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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法庭质证要点

时间:2019-03-19 17:04来源: 未知作者: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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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质证方就举证方出示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辨认、发表意见,并互相质问、辩论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庭质证之目的,是否定举证方所主张的事实。法庭质证是质证方在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材料的必经法定程序。
    检察院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存在刑事、民事证据交叉重合现象, 也就是部分证据材料既证明定罪量刑事实,又证明侵权事实。污染环境罪成立的,民事侵权行为成立。污染环境罪不成立的,侵权行为有成立或者不成立两种可能性。故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法庭质证范围包括刑事、民事两方面证据。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证据有言词证据、书证、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物证、电子数据,以及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其中,常见证据有言词证据、书证、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物证一般转化成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等。侦查实验笔录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少见。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还作为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依据。电子数据还作为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的依据。故本文仅就常见的言词证据、书证、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的质证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言词证据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言词证据一般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专家意见。被害人陈述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少见。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举证方出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般证明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名称和消耗数量、原料来源、历年产量、污染物重量(体积)和去向等。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言词证据,一般从关联性方面质疑。在环评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财务凭证、合同等书证较为齐全的案件中,对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关联性的质疑,主要是提出言词证据内容与书证的差异或者矛盾,主张待证事实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准。
    但对于散、乱、差小作坊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涉案小作坊往往没有取得环保行政许可,没有建立正式会计制度。对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名称和消耗数量、原料来源、历年产量、污染物质去向等事实的证明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在这类案件中,对言词证据关联性的质疑,主要从言词证据与能耗、污染物重量(体积),以及污染现场清理方法、过程、结果等之间的差异或者矛盾进行质疑。
    专家意见
    举证方申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一般证明污染物性质、修复方案、赔偿费用等专门性问题。专家应当出庭发表意见,接受法庭调查。专家不出庭的,书面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专家不出庭的书面意见,质证时可以直接否定书面意见的合法性。
    专家意见在刑事部分视为证人证言。专家应当出庭接受发问、询问。在刑事部分使用专家意见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已经出示了鉴定意见,仍然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意见可以是对鉴定意见予以否定的质疑,也可以是对鉴定意见予以肯定的说明。
    专家意见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视为当事人陈述。专家应当出庭接受询问、对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不同之处,在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不委托鉴定,可以直接使用经质证的专家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对专家意见从关联性方面质疑,一是审核专家的教育、从业背景与涉案专门性问题的相符性。二是专家意见是在委托人立场上调查收集证据,取舍案件事实,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方法形成的,回避了不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案件事实、科学技术方法。故仅仅就专家意见书面文本、口头陈述本身质疑是不够的,需要对专家意见形成的依据进行质疑。这就需要进行质证准备工作,详细收集专家意见依据的监测(检测)报告、勘验记录、调查记录等。必要时,质证方可以委托专家和技术机构,重新监测(检测)、勘验、调查等,通过证据比对,发现专家意见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充分或者错误、瑕疵等问题,据此否定专家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

书证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书证形式十分丰富, 一般包括监测(检测)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行政许可、环保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等环保文件;原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财务凭证等交易文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工程施工工艺、环境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合同和费用结算等工程文件。
    通常,面对书证,首先要分析说明真实性、合法性质疑问题;其次说明关联性质疑问题。分述如下:
    监测(检测)报告
    举证方出示监测(检测)报告,一般证明取样时污染物质是否超标。一般从合法性方面质疑:1)审查监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和检测能力见证书附表, 研判监测(检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涉案监测(检测)业务的资质;2)审查取样样份数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3)审查监测(检测)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4)审查监测(检测)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环保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行政许可、环保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等环保文件可分为两大类:
    1.举证方出示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行政许可文件,一般证明环境保护目标、保护要求、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特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标准、排放总量和污染物去向等。一般从合法性方面质疑, 主要是审核环评文件是否取得批复、环评工程师是否取得相关专业类别的职业资格;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与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公开的信息一致等。
    2.环保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等环保文件。举证方出示环保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等环保文件,一般证明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排放方式、标准和总量;污染物去向;损害后果等。一般是从合法性方面质疑,主要是审核环保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法律文书是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届满,法律文书是否生效。
    交易文件
    举证方出示的原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财务凭证等交易文件,一般证明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料来源、污染物去向等。交易文件是交易过程的记录, 在制作上没有资质和程序方面的特殊要求。一般从真实性方面质疑,主要是审核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交易各方的合同、收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是否相符,是否为交易过程的忠实记录。
    工程文件
    举证方出示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工程施工工艺、环境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合同、工程费用结算等工程文件,一般证明损失大小、赔偿金额等。工程文件的编制在资质和程序方面有特殊要求。一般从合法性方面质疑,主要是审核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修复工程施工工艺的编制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关工程的资质、编制人员是否取得相关专业类别的职业资格。环境监理人员是否有相关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有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是否有相关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对于应当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是否经招标投标、工程费用是否符合中标合同约定。对于非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工程费用是否经修复义务人、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确认。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内在联系。所谓内在联系,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1)证据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如污染现场的污染物质;2)证据是待证事实客观规律、特征的反映,如环评报告书(表)、修复方案、施工工艺、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等;3) 证据是待证事实的记录,如在线监测数据、监理文件、合同、财务凭证等。
    而对关联性的质疑,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1) 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待证事实真伪不明;2)证据不是来源于待证事实,而是来源于其他事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没有证据相互印证;4)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客观规律、特征反映的不全面、不充分或者存在错误、瑕疵;5)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记录不全面、不充分或者存在错误、瑕疵。
    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
    举证方出示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一般证明污染物性质、污染物数量、损害大小、赔偿金额等。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可以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作出,也可以是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法院委托作出。
合法性方面质疑,主要是审查鉴定机构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事项是否属于经审批的业务范围。鉴定人是否有相关专业类别的职业资格。对于指定机构,审查指定机构是否在国务院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的文件名单内,技术人员是否有相关专业类别的职业资格。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质证方在鉴定程序中的举证权、在场权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关联性方面可以对鉴定证据、案件事实、技术方法、鉴定事项全面质疑。主要调查收集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依据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鉴定事项的证据、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分析研判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是否全面、充分,是否存在错误、瑕疵。必要时,进一步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和鉴定事项的证据,委托专家重新调查收集鉴定证据、勘查现场、监测(检测)等。通过证据比对, 发现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存在不全面、不充分或者错误、瑕疵等问题,据此否定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
    对于法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指定机构报告)的, 质证方在鉴定程序中的举证权、在场权有充分保障。对关联性质疑,首先要充分行使举证权。在鉴定程序中,发现举证方隐瞒不利证据时,质证方要及时提交。质证方发现有利的新证据时,要及时收集提交。
    其次要充分行使在场权。鉴定人(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收集鉴定证据、取样等鉴定活动时,质证方有权到场。质证方可以委托专家到场,发现鉴定活动存在不全面、不充分、有遗漏,以及存在违反技术规范的情况,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对鉴定人(技术人员)不予补充收集的证据、勘验不充分的现场、违反技术规范的行为等可以及时固定。必要时,质证方可以委托检验检测,作为质证依据。最后,对于在鉴定程序中举证、异议没有被采纳的方面,法庭上可以重点质疑。
    (作者系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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