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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严控背景下的企业环境风控新问题

时间:2019-08-05 16:56来源: 未知作者:陈旭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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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到了新的战略高度,随着新生态环保政策的出台,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相应变化。面对环境新政的频密推出以及不断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确立,企业经营中的违法成本在不断增高,环境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现阶段生态环保法律制度的变化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地位的提升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在不断提升和确立,这一变化仅从几部大法的修订就可见一斑。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第四条明确规定:“ 保护环境是国 家的基本国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2017年10月1日,我国第一部《民法总则》实施。《民法总则》是一部规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法律,第九条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被环境法学界称为《民法总则》里的“绿色原则”,其意义在于将生态环境保护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固定了下来,进一步从民事法律基本制度的层面上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该修正案的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分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基本法的高度充分明确和奠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性地位。

    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系列政策的相继出台,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变化。近年来,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修订频度几乎是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修订之最,而且有多部法律法规的修订是由于相关环保政策的出台催生而来。例如,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直接催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实施;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直接催生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实施;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也直接催生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 该法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
    除此之外,这几年与企业防控环境污染相关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在与时俱进地修订和变化中。例如,2016年11月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2016年12月新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等。频密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订,在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同时,通过充分贯彻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等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包括企业主体责任在内的各层面环保主体的法律责任,也进一步制约着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

生态环保严控背景下企业需重视的问题

    越来越明晰的生态环保政策导向
    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集中整合了原环境保护部的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原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保护职责,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等。国务院针对环保部门的这一机构改革举措,旨在改变以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执法分离的状况,便于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执法,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开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生态环保的政策制定、法律制度建立到生态环保机构改革,均显示了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例如,自从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后,加之2015年底开始施行中央环保督察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制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因为生态环保问题被问责。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5月17日, 立案处罚的企业达4万多家,罚款数额达到24.6亿元。同样, 自从2018年中央全面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来,仅以净土保卫战为例,据中国环境新闻报道,首轮净土保卫战从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开始,组建了一支3000多人的督察队伍,对368个涉及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共罚款2300余万元,关停取缔违法企业、作坊65个,对1507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由此可见,在现阶段依旧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企业必须警醒,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绝非笑谈,如果说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狼来了,那么狼来了不再是传说,而是“狼真的来了”!

    越来越严格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
    “谁污染,谁担责”是国际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通用法则,但在我国这一法则以前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支撑未被足够重视。然而,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将这一法则在环境保护法领域全面确立。《环境保护法》在其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应遵循“损害担责”的原则,在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上述这些规定从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角度确立了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原则。围绕该原则,《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了一系列严格的有关企业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例如,第四十条确立的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制度、第四十二条确立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第四十五条确立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七条确立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及应急管理制度、第五十五条确立的污染物信息公开制度等。为与《环境保护法》确立的这一原则相适应,《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均分别对企业在水污染防控和大气污染防控中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新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贯彻了这一原则。
    重视法律责任的承担,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环境保护法》在民事责任承担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并通过颁布与《环境保护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5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两项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层面,《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查封扣押制度、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制度、移送拘留制度等行政处罚制度。同时,为了让《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制度落地,2015年1月1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同步实施,进一步将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落地到位。
    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刑事责任也是生态环保问责的一个重要方式。在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公布的第一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的数据中,因环保违法立案侦查的案件有2303件,行政和刑事拘留人数达2264人,可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责任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也越来越显现威力。自2006年起,为有效打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犯罪专门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即从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断结合环境保护领域新型环境犯罪的特点,适时地扩充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类型,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范围和打击力度,从而更有效地遏制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
    2019年2月20日,为更好地打击环境领域的犯罪行为,也为配合和保障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并从11个方面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具体问题的具体适用尺度。例如,在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上,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在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上,规定了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在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上,应明确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等。该纪要的出台总的来说,体现的是进一步从严从重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越来越落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举措
    除了越来越严明的法律制度外,党和政府近些年来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了一系列更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举措落地。地方保护主义长期以来是横亘在生态环境管理甚至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拦路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发展经济不惜牺牲环境。2014年5月,为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设立了环保约谈制度,以规范环境保护部对于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约谈行为。2015年7月,为防止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保护工作,中央深改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明确建立环保督察机制,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督察,并逐步将督察下沉至地市级党委政府部门。据生态环境部统计,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共受理群众举报案件21.2万余件,推动解决14万多件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即将启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央企也纳入督察范围。
    为强调党政同责,弥补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的制度缺陷,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充分体现了从严追责的精神,例如,第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有效遏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全面提升环境质量,任重道远,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完善与创新一直都在路上。2019年6月6 日,在总结前几年环保督察工作的模式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共同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生态环境保护的督察工作,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在督察对象上增加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并规定了每五年一轮的常态化督察方式以及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三种督察类型。

结语
    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彻底颠覆了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惯有认知,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随之构建起来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充分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乃至公民个人的生态环保责任,从各个维度完整构建了一个生态环保法律制度的体系,并辅以各个单行法以及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法律体系。这部出台即被誉为“长牙齿的法律”,目前已名副其实地配备齐整了严惩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各种利器。
    在生态环保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一意识也在很长时间内固化到了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然而,现阶段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严格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务实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举措乃至大量违法企业被惩的现状, 均提醒着企业必须重新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和新变化, 提醒着企业必须重新定义固有的环境管理的理念,提醒着企业必须在观念上彻底改变重关系、轻法律的不当思维,提醒着企业亟须在意识上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度上迅速依法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日常运营和管理上加大对于环保的必要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同时务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作者单位: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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