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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跨轮”污染必须创新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开展中央环保督察,自2015年12月在河北省试点起,中央环保督察从第一轮、“回头看”全覆盖,到第二轮全面展开,督察工作不断深入。督察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推动解决了一大批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生态环境“老大难”问题,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
  但令人惊讶的是,今年4月16日,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公开通报的8起典型案件中,4起案件在2016年第一轮督察时就已经指出,有的在2018年督察“回头看”时再次被要求整改,现在跨越五年问题依旧。其中,山西省晋中市违规上马的焦化项目污染如故;江西省金溪县第一纳税大户在当地政府的“呵护”下“带病”生产,并被纳入2020年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放松监管;辽宁省铁岭市委、市政府面对凡河污染长期不作为、慢作为,第二轮督察组进驻前九天才突击建设1400米临时纳污管线;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报废机动车污染未整改,问题却已销号。大有一副“断喝不醒”“雷打不动”“死猪不怕开水烫”“你督你的,我干我的”,其奈我何的态势。

  触目惊心的“跨轮”积案,说明污染防治攻坚战确实是一场一刻也不能放松的、艰苦的持久战。“跨轮”污染何以存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大问题。

  笔者以为,“跨轮”污染之所以存在,大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工作假重视、真敷衍,没下功夫治理;其二是有些地方积重难返,自身治理能力不足,有心无力。
  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被摆上突出位置,党中央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制度出台频度之密、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在这种大形势下,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领导干部,无论是在会议讲话中还是在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中,也无论是在自己的署名文章中还是在对上的表态发言中,莫不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有的表态调门高之又高、口号喊得震天响。但在现实中,却不乏只是“口头重视”者。
  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只挂帅不出征,把环境问题整改当作小事,大撒把交给副职,对进展情况、整改成效不闻不问;有的面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置若罔闻、无动于衷,甚至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问题也敢搞表面治理、敷衍治理、虚假治理,明明问题未做治理或未达到治理目标,竟然“谎报军情”销号;有的内心深处还在秉持“新官不理旧账”,对历史遗留问题绕着走,骨子里死活不愿意为前任“擦屁股”;有的身体进入新时代,思维还停留在旧阶段,脑海中没有确立新发展理念,还在继续坚持自己错误的政绩观,还在片面依赖上马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拉动GDP,还在无原则袒护纳税大户,放任企业“带病”生产。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污染大户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甚至是主要领导存在利益关系,地方领导充当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

  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目前的一些招数尚不够有力,甚至失灵。破解“跨轮”污染难题,必须创新举措,重症施猛药,招招能杀“敌”。

  必须紧紧抓住党政“一把手”。无论是在一个行政区域,还是在一个企事业单位,党政“一把手”无疑是最具权威的人,相对于副职,无疑可以调动更多的行政资源。对一件事情,如果“一把手”不重视、不支持、不过问,副职是难有作为的。只有“一把手”有了压力,“一把手”真正上心了,“一把手”重视起来、行动起来,才有望啃下硬骨头,难点问题才可能解决。
  统观现在的督察过程,“一把手”往往只在督察初期的动员大会和结束之际的反馈会议上出个场、露个面,对下要求一番、对上表态一番。从现实情况看,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推动问题的解决,必须督促“一把手”;地方慢作为时,必须约谈“一把手”;逾期没完成任务或没达到治理要求,必须问责“一把手”。对情形恶劣的“跨轮”污染,应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是否践行党的使命宗旨的高度、从是否对党忠诚的高度、从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来认识,必要时应对“一把手”采取组织措施,该降职则降职、该免职则免职。从而通过“抓主官”,形成“主官抓”的良好态势。对于“跨轮”污染背后的腐败问题,则应依法出拳,坚决打掉“保护伞”。

  必须对当届领导班子实行“责任铆定”。对缺乏责任担当,在对待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问题上,不下功夫去解决,而是奉行“拖字诀”,一看二拖三不管,企图时过境迁换个地方继续做官的地方党政领导,要冻结其领导班子人事关系,不解决环境问题,既不准提升,也不准调动。即使临近退休,其责任也不能解除。要使有关领导干部切实认识到,不管是前任遗留的历史问题,还是在当届班子任上刚刚发生的环境问题,现在你在这个位置上,你就要责无旁贷地去解决它,你不解决它,党和人民绝不会放过你。

  必须给予充分的支持和帮助。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县乡级党委、政府作为最基层、最直接的面对者,固然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但是,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问题,省、市两级不能借着“属地责任”的名义,层层下放到县乡,不能“只举鞭子、不动手”。事实上,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责任和不同的能力,层级越高责任越大、能力越强。有些环境问题,县乡囿于资金和能力支撑不足,仅靠他们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上级“鞭子”举得再高也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地市级甚至省级党委、政府就必须对县乡属地给予充分的支持和帮助,直到直接介入,直接投入财力、直接调动工程技术力量,从而形成上下合力解决问题。

  必须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要切实发挥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使环保问题的整改时时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中。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和省两级环保督察制。省级环保督察应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办理情况,作为必督内容,紧紧盯住不放,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决不能“你督你的、我督我的”,决不能使督察的成效只体现在发现问题、指出问题上。要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办理情况,作为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必报内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要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治理方案,包括拟采取的措施、投入的资金、时间表、治理目标、责任人等,在当地党报和电视、官方网站上公之于众,要在主流媒体上每季度或每月定期把阶段性进展等动态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监督。让有关领导和部门在众目睽睽之下,彻底断了偷奸耍滑的念头。

【贺震,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智库)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wx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