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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23年坎坷维权终见曙光

时间:2014-10-15 16:08来源: 未知作者:冯应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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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见法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坞村村民
  
  见法民于1982年至1987年间,陆续承包村内近30亩土地用于苹果树种植。1991年5月,果园旁新建的淄博光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化工”)建成并开始投产运营。1991年9月,光明化工发生污染事故,致使见法民的苹果树树叶干枯,大量落果,严重减产。
  见法民称,其后十几年,光明化工的排污并未间断,常有黄烟从烟囱排出,味道刺鼻呛人。日积月累,苹果树树叶出现明显的干枯变黄症状,果实也无法正常生长。到2004年,其所承包的苹果树已基本不具备经济价值。而此时果树树龄仅有16年,本当正值盛果期,可产生颇为理想的经济效益。
  为了防止土地荒芜,损失扩大,见法民于2005年将原有的果园改种为绿化苗木。但由于污染不断,雪松、木槿、法桐、紫叶李、芙芳藤等苗木也未能正常生长,甚至发生大面积死亡现象。
  据见法民估算,自光明化工投产以来,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200多万元。在与光明化工协商未果后,其曾向西坞村村委、周村区林业局、淄博市环保局寻求调解,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从1991年到2014年,23年里见法民从未间断过自己的维权之路,曾先后11次申请污染损害鉴定,投入十几万元。本欲勤劳致富的他,没想却被延宕多年的案件拖累,不仅花光积蓄、生活窘迫,同时也承受着精神的煎熬。现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多家公益组织为其提供法务、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
  
专家解析
刘湘:见法民案件志愿代理律师;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
  
    8月21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当事人见法民最终认可了法庭委托河北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果树及绿化苗木在损害数量上所出具的鉴定结果。日后,将进一步向法庭申请鉴定果树及绿化苗木的当年价值,以最终确定所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值。鉴于从污染发生至今的时间成本,他还计划向法庭提请追加相关的利息赔偿。乐观估计,本案有望在今年年底前进行第二次开庭,并做出最终判决。  
  从1991年首次遭受污染侵害到如今,见法民已走过了23年的环境维权之路。分析来看,之所以会经历如此漫长的一段时间,是多方原因共同造成的。一方面,维权方法不当,致使多年无进展。1993年,法院曾就当时的污染情况进行过判决。因对判决存在疑义,故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见法民都将精力放在推翻第一次案件的判决结果之上。他通过信访等方式,提请环保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的介入。无奈的是,环保部门虽有心调解,却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直至2007年法院重新立案,才真正进入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
  另一方面,原告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的精确度要求过高。鉴定是依赖证据进行的,但事实上,由于当事人证据材料不够翔实,以及不同鉴定标准的选取,往往存在一定的客观误差量。加上环境案件的复杂性,一次鉴定的完成本就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度也在日渐加大。每一次重新鉴定,都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与此同时,法院的态度也是原因之一。截至目前,本案的诉讼审理期已近7年,法官也几易其手。其实,法院本可以通过正确指导当事人,来对案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环境污染侵害发生时,当事人如果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可以大大加快自己的维权进程,降低维权成本。
  首先要及时公证以固定污染事实,公证结果日后将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公证只能用于固定客观事实和行为,不对污染成因做判断分析。所以,公证之后及早的鉴定污染损害也是必不可少的。即便当次出具的鉴定结果自己并不完全认同,也可以作为日后的依据。本案在事发十几二十年后还可以继续进行鉴定,也是建立于之前几次鉴定中对污染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分析和认证的基础之上。
  占有这些证据资料后,如果受害者能够与相关责任人达成一致,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办法。但事情难以尽如人意,往往需要诉诸法律。
  当然,诉讼本身具有一定的门槛。实际上,因为资金问题而做不起鉴定、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污染受害者不在少数。目前,很多公益机构都在做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如果有困难,向这些机构寻求帮助是一条不错的路子。见法民就是主动联系到了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有了免费的公益律师为其打官司,又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筹集到了35000的鉴定经费。不过,每一家机构都会有自己的筛选标准,也不能过分寄希望于其“有求必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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