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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专项整治如何取得实效

时间:2017-08-03 15:49来源: 未知作者:张君臣 丁嫱津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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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高空气环境质量,根治橡胶异味扰民问题,促进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健康发展,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政府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先后下发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小橡胶轮胎企业的通告》《青岛市黄岛区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截至目前,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已接近尾声,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等橡胶轮胎企业集中区域的184 家企业的橡胶轮胎制造项目因“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 被黄岛区环保分局统一处罚15 万元。在专项整治期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实现了“零复议、零诉讼”,也未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本文将从此轮专项整治中选取一件具有代表性案件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黄岛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中发现,某公司位于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的橡胶轮胎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该公司于1999 年9 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主要产品为摩托车橡胶内胎、外胎,内胎年产量840 万条,外胎年产量150 万条,主要原料为天然胶、再生胶及其他辅料。生产工艺为密炼—挤出—成型—硫化—产品,密炼、硫化车间没有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并有1 台2 吨/ 小时的燃煤锅炉为橡胶轮胎生产提供热量。据了解,该公司注册资金2000 万元,现占地面积约33000 平方米,职工312 人。
    该公司主要违法行为是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青岛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编号:QD00HB-CF-XM-06。对该项处罚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进行裁量)的规定,黄岛区环保分局拟对该公司处15 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橡胶轮胎制造项目。

案件查处
    该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该公司提出了申辩,申辩的主要理由有两点:一是公司成立时间为1999 年,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实施时间为2006 年,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公司一直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是合法经营企业,不应进行处罚。
    根据该公司的申辩理由,黄岛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复核意见:
    一是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环函〔2004〕137 号)关于“如果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日(即2003 年9 月1 日) 之后发生,或者虽然该违法行为在2003 年9 月1 日之前发生但一直延续至2003 年9 月1 日之后,对该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由于该环境违法行为自1999 年起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样《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也适用本规定。
    二是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是企业义务,不能因缴纳排污费而免于处罚或不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因此,黄岛环保分局认为该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维持了原处罚意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 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启示
    大规模的环保专项整治,往往涉及经营者的切身利益,面广量大,经营者极易“抱团”对抗环保执法, 这也极易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同时,随着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素养的提高,对环保处罚提出的质疑更加专业,更加贴近法律实质,环保执法人员要更加熟悉有关法律条文,更加规范执法,严格调取证据。
    首先,加强事前研判,可以更加从容地面对现场执法遇到的新情况。为切实做好橡胶轮胎生产企业环保专项整治,黄岛环保分局根据日常检查情况, 形成了《橡胶轮胎环境违法企业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执法人员人手一册,要求现场执法必须全过程录音录像,并明确了录像的主要内容;研判分析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进入生产现场但当事人(企业负责人)不在现场”以及“拒绝执法检查不能进入生产现场”三种现场检查可能会遇到的情况, 分别对应提出了解决方案。在执法文书送达时,根据日常文书送达的问题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明确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依次送达顺序,并实施全过程记录。由于加强了事前研判,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没有提出异议,这也是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诉讼的主要原因。
    其次,严格调查取证,更易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黄岛环保分局邀请隐珠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名见证, 一方面可以借助街道工作人员熟悉环境的优势, 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执法合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人。在全程录像的基础上,要求执法人员彩色打印现场检查照片随卷入档,照片内容须反映主要违法事实。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 在现场检查人员方面,除了环保执法人员外,还有街道工作人员;在证据资料方面,除了必须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外, 还有反映主要违法事实的现场检查照片和现场执法全程录像,这样可以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 坐实环境违法行为。
    另外,多方法律支持,可以有效降低行政复议、诉讼几率。黄岛环保分局在调查取证结束后,邀请局法律顾问召开了行政处罚专题会议,对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经积极争取, 提请黄岛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处罚案件的证据及有关执法程序进行了专题研究审查。在确保该案的证据确凿无误后,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汇集多方的法律意见,可以更加充实执法过程,同时,充足的执法证据也可以使复议撤销、诉讼败诉的几率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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