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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为什么以身殉法

时间:2014-07-16 14:16来源: 未知作者: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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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格拉底之死的故事两千年来一直被法律人所传诵,并成为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探讨的话题。苏格拉底以其自身之死宣扬了尊重程序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以自己的殉难昭示了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
    当他陷入囹圄时,好友克力同前来营救,但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他临死前说到:“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那么为什么苏格拉底会认为其死会毁坏他自己呢?这是因为,他始终相信,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遵守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契约,国家即使对公民不公,公民也不能报复。而且国家的地位还高于父母,对父母不能报复,对国家则更不能报复。因此,苏格拉底认为他必须遵守雅典的法律。接受审判是他信仰雅典法律的体现。这也是他与雅典城邦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他就必须服从判决,而不能背约逃跑。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证明自己遵守了契约,成全了自己一生坚持的德性原则,同时,也使雅典法律的权威得以保全。
    苏格拉底之死被后世法学家所传诵,认为他彰显了一个公民在法治社会中的美德,这就是对法律制度的信仰和尊重,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而且也是一个公民的良好美德。所以在西方社会,一个良好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守法的公民。这是一个社会的法律能够得到遵守的最基本的文化心理基础。
    但是,法治作为一种理念或一种目标,是值得信仰的。法治是一种理想,是一种理念,它只有作为一种理想和信念被信仰,才能引导人们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理念,也才能召唤人们为了这种理想、信念去献身。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所以,在苏格拉底的心中,实际上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去追求。我理解伯尔曼的观点并非意味着法律要被像宗教那样信仰,而只是强调对法治的忠诚和尊重,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所大力弘扬的法治精神。伯尔曼所言的法律应当被信仰,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单个法律制度被信仰,而是“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应当被信仰。如果我们看看伯尔曼的《法律的性质与功能》(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就不难发现,伯尔曼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其核心功能在于构建一种大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当然是由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的。在这个意义上,信仰法律实际上就是要信仰“以法律来组织和构建社会秩序”的精神。所以,伯尔曼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对社会治理模式的信仰,而不是对单个具体制度的信仰。诚然,就单个法律制度而言,我们很难说具有绝对的真理。同样一种社会现象,可能存在多种规则可供选择。例如,北京治理交通拥堵问题,可以在限行、限购等多种模式中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模式共同使用。我们很难说哪一种方法就绝对是好的。但是,无论法律最后选择哪一种,都应当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律之治,都应当严格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并反映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这本身就体现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虽然不少人对大量具体制度持有异议,但这并不影响具体制度的支持者和异议者共同选取法治模式。因为,从长远和整体来看,法治模式都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有尊严和权威。思想是行为的动力,实践法治有赖于内心深处的理想和信仰。我们所说的信仰,是指从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这要求人民从心底崇拜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保障党和国家事业的顺利发展。这就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宪法和法律至上、以法为大的共识。
    当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时,他仍然坚信他作为一个雅典的公民有义务遵守雅典的法律。他的殉难也是向世人表明,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服从也是法律真正得到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苏醒,但是长期的封建意识和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权大于法”的观念影响,法治建设尤其是执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度仍然不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无论是发生纠纷后的处理还是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想到的往往不是法律规则,而是如何进入官场、寻找有权有势的人物疏通打理。例如,就交通违章后被罚款、甚至被扣押执照,国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民都能够自愿接受处罚,但在我们国家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找人疏通、争取免于处罚,这种现象已经较为普遍,这是我们长期缺乏法治环境造成的,但改变这种现状,不仅仅需要领导干部带头守法,还需要培养广大民众的守法意识,只有人民群众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形成对不遵纪守法现象的制衡。
    今天我们从苏格拉底之死中得到的启示就是,仍然需要信仰法治,相信法律是维护我们自由和权利的圣经。建设一个人民主权、法治昌明、民富国强的社会,是我们孜孜追求的目标。只有践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节选自王利明著《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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