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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立法 推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时间:2022-12-26 13:47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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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明确要求。围绕这一要求,近十年,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和制度建设进入了立法力度最大、制度出台最密集、监管执法尺度最严的时期。

       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得到重塑,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十年。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93件,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有30多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有16件。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已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的制定也已驶入快车道;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也在有序推进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黄河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通过立法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

       9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别涛在发布会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动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他说,这十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特别是在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制修订、生态环保的执法司法解释、法规标准的制修订、生态环保法律的执法检查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领域,得到了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这十年,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成效最为显著的十年。

       别涛从多个方面介绍了生态环境立法情况。他说,在立法方面,首先是通过加强环境立法落实中央生态文明改革的部署,使改革举措于法有据。他特别谈到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别涛说,在党中央提出排污许可制改革后,生态环境部推动把过去固定点源生态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统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以及水、大气、固体等领域重要专项法律。别涛表示,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正在推进的改革措施,也将陆续推动入法。

       其次是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保、水、大气、固废、清洁生产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土壤、长江保护、噪声污染等在内的国家层面的生态环保法律,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都得到了全面的重构。

       “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活跃,成为我国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引人注目。” 别涛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一系列专项的党内法规相继出台,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同时,生态环境部鼓励和引导地方先行先试,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点、符合地方规律的地方立法成果。别涛说,在这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这部条例由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制定、同步公布,三省市同步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监管。此外,2021年河北省出台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2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别涛指出,河北、浙江以“小快灵”立法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值得特别肯定和推广借鉴。

       “通过强化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推动出台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织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是近十年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突出成效。对此,别涛说,包括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在内的20多件司法解释是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别涛指出,近十年,在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普法方面,通过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通过扎牢损害追责制度之笼,丰富环境违法追责形式;通过责任清单,推动落实普法责任。

《黄河保护法》立法有重大突破和创新

       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赵柯介绍,《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最高立法机关组织开展的又一项重要的流域性立法,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他说,《黄河保护法》也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赵柯透露,2021年,《黄河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2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黄河保护法》草案;2021年12月和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这部法律的草案进行了审议。

       “在这期间,生态环境部也承担了重要的工作任务,全程参与了立法调研和文本的起草,积极配合推动立法工作。”赵柯说,根据立法工作的安排,生态环境部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其中包括流域规划体系研究、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研究、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研究、污染防治制度研究等。他表示,在这些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建议,以推动《黄河保护法》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

       据赵柯介绍,在《黄河保护法》立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管、新污染物治理等一些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充分借鉴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在《黄河保护法》草案中进一步完善了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流量、排污口排查整治等一些重要制度。

       赵柯说,在此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重点推动确立了三项制度。第一项制度是,规划与管控制度,重点是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这一制度规定流域内的省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二项制度是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的保护与修复制度。“特别是黄河和长江有一些不同,长江主要是水污染问题,黄河还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就是水资源比较短缺,生态比较脆弱。”赵柯说,针对黄河流域的特殊问题,生态环境部要求加强生态流量管控,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以及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

       第三项制度是污染防治制度。“在《黄河保护法》草案中有一个专章来规定污染防治,涵盖了环境标准、总量控制、重点河湖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重要领域,特别是专门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赵柯说,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新污染物管控做出明确要求,这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值得期待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别涛指出,建设好高质量的碳市场,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和法律手段,有利于以较低成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双碳”目标实现。

       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制定情况,别涛透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去年国务院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今年再次列入计划。他说,生态环境部作为主管部门,结合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运营情况,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经过征求公众意见,于去年初向国务院报送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别涛说,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碳市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着力于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体系。

       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需要回应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别涛说,一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明确了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二是需要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条件和公布调整的程序以及哪些单位要进入交易机制。三是要明确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原则、程序。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和核查制度,明确配额清缴的时限要求。四是要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运行机制,包括明确碳交易的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形式和平台,防范操纵或者扰乱市场。五是强化对于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加强碳市场的数据质量保障。

       “碳交易第一个履约周期出现了数据造假问题,对数据造假的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制机构、核查机构,要进行严控、严查、严防,这是中央的要求。” 别涛表示,对此,条例设定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实行从业禁止、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

       “关于条例出台的时机,这是一项重大立法决策。考虑到目前经济形势,需要在综合考虑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碳市场第一个履约期已经启动了,第二个履约期在即,需要有足够效力的法规文件支撑。现在支撑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文件就是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我们认为它效力层级过低。”别涛说,相信条例的出台是可以期待的,出台之后必将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覆盖范围、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配额的分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管、配额的清缴以及交易运行等机制作出统一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协同监管制度,更好地防范市场运行风险,从而促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和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别涛透露,目前条例仍待审未定。

       针对生态环境法典编撰工作,别涛指出,编撰生态环境法典是对现行生态环保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整合、编订、撰修,有利于消除矛盾和冲突,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保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他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前期的基础研究工作,目前正在做的是系统整理现行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对制度措施和规范进行分析研究,收集汇总专家学者、理论界等社会各方对环境法典编撰需求、意见和建议;收集、分析、了解国外环境法典编撰的立法先例和实例,为我国环境法典的编撰打好基础、做好配合和服务。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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