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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罢手就晚了 ——写在新一版《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之前

时间:2016-04-27 13:55来源: 未知作者: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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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一本新书出版,《大灭绝时代——一部反常的自然史》(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书中讲述当下正在发生的地球历史上的第六次大规模物种灭绝事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轮的物种灭绝,是人类的行为导致的。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物圈的一部分。可能在很多人看来,山里没有了老虎,山还是原来的山,树还是原来的树,水还是原来的水,只不过是缺了老虎而已。但是,从生态学的立场上看,山里没有了老虎,山已经不是原来的山了。野生动物的灭绝,意味着地球生态系统的退化。野生动物的大规模灭绝,意味着地球生态系统已经岌岌可危,一触即崩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地球生物圈崩溃之后,人类自身也将灭亡。所以,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本地生态,就是保护地球生态,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而保护野生动物,也不是要把野生动物一个个单独地保存下来,而是要保护野生动物作为野生的存在,保护其在地球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生态功能的存在,因而,要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完整性。人类必须从某些地方退出来,把那些地方还给自然。



1月25日,吉林省各个市(州)同时举行野生动物捕猎工具集中销毁仪式,共销毁猎套、猎夹、鸟网等捕猎野生动物工具8万余个。CNSphoto供图
 
    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一部分。人类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以一种非常粗略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早期,人类的能力相对弱小,自然是神秘的、神圣的,是人类崇拜、敬畏的对象。工业革命之后,工业文明全球蔓延,人类普遍接受了一种极强的人类中心主义,相信自己有能力认识自然,有权利改造自然,把自然视为人类的资源。在这种观念下,野生动物也无非是人类利用的对象。而现在,即使工业文明仍然是全球主流的社会形态,但是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已经普遍进入到第三个阶段,承认自然的主体价值,承认野生动物的自主价值。 从强人类中心主义,走向弱人类中心主义,乃至于非人类中心主义。
    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大自然中的各种物种都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任何一个物种可以脱离其他物种独立存在。人类也不例外。人类文明的存在和延续需要三个前提:生态前提,技术前提和文化前提。所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只有本地山水具有足够丰富的生态多样性,具有足够多的余量,生活于其中的人类才能够生存。随着人类技术不断提高,人类索取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当人类每年从自然中占有的东西超出自然每年的生产,生态前提就会遭到破坏,从而使人失去生存的基础。这时需要有一种文化,约束人类自身的行为。如果一个文明的文化没有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文明将无法延续。现在,人类进入了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所依存的生态系统也从本地的山水,扩展到整个地球生物圈。
    工业文明的几百年发展,已经使地球生物圈到了崩溃的边缘。人类必须走出工业文明,走向生态文明,否则,人类文明将无法持续。
    这是人类的大势所趋,中国已经在国家层面上明确地顺应着、倡导着这个大势。从“发展就是硬道理”到“可持续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从“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理念上越来越清晰。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的主体价值。
    《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提高到生态文明建设这个高度上认识。
    上一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依然基于工业文明的意识形态,基于强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把野生动物视为人类的,甚至仅仅是中国人的资源来加以保护。所以,其中有很多关于野生动物利用的条款。这部法律遭到了很多人的批评,在实践上,《野生动物保护法》蜕变成了“野生动物利用法”,在很多地方,不但没有起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反而由于其承认了“利用”的合理性,使得某些具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遭到了灭顶之灾。
    呼吁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终于公示了,遗憾的是,这一版虽然有了大幅度的进步,但是依然保留了相当多的旧理念、旧认识、旧规则。
    首先是在理念上,在立法目的上,依然承认“利用”的合理性。第一条中,强调保护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比上一版有巨大的进步,但是,又说“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第二条说,“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这个界定就把作为主要的野生动物划出了保护的范围之外,与上一款保护栖息地其实是有冲突的。
    尤其是在实践上,保留了很多保护“利用”、促进“利用”的条款,比如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等款,依然承认“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合理性,并且为人工繁育颁发许可证,依然承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合理性。 这在客观上,为合法地“利用”(迫害)野生动物留下了方便之门。
    “科学研究”是必要的,但是是需要严格限制,严格约束的;“人工繁育”是不必要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不是野生动物;“公众展示”是不必要的,甚至展示本身就是迫害;“文物保护”是莫名其妙的;“其他特殊需要”更是一个大口袋,为破坏生态留着后门。
    中医是重要的,但是,中药对于野生动物的利用,并不是必须的。而把野生动物作为“保健品”、“食品”,则已经是赤裸裸地在保护人的贪欲了!与立法意图严重冲突,背道而驰!
    人类文明进入到二十世纪,大多数 人的生活区域已经与野生动物很少交集了。可以说,绝大多数人类的衣食住行,即使还需要利用动物制品,也完全不需要从野生动物获得(海洋渔业需要另外的法律加以约束)。
    到底谁在“利用”野生动物?为什么“利用”野生动物?很简单,是某些利益集团在“利用”野生动物,是为了这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在“利用”野生动物。这些“利用”既不是为了所宣称的保护野生动物,也不是为了所宣称的满足普通公众的需求。
真的有很多患了眼病的普通公众需要熊胆汁做的药吗?治疗眼疾的中药真的非熊胆汁不可吗?“活熊取胆”真的能使野生的熊得到保护吗?都不是!是谁需要“活熊取胆”?只是少数从中获利的利益集团,包括某些企业和地方政府。
与此类似,是谁需要用野生动物做“保健品”,是谁需要用野生动物做“食品”;是谁需要观看野生动物的表演?是谁需要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受益者并不是普通公众,也不是野生动物自己。
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蜕变成少数利益集团的保护法,这是莫大的讽刺。
    在长期的工业文明的意识形态之下,社会主流话语、普通公众对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还停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层面上,这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体
    现国家意志的法律,不能停留在一般公众的层面,更不能把部门利益作为考虑的对象,而是应该体现人类最优秀的思想成果,至少要体现已经作为国策的生态文明的理念。
    正在公示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还需要大幅度的修改。从总体理念,到具体条款。首先要为人类负责,其中的人类,是指包括中国人在内的全人类,而不仅仅是中国人;其次要为地球生物圈负责,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生存在中国境内的野生动物。这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应该负担的责任。中国的国际形象,是在此类法律中体现的文明高度中呈现出来的。
    人类需要用一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人类已经占据了地球表面太多的空间,人类已经改造了整个地球生物圈,该给大自然一个喘息的机会了。
    再不罢手,就晚了。
    (此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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