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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决定推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出现七种情形县区主要领导免职

时间:2021-05-21 10:33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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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政府新闻办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山西省委、省政府近期制定出台的《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介绍,今年4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山西省开展督察工作。督察期间,督察组向全省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后,山西省委常委会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抓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决定》。这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

  《决定》明确,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山西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全面落实《决定》要求,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同时将强化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用鲜明导向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为促进黄河安澜、护卫华北“水塔”、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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