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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整治污染“钉子户”

时间:2017-05-19 09:05来源: 未知作者:钟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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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内蒙古某能源公司于2009 年开始在霍林郭勒市准特花村旁修建铁路封闭装车线,2011 年11 月份铁路修成后,在装车线的封闭设施没有完工、没有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形下,就正式投产。每天大量的上站运煤车辆、原煤粉碎和火车装卸运行产生的粉尘、震动和噪声,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
    据村民反映,涉案建设项目包括一个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项目(下称“铁路项目”)及五栋房处铁路环线站台项目(下称“站台项目”)。依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该公司从远方将所需要运输的原煤载运到现场后,应使用站台项目中的设施(包括储煤仓、运输带及装车仓等),将粉碎后的煤块以漏斗仓自动装车系统整列装车后输送,整个过程不产生任何粉尘。同时,为控制噪声和震动排出,以上环境影响表报告表还要求,该铁路项目应在经过准特花村处架设高架桥。另外,建设单位需为居民装设隔声窗或者在高架桥处设置隔声屏。然而该公司并未完成站台项目的建设,且在站台项目无法配套使用的情况下,便在专车场露天粉碎原煤,使用铲车将处理后的煤块装入火车车厢,整个工作现场尘土飞扬。此外,火车车厢也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 粉尘随着火车运行随处散落。
    每到夏季,居民园内的农作物都因上站车辆运行和煤块粉碎落上厚厚的粉尘,不能食用。火车运行震动的噪音也严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铁路路基挡住了村子的排水通道,造成雨季居民房前屋后大量积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2013 年5 月开始,受害民众持续向当地环境部门举报。2015 年5 月8 日,当地环保局向举报民众答复,已对该公司下达整改意见书进行处罚,要求该企业停止上站,并于15 日内把露天站台原煤清理完毕。但该公司不仅没有清理露天站台,反而增加了上煤量。同时,该公司继续上站,并持续违法运行涉案建设项目至今。

事实调查
    本案当事人为居住距离涉案建设项目不到85 米的两位村民,也是准特花村民中住得最近的。2016 年3 月,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下称“中心”)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始办理此案。经过现场调查和相关文件的核实,我们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存在多处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粉尘、噪声、震动等影响。该企业经环境主管部门屡次处罚后仍不改正,并擅自恢复生产, 不法情节严重。具体而言,其铁路项目、站台项目及装车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第一,铁路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霍林郭勒市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整治后,该公司擅自恢复生产,至今涉案项目都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站台项目未经环保审批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因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使用,霍林郭勒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该公司拒不履行,擅自恢复生产,至今仍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该公司于五栋房铁路专线增建处装车场地内将大量原煤露天堆放,在运输、粉碎、装卸、储存等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粉尘污染。霍林郭勒市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该公司仍然继续其污染行为。
    根据村民反映的情况,该案的取证难点在于,该公司频频利用生产季节的特性逃避行政监管。因该涉案产业属间隙性运作,每年5 月到9 月间是夏季,煤料需求不高,该企业会停止建设项目的运行并向环保部门表示其已停产,并欢迎环保监督,制造停产假象。到每年的10 月到第二年4 月冬季间又恢复生产,该企业有时还在夜间运行建设项目以逃避民众取证。


 
法律行动
    针对该公司的各项违法行为,中心协助当事人向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提出8 份信息公开申请、11 份行政履职申请书、4 份行政复议申请及一个行政诉讼。同时,当事人也向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消除其生产产生的粉尘、噪声、震动对原告的污染危险。
    在固定证据方面,当事人拍摄了该公司违法生产并造成环境风险的各项活动,并配以当日的报纸来佐证事发日期。这些材料被一同提交相关机关以协助他们的执法工作。

行政程序
    在行政程序方面,霍林郭勒市环保局和通辽市环保局在当事人申请下,多次派工作人员到涉案建设项目地调查违法事实,核实了该公司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行为,并确认其违反法律规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粉尘,影响周围环境。因其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上述环保局于2016 年11 月16 日下达查封决定书, 对该公司原煤转载铲车实施查封。2016 年11 月23 日该局经检查发该公司擅自撕毁封条,恢复铲车使用, 于是在2016 年11 月28 日将该案移送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公安局于2016 年12 月16 日下达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对站台项目相关部门经理进行行政拘留。
    另外,因该企业不停止生产行为,霍林郭勒市环保局下达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该企业仍不履行,霍林郭勒市环保局于2017 年2 月7 日将该案移送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2017 年2 月20 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对霍林郭勒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要求其于7 日内履行义务。
    2017 年3 月22 日,通辽市环保局通过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霍林郭勒市环保局就该公司在涉案地点存在原煤露天堆放、运输等行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因为该公司站台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一直未受行政查处,中心律师协助当事人于2016 年10 月26 日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该院撤销通辽市环保局2016 年9 月19 日发送给原告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依法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予以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法院受理审查中。

民事程序
    在民事程序方面,本中心律师协助当事人于2017 年1 月16 日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主张被告长期制造环境污染危险,致使原告长期处于该污染危险中,因为被告应该消除且能够消除该危险, 请求被告立即消除其生产对原告的污染危险;同时, 一并提出该铁路项目应依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装置大气、噪声及震动污染防治设施,且经有资质单位监测确认该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该项目不得运行的要求。
    法院当日受理本诉讼,并于2017 年4 月12 日协同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验,于2017 年4 月13 日开庭审理。目前当事人正在等候一审判决。


 
律师手记
    截至发稿,在重重行政措施和法院强制执行下, 上述公司仍未停止运营涉案建设项目。该企业为牟取自身商业利益,不惜知法犯法,既不尊重国家公权力,也牺牲环境利益和无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样的行为,是对国家威信和社会正义的严重伤害。企业在获取生产利润的同时,其违法排污造成的损失却由无言的环境及穷困的村民承担,对于此类屡罚不改的污染“钉子户”的整治,需要受害当事人的积极维权,需要环境律师的专业支持,更需要社会公众的持续监督,共同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的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作者单位: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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