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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法治中的环境健康保护

时间:2022-03-10 13:36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朱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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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过程中,我国高度重视环境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2021年10月11-15日,在我国云南省昆明市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上,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环境健康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规则中多有体现,而且在我国相关立法中也有诸多方面的规定。

    国际社会在制定《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时,就意识到了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人类健康需求的重要性。《公约》要求“制定或采取办法以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使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对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尤为关切。《议定书》要求缔约方从事改性活生物体的研制、处理、运输、使用、转移和释放时,在防止或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的同时,要考虑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在相关决定程序、复审程序、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无意越境转移和应急措施中,《议定书》均将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为了避免和减轻环境健康风险,《议定书》要求有意越境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均应参照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安全条件下处理、包装和运输,并且规定,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影响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摘要如果涉及人类健康风险问题,则不被定为机密性资料。通过这些机制和措施,《议定书》旨在为应对环境健康风险提供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在《公约》框架下,2010年达成的两项议定书也明确地体现了对环境健康议题的重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的目标,是协助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在《补充议定书》框架下,“损害”既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不利影响,也包括对人类健康的风险。《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也认识到了生物遗传资源对于公共健康的重要性,要求在制定和执行获取和惠益分享立法或监管要求时,应注意威胁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紧急情况。根据《名古屋议定书》,针对健康影响的研究甚至被视为一类重要的非货币性惠益。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过程中,我国高度重视环境健康保护。《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法开篇就明确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这里的“环境”,既包括作为生物多样性重要组成部分的野生生物,也包括其繁衍生息所依赖的大气、水、海洋、土地、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这些都作为保护对象规定于《环境保护法》的第2条。该法新增了第30条,明确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此外,《环境保护法》第39条还明确规定建立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从而在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为环境健康法律保障提供基础。《环境保护法》的这些规定,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健康保护的统合性制度安排及其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生态保护法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一些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不仅旨在实现生态保护的目标,而且直接地与人体健康保护相关。例如,生物入侵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加速物种灭绝,还不同程度地威胁人类健康。近期备受关注的火红蚁入侵即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我国一些地区,红火蚁伤人事件频发。红火蚁的毒液不仅使人出现荨麻疹、呼吸困难等症状,而且严重的可能在几分钟内致人休克甚至死亡。为此,我国高度重视火红蚁入侵的应对。对于生物入侵,我国主要通过检验检疫、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引种管理、释放管理等法律机制,开展生物入侵防范管理工作。对此,《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明确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作为《生物安全法》中所规定的“生物资源”的重要内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也与环境健康保护密切关联。在这一方面,《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就动植物的入境、出境、过境、携带、邮寄、运输等方面的检疫作出了规定,尽管其中没有直接规定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内容,但在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中的这些环节中,可以适用这些规定。

    在物种保护领域,新近的立法和实践也越来越多地关注人体健康保护。2020年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将“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与“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相并列作为其目的,并就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要求清晰地体现出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健康保护之间在内容上的高度相关性和目的的一致性。与此相呼应,正在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拟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作为立法目标之一,以体现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内容之一的物种保护与人体健康保护之间的密切关联性。

    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系下,生物安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对生物安全保障高度重视,于2020年制定了《生物安全法》,并于2021年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与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列为立法目的,并将“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作为广义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就人体健康保障作出了诸多方面的规定。该法规定的生物安全的范畴较之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内容更广,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诸多方面,而这些方面几乎无一不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

    以现代生物技术安全管理为例,我国规定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同时,立法还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制度的适用范围、标识主体、标识要求、申请程序,以及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原则、标注内容、标注方式等。这些制度旨在贯彻《生物安全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避免因生物因子的利用而引发的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体健康。无论在广义的生物安全观还是狭义的生物安全观视角下,这些内容都对生物多样性的三个层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的关联性从生物安全的角度体现了生物多样性治理与环境健康保护之间的密切联系。

    由此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于环境健康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这不仅体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中,而且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生态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领域也有非常清晰的呈现。作为二者之间的共同理念基础,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这一原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一些领域中的体现越发显著。相信基于共同的理念基础以及上述二者之间密切的关联性,生物多样性法治与环境健康保护在今后的生态环境法治中必将进一步协同共进,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动力。

(朱炳成,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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