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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还有多远--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8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

时间:2014-03-18 11:52来源: 未知作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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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环境问题依然备受关注。其中,也有来自法院方面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设立环境法庭(院)的提案。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我国已成立环保法庭或审判庭180多个。
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因这部法律中首次从法律层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规定,人们由此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到了。
然而事实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非但没有到来,反而却再度遭遇严寒。被著名环境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认为是中国最有资格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法院受理。
2013年,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以零记录告终。
一方面,法院在不断地呼吁设立环保法庭(院),另一方面,没有一家法院(包括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敢于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方叶公好龙,还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或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法院受理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确实存在障碍?笔者认为,两方面的原因都需要有关机构认真厘清。
 
8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 
 
2013年,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来说不能算是完美的一年。这一年,中华环保联合会通过公益诉讼、环境监督、法律援助等形式介入处理58起环境案件, 其中26起案件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处理。但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这一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通过法院的审查。
事实上,这也是2013年我国环保组织提起的所有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2013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以“零”纪录告终。
根据2013年元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据此,2013年3月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就山东潍坊昌乐县五图街道部分村庄地下水遭严重污染问题,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
出乎人们意料的是,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竟然遭遇坎坷。该起诉讼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搁置了几个月后,被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就这起案件,汪劲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曾表示,按照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毋庸置疑,他甚至认为,“如果连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环保组织主体资格都要受到怀疑的话,那么,中国境内就没有一家环保组织具备主体资格。”
虽然首起环境公益诉讼被法院驳回,但是,它并没能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勇气和信心。此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又分别向山西、重庆、海南等省市的法院提出了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包括向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责令山西省平原市住建局立即停止侵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水排放对原平市新原乡柳巷村周边环境造成破坏的公益诉讼;针对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等。
事实上,除了新《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环保组织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外,权威部门的有关法律解读也不乏深意。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介绍,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曾发表署名“高民智”的文章。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高民智”认为“法律规定的”一词只限制机关而不应限制“有关组织。”
不仅如此,“高民智”表示,目前,原则上先探索受理“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或按照其章程长期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等四类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
显然,“高民智”发表这样的署名文章并非无所目的,“实际上,这篇文章对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是有提示作用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该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保部主管的社团法人,不仅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而且也完全符合“高民智”文章的提法。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若干条款被解读为降低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门槛。
尽管如此,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不同省市的法院却给出了同样的理由:诉讼主体不适格。这些法院也均以此为由驳回了这8起诉讼。 
“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大门全面关闭。”这样的结局令中华环保联合会深感遗憾与不解。
的确,2013年元月1日,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这部法律最被看好的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公益诉讼却遭遇一路红灯。
      
有环保法庭的法院也不受理公益诉讼
 
8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这样的结果确实令中华环保联合会始料不及。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看来,更让他们感到不解和困惑的是,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也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
据马勇介绍,201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设有环保法庭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这两起诉讼是,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提起的状告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生物)常年向厂区外排放废水,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
“我们当时去海口中院立案时,收案法官告诉我们,他们也关注到了罗牛山的污染问题。” 作为罗牛山案件的公益律师,赵京慰回想起当时的立案情形,他清楚地记得,当时收案法官不仅对他们提起公益诉讼表示支持,而且大为肯定。
案件受理了一个多月,诉讼费预缴了十几万。2013年8月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突然收到海口中院裁定书,海口中院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该会提起的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随后,中华环保联合会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年年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仍是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了这两起公益诉讼。
赵京慰说,直到今天,他对海口中院收案前后的迥异表现仍感到不能理解。
海口中院不仅设有环保法庭,而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明确。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除了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外,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等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按照这个意见衡量,中华环保联合会完全具备主体资格。
但是,去年年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下达的终审裁定却表示,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说,无论是“机关”还是“有关组织”,这两类主体只有经法定,才可提起公益诉讼。
对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根据其章程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责和义务。海南省高级法院却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章程“只对内有约束力,不能以该章程有规定即认为上诉人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
从道理上看,海南省高级法院的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它却与其发布的意见相违背。显然,抛开法律规定,从主观上讲,海南省两级法院并不想受理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不能接受,该会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拒绝受理公益诉讼
法院被疑叶公好龙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华环保联合会最终胜诉。这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诉。
此后的3年多时间里,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先后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均已结案。这些环境公益诉讼包括,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生产废水污染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时候,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生效,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不仅全部认可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身份,而且每起案件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马勇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所做的这些环境公益诉讼直接推动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出台。
“现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法律依据,立案反而难了。”马勇说,更令他们不能接受的是,法院对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居然表示“拿不准”。
就在各地法院全面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2014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在甘肃设立环境法院的建议。
据有关部门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设立的环保法庭或审判庭已达180多个。对于环保法庭的数量不能简单以多或少来评价,但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是,这些环保法庭大多无案可审。
2013年8月,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时称,目前,虽然环保法庭林立,但大多门可罗雀。
事实也是如此。据媒体报道,作为全国最早一批“试水”专门审判环保案件的法庭,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至今已5年多,却一直面临“案子少”的现状。而此种情况绝非个案,全国180多家环保法庭或审判庭大多都遭遇了“污染到处有,案件没的审”的尴尬。
    2013年6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称,该报记者就北京首家环保法庭成立两年多的运作情况采访延庆法院有关负责人时,对方表示“基本没什么案子”。 报道说,“记者询问首家环保法庭成立以来究竟审理了多少环保案件,对方不愿多说。记者询问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原因,该负责人说:‘全国环保法庭没案子的原因都差不多。’”
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年均增长29%。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处置的环境污染事件共927起。其中,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72起,而真正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
一边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环境纠纷不断增加;一边是专为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而设立的环保法庭,却“无案可审”,特别是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却被拒绝受理。这样的情形不能不令人生出这样的疑问:我们还有必要设立更多的环保法庭(院)吗?
梁明远院长之所以提起在甘肃省设立环保法院,肯定是有他的考虑。
从全国层面讲,180多家环保法庭(审判庭)不能算是多,而且,成立环保法庭本身并没有错,问题是法院自己在不断地提高案件受理的门槛,并在2013年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完全关闭。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是法院方面自己把自己逼到了“无米下锅”的地步,甚至说其叶公好龙也不为过。
 
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决定能否再度破冰
 
就我国环境司法现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坦陈,长期以来,我国环境司法较为落后,每天都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而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却屈指可数。他认为,这与我国长期以来环境司法落后不无关系,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环境司法立法。
翟勇认为,生态破坏是最为严重的环境破坏,是对自然系统的根本性破坏,而对待这种行为仅仅依靠环境行政处罚力度还远远不够,环境司法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基础。
显然,就是立法部门也意识到了环境司法的重要。而作为环境司法重要推手的环境公益诉讼却在2013年被全面冰封。
究其原因,法院方面确实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没有配套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不到位也是其中之一。
在专家看来,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规定过于笼统是个不争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虽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但对受理标准、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与裁判范围、诉讼费用负担、公益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不可否认,这些问题确实为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一些困难。
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主体,适当扩大主体资格范围。
目前,我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正在修改,其中,对于哪一类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法律修正案已经有所涉及。但是,这部法律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至今未获通过。因此,要期望通过这部法律重新打开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恐怕是远水难解近渴。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许是解决燃眉之急的惟一选择。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透露,尽管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部被驳回,但是,今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仍将依法提起新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或将再次面临抉择。
法院方面是要继续背负叶公好龙的质疑,还是积极作为,在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统一尺度,哪怕是有选择的受理环境公益诉讼,这不仅是对各级法院是否受理案件的考验,更是对其在面对污染是否敢于行使环境司法权利的考验。毋庸置疑,2013年被冰封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定会再度破冰。
2014年的春天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还会远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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