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完成投入生产,涟水一家公司日前被江苏省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重罚。
前不久,执法人员在对涟水某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路养护项目(包含水稳碎石和沥青拌合)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完成投入生产,且沥青热熔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该公司公路养护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苏环办〔2020〕250号)裁量,涟水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作出罚款1887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作出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严格遵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是每个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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