责人赵某某购得废机油后,雇佣员工在未经硬化处理的场地上,使用这种废机油对出租钢管的扣件、螺丝进行涂刷润滑作业,造成场地地表土壤污染。

       之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废机油及包装桶等。经认定,均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公安及生态环境部门已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对扣押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并由被告人施某某、赵某某分别支付危废处置费用。赵某某委托环保公司转移处置场地地表污染土壤40余吨并支付费用16万元;施某某全额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万元。

       经司法鉴定,上述钢管租赁服务部存在明确的废机油污染土壤行为,土壤损害量约为200立方米,损害价值达1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钢管租赁服务部、汽车修理厂及实际经营者施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费用3.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非法捕猎竹鸡,被判刑并赔偿损失

       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付某某、杨某某单独或结伙在富阳区、湖南省会同县等地,用电子诱捕器、捕鸟网及徒手抓捕等方式非法狩猎,累计捕获竹鸡62只。

       其中付某某单独捕获竹鸡20只,杨某某单独捕获竹鸡32只,二人共捕获竹鸡10只,除付某某捕获的3只竹鸡在查获后被放生外,其余竹鸡均被用于食用或出售。

       付某某二人猎杀竹鸡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规定,竹鸡基准价值为每只1000元。经法院审理,付某某、杨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同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5.9万元。

无视法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链的平衡和稳定具有独特的价值,任何一个物种的缺失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然而总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陆某某多次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非法收购犀牛鬣蜥6只、中美刺尾鬣蜥1只、辐射陆龟2只、豹纹陆龟1只,非法收购并出售辐射陆龟1只、非法出售犀牛鬣蜥1只。2021年6月,公安机关在陆某某家中查获犀牛鬣蜥5只、中美刺尾鬣蜥1只、豹纹陆龟2只、辐射陆龟2只。

       经鉴定,查获的犀牛鬣蜥、辐射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中美刺尾鬣蜥、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均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该案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加强与辩护人沟通交流,最终促使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陆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非法采矿用于销售获利

       2016年11月,杭州某房地产公司与富阳区某村委协商,负责修建村里的便民村道,并把工程承包给被告人徐某某。

       结果,从2016年底至2017年9月间,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区块石矿资源。

       案发后经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测定,徐某某在青山头区块开采土石方合计49823立方米,其中大部分用于修建村道,多余的9873立方米被徐某某用于他承包的其他工程以及对外销售获利。经鉴定,9873立方米土石方中,包含宕渣约1.5万吨,价值10.5万元;包含石料约1万吨,价值约22万元。

       本案在国土部门调查期间,徐某某已按照所在村委要求,在涉案区块范围内种树、撒草籽以恢复植被。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实地查看涉案区块,核实土地上已种植部分树苗,草类植物已基本覆盖地表;有落差部分侧面还裸露着石材,无植被覆盖,将该线索与公益诉讼部门对接,督促被告人继续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检察官说,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受到国家严格限制与保护,未经行政许可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不可贪图小利、以身犯险。徐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富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万元。

滥伐林木责任追究“虽迟但到”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判山”普遍。“判山”就是指有需要木材的“判山”主看好某一处山场后,找到此山的林权主,向其协商购得该山场的林木,双方之间自行约定砍伐的期限、价格和可以砍伐的树木种类等。作为“判山”主,几乎都知晓在判完山后不能直接砍伐林木,还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2016年10月,孙某某以4.8万元的价格判得闻某某承包的富阳某处林木,约定分3年砍完,并支付给闻某某第一年判山款1.6万元。同年11月,两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由孙某某组织他人砍伐该承包山林木。经鉴定,砍伐山林总面积57.7亩,立木蓄积151.2634立方米。

       该案砍伐林木时间为2016年,区农林局发现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的时间是2018年,前后相隔两年左右,涉案林地的植被已自然生长修复,人员进入困难。被告人认为时过境迁,但是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事项滥伐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的惩罚“虽迟但到”。

       2020年,富阳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闻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鉴于被砍伐林区目前自然修复情况较好,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孙某某、闻某某在属地乡镇其他荒地进行生态修复。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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