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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水地区缘何热衷“挖湖造景”?

时间:2021-08-25 16:43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曲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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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开的河南郑州、开封等市借引黄灌溉之机行“人工造湖”之实的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关注。人工造湖,对于老百姓而言,美化了居住环境,有了更多游玩场所。对于一些城市管理者而言,造湖带动了以房地产为代表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够体现地方财力和政绩。因此,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天然缺水的北方地区,尤其热衷于“挖湖造景”。

  那么,造湖的水源从哪来?是否占用了灌溉用水或地下水?是否占用了耕地、自然保护区?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北方缺水城市本应当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人口规模。然而,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开的典型案例来看,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三刘寨调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没有考虑调蓄灌溉功能,下游干渠被垃圾堆满,灌区农田多年来只能使用地下水进行灌溉,进一步加剧地下水资源压力。而完成蓄水的主湖面则被当地政府开发成为湿地公园。另外,未批先占、违规取水问题也十分突出。

  笔者认为,人工造湖属人工设施,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考虑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的同时,更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态成本,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乃至气候条件、地质条件等,运用系统思维进行决策。

  一些地区人工造湖项目与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背道而驰。一些地方在水资源总量、人均水资源量、耕地亩均水资源量均远远不及全国平均水平,地下水用量占比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加快治理地下水超采问题,还大量从外界引水,浪费水资源。

  本已稀缺的耕地也不适宜用于人工造湖。人工造湖项目一般设在城市建成区或郊区,往往涉及占用耕地,多的达到数千亩甚至上万亩,少的也有几百亩。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但一些地方占用耕地造湖以获取较高经济价值的冲动仍难以遏制,与守住耕地红线的要求相悖。

  在生态脆弱地区,大面积的人工造湖将对生态带来难以恢复的破坏。在一些土壤层较薄的地区,人工造湖等人为行为破坏了表层土壤后,深层土地沙化严重,改变了地质结构,导致渗透系数高、不利于蓄水。

  笔者认为,人造景观建设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对于一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必要的人造景观,要以遵循系统观念,从当地水资源、土地资源、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方面系统论证、科学决策为前提。具体来讲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人造景观与自然相融合。尽可能将人造景观融入自然,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不破坏原有的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采用与本地原生植物相适应的品种,避免因外来物种入侵引发生态失衡。力求实现人造景观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和谐共生。

  坚持资源集约利用。在水资源利用上,人造景观应尽量少新增新鲜用水,特别是节约从外流域的引水和地下水。从政策、经济等方面鼓励引导人造景观更多采用再生水源,最大程度利用工业、生活再生水。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充分利用现有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土地,以及难以开发的土地等。要符合节能低碳的要求,在减少一次、二次能源消耗的基础上,更多实现固碳增汇。

  坚持为民所用。人造景观占用的土地、水等资源都属于人民所有,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人造景观建设成为公共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科学设置绿色游憩空间。人造景观不应成为少数人的福利、“盆景摆设”、“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而应成为满足人民对美丽中国向往的民心工程。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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