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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改革与规范化管理

时间:2021-09-03 14:31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田亦尧 王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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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打破了环境资源案件原有的三大诉讼模式归类的基础上,司法理论研究应当围绕如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机制合一加强研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进步和完善。

  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的规范化管理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在缺乏司法实践基础的情况下,先由各地自行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试点是十分必要的,一批诸如“集中管辖、二合一、三合一、四合一”的创新举措为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个过程中,地方反映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划分标准不一,并因此引发了案由归口不清、审理规则适用不明、统计口径混乱等后果。
  为此,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施行《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期统一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管理规范,目标明确、特点鲜明、意义重大。同时,随着环境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与积累,《规范》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规范》的主要内容与亮点

  《规范》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指引,以保护环境资源为宗旨,将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密切关联作为案件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把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五大类。从结构来看,其全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基本遵循”点明了《规范》制定的法律基础、制定原则、实践功能,后五部分则从定义、划分标准、基本特点以及案件类型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五种案件类型。具体而言:
  一是明确了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的具体范围,这其中既包括了大气、水、土壤和海洋等环境介质污染案件,特别是明确了车船、住宅、经营场所等全封闭、半封闭空间空气环境损害的案件属于大气污染案件,又包括了因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电子废物、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案件,还包括了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能量污染案件。
  二是明确了生态保护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并指出对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三类案件是生态保护类案件中的核心案件。景观多样性保护案件,即自然遗迹保护案件、人文遗迹保护案件以及其他景观多样性保护案件,也作为生态保护类案件纳入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当中。长期以来理论界呼吁的自然保护地案件和岸线区域保护案件、实务界特别是原告方长期呼吁的因外来物种引入、地下水超采、植被破坏、乱捕滥杀、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行为导致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或者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其他生态破坏案件,也可以作为生态保护类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和统计。
  三是明确了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其中既包括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相关联的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属争议类直接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又包括开发利用过程中侵害通风、采光、眺望、景观等环境权益案件。另外,还特别指出以自然资源为标的,但与生态环境保护关联不大的合同纠纷以及土地征收案件不纳入统计范畴,有效体现了《规范》的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导向。
  四是明确了气候变化应对类型案件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气候变化减缓和气候变化适应两个方面。其一,气候变化减缓方面的案件主要分为碳排放重点行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及新能源开发利用、节能服务等节能减排案件,碳汇交易案件,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案件,推进可持续交通、管理土地利用变化及林业等案件四个类型。其二,气候适应方面的案件主要分为涉及气候变化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案件,以及涉及综合防洪除涝减灾和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治理水土流失、海洋和海平面变化趋势科学监测等气候变化应对措施的案件。
  五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类型。其一,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及污染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修复等在内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案件。其二,环境资源税费类案件。其三,包括用能权交易、用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在内的环境容量利用权案件。其四,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案件。

  从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其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打破三大诉讼归类模式。《规范》将环境资源案件类型重新划分为五大类,破除了原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归类模式。过往以三大诉讼法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归类的方式,只关注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忽视了环境资源案件实体权利与法益的特殊性,如环境民事权利的公共性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私益性差异。《规范》基于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多重属性的特点,以实现类型划分为基础,按照主导价值进行归类,有助于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性。
  二是实现环境资源体系的司法保护。《规范》为构建保护体系搭建了基本的架构,较好地体现了这种整体意识。《规范》的主要功能就是将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分类,并以此推动审判体系的构建。按照新的分类方式,环境资源案件所涉及的范围都得到了很好的覆盖,各类环境介质都得到了很好的开发利用或保护,使环境资源案件既在各个类型之下妥善得到处理,又形成了统一审理的整体,共同构成了环境资源保护体系。
  三是凸显绿色原则的重要作用。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指出,纳入《规范》的案件,无论由哪个业务部门审理,无论是由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法院审理还是由非集中管辖法院审理,均应贯彻绿色原则,体现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价值追求。其二,绿色原则也在《规范》的各项内容中有所体现。如“要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兼顾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及修复,促进自然资源的全面节约、有序开发、高效利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环保服务市场化机制和环保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等内容。

《规范》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重大意义

  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归口审理机制改革
  此前,环境资源案件并没有单独的案由体系,而是按照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分类方式,分别散落在各个部门法体系中。此种做法割裂了环境资源保护的协同性,致使已有的归口审理机制改革仍无法消除案件类别混乱,审理衔接不畅,审判组织相互推诿等现象。
  《规范》按照新的五大类型对环境资源案件予以分类,从源头上为归口审理机制改革提供了助力。其一,从理论上讲,其使得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纳入统一案由管理,实现了实体权利保护和审判程序规范的协调。如《规范》第二部分对于环境污染防治类案件的归纳,基本涵盖了目前民事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与环境相关的案件。此时,若同一案件纳入刑法或行政法规制程序,并不会改变案件分类。其二,从实践中看,一方面,《规范》进一步明晰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受理范围,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归纳提供指引。另一方面,《规范》的实施可以助推基层法院中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倒逼其开展归口管理的体制改革,如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建立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

  有助于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规范》从法益识别、举证质证、法律适用等方面为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提供指引。其一,如上文所述,《规范》按照主导价值对环境资源案件予以分类,可以在法益识别上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指引。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复合性,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可能既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又涉及环境污染。此时,按照《规范》指引,可以有效区分重点法益,将其纳入合适案由。
  其二,《规范》可以为诉讼程序的规范高效进行提供有效指引。如针对环境污染案件中案件证据易流失的问题,《规范》指出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释明权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重视证据的保全和收集,适时查验排污现场。这就要求司法发挥主观能动性,避免因证据流失造成环境污染无证可查,司法缺位的现象发生。
  其三,《规范》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可以为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引。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重点就是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其中都会涉及环境法相关原则及规定的理解、各种理念的介入,《规范》以提纲挈领之作用,对各类案件涉及重点问题进行回应,解决了审理工作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困境,为环境资源案件实务审理中难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

  有助于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信息化水平
  《规范》可以从信息公开、数据支撑、数据研判等方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信息化水平。其一,信息公开层面,由于以往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及类型不明确,各类案件数据缺乏统一规范,导致环境资源案件数据统计并不准确,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化发展缺乏翔实数据作为支撑。《规范》对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予以标准化规范,明确案件中所要识别的法益及其关联性判断标准。由此,可以有效归纳相关类型案件,防止审判数据统计时的重复和缺失。其二,数据支撑层面,其有助于解决“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较多、专业性强”与“当前专业化、高水平的审判人员数量较少”之间的矛盾,能够通过对案件的精准界分,匹配契合的审判人员,提升审判效率,防止审判资源浪费。其三,数据研判方面,《规范》建立的对环境资源案件的统计规范,能够为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数据采集,为进一步进行类案剖析及案件研判提供更为可靠的支撑。

《规范》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有待进一步细化

  综上所述,《规范》通过较短篇幅规定就囊括了所有类型及不同程序的环境资源案件,其《规范》以“关联环境资源保护”为原则,无论是集中审理还是非集中审理,无论哪个业务部门审理的案件均可纳入规制范畴。无疑,其出发点是更好地指引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但是一份可操作性强、适用度高的操作指南肯定是全面而精细的,应当注意从审判实际出发,重点关切回应当下审理难题,在分析调研的基础之上提供权威高效的法律适用指引。环境资源案件目前法律规定很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引,冲突问题也不少。但对比我们现有的民事审判若干法律规范指引,缺乏精细化及矛盾冲突解决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指引》,就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进行回应,而不是搁置冲突,另起炉灶。否则,可能会产生新的混乱局面,《指引》也可能会因为操作性不强而被束之高阁。

  归口管理下的衔接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分析2020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土壤、矿产、古墓葬群、名胜古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诉讼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传统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其中,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在已有另案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需要多种诉讼类型之间的衔接协调,逐步推动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专门化和体系化走向规范、成熟。
  立足《规范》审视,将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分类之后,每一类案件都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涉及立审执全流程。在新的分类方式下,现有的办案流程及操作方法是否能满足新的需求仍需要实践检验。比如,一个水污染案件在立案阶段归入环境污染防治类,超标排放行政机关要对其进行处罚、污染行为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民事程序要求进行修复赔偿。这是在案件分类后就会面临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如何解决这种冲突,《规范》需要进一步继续进行回应,不能仅停留在分类和统计层面,要积极探索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构建协同审判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

  环境资源案件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按照《规范》要求,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五大类型,但与之相对应的案由体系尚未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案由仍以三大诉讼体系为划分标准较为分散。近年来,环境资源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将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进行规范化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的呼声。案由是对案件性质的高度概括,承载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独立完备的案由体系是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的良好开端,同时也为后续的审执环节打下重要基础。《规范》对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的规定可以说是案由规范化基础中的基础,只是当下对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规范化理论研究关注度不高,尚不精深。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方面的司法理论研究,为案由规范化体系的建立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此外,《规范》作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类型化指引和统计分析的规范标准,也释放了要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的信号。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已经建成的有“二合一”“三合一”“四合一”的归口管理审判模式,但深究其中不难发现,大部分归口管理停留在形式合一但实质分离的模式,即案件归由一个审判部门,但实际审查仍是三大诉讼分离模式,这就忽略了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和环境纠纷的复合性,导致案件归口管理工作实难进步。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管理一直是司法实践重点推进的工作,也是理论界的重点研究对象。但是,理论研究重点偏向于实现审判机制合一的形式构建,而忽略了实质上的多重性质法律关系审查才是重点。因此,在《规范》打破了环境资源案件原有的三大诉讼模式归类的基础上,司法理论研究应当围绕如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机制合一加强研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进步和完善。

[ 田亦尧,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天津大学)基地研究员;王立杰,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天津大学)基地助理研究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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