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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海洋环境保护法》大修:引入按日计罚机制

时间:2015-05-25 16:04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网作者: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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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百川归海,流域性的水环境污染让海洋也难以幸免。

  此前,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4年,近岸局部海域海水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监测的河口和海湾生态系统仍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本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出台,为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迎来契机。《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已列入国家海洋局《2015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在哪里?需要采取哪些手段、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下简称NBD)专访了曾参与海洋生态调研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副所长。

  完善环境法制体系建设

  NBD:近年来,环保领域的法律体系正在快速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何需要修改?

  常纪文:《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修订的时期较久远,很难适应当下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亟须修改。

  目前,我国污染物排放处于高位期,并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生态文明、新常态、绿色化等新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措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给海洋环境保护的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使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改革和创新于法有据。

  NBD:《海洋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是什么样的关系?

  常纪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目前正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力度前所未有。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体制、制度、机制和责任予以衔接性的修改,也是为了适应环境法制体系均衡发展的要求。

  《环境保护法》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虽然后者的调整范围包容于前者,但并不意味前者的法律地位高于后者。《海洋环境保护法》应为与《环境保护法》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其修订时,应当就《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充规定,对于原则性的规定予以具体规定,对于特色性的规定予以充分规定。

  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NBD:您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有什么建议?

  常纪文:海洋环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工作策略也具有专业性。为此,该法修订时应当专门增加一条,就近海与远海、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与主权维护等作出方法性和思路性的规定,指导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如可以建立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模式,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排放总量动态管理的制度,实行总量与流量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其次,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做一些较大修改,包括:实行海洋环境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以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管理、许可申请、许可审批和许可管理的流程管理制度和机制;修改排污费、倾倒费的征缴规定,为环境税的改革留下接口,统一近海与远海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借鉴《环境保护法》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做法,放宽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条件限制;建立区域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联防联治制度,甚至可考虑把区域责任写进立法等。

  NBD:向海洋违法排污的问题同样遭遇着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如何加强法律责任?

  常纪文:深化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力或者违法监管的追责制度建设,应当建立引咎辞职的制度,建立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汇报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规定,但不构成犯罪者,可以规定行政拘留的责任。

  和《环境保护法》相比,《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处罚金额,但处罚标准仍然过低,应当按照罚款不得低于违法所得、违法成本的原则,予以大幅度提高,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可以建立按日计罚的处罚机制,针对企业负责人建立与其年度收入挂钩的罚款机制。有效运用罚款、按日计罚、限期改正、责令停产、限产等法律手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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