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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环境公益诉讼信息的必要性初探

时间:2019-09-23 11:05来源: 未知作者:毛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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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往往赋予上市公司较一般企业更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伴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涉诉对象,对于上市公司是否需要披露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诉信息的问题,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该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笔者通过对近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检索,涉及上市公司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六起, 其中仅一家上市公司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信息披露,涉案金额高达两千多万元。由于诉讼金额已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披露的重大诉讼。由此可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会选择披露其所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尽管如此,笔者仍认为上市公司应该主动对所涉及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信息披露,理由如下。

公益诉讼是否属于重大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十)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进行披露,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重大诉讼”进行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是否必须披露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信息。
    关于如何界定“重大诉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分别作出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 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由此可看出,如果上市公司面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案金额达到所在交易所的规定,该诉讼当然属于“重大诉讼”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信息披露符合政策要求
   首先,多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止环境侵权的赔偿,还存在停止污染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还包括在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以及信誉造成极大损失,导致其承担负面社会评价和严重的环境治理经济成本,进而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其次,证监会也在深化与生态环境部的合作,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引导上市公司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综上,笔者个人认为,上市公司有必要主动对所涉及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信息披露,避免出现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的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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