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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环保法庭和首例跨区域公益诉讼

  日前,我国第一个专属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正式受理贵州省首例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正如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卫所言,在当前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及生态恶化等问题愈演愈烈的现状下,清镇市环保法庭对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跨区域环境案件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向专属管辖发展的一个发端,是跨区域审判机构打破地方阻碍,创新环境司法体制的有益尝试。

▲宏盛化工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摄影/韩宁
首例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被受理
  据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介绍,法庭法官已经到贵州省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宏盛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而提起的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诉状,并对宏盛化工有限公司排污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一段时期以来,被告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周边的居民发现被告经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居民们指控被告排放污水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和自然环境,并多次向原告投诉。经原告派员实地走访,并对被告排污口处所排污水取样送检,结果显示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被告公司排放的超出标准范围的工业污水不但对周边农户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其最终排入水体后,可导致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死亡或发生变异。更加严重的是,这些超标污水必将对下游邢江河尤其是贵阳市的水源地红枫湖产生污染,这将严重影响贵阳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了解,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是我国第一个专属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2007年成立以来,审理了近700件各类环境案件。今年4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贵州实际情况实行划片区集中专属管辖,将贵阳、安顺、贵安三地的环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管辖。
 
贵州高院尝试运用专属管辖
  尽管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在配套法律尚未作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状况。前不久刚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则进一步明确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只是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并没有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以及审理程序是否适用特别规定的问题。
  由于环境资源固有的整体性,往往和行政区划人为的分割性存在着固有冲突,一旦发生区域性、流域性的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程序,首先面临的将是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就地域管辖来说,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很清楚,但现实是环境纠纷不同于其他普通纠纷,往往牵涉巨大的经济利益,涉及面广,跨区域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浙江与江苏的太湖污染物排放问题,无论是让哪个省管辖,对方都会有异议。因此,对类似流域污染及环境事故的案件受理,对大规模跨地域自然资源、能源的破坏问题的案件受理,法律必须有特殊的规定。
  昆明市中级法院设及无锡市中级法院设立的环保法庭,其设立本来也都考虑到了和滇池流域、太湖流域所存在着的地域联系,应当说也包含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案件统一管辖的考虑,但由于遭遇“零公益诉讼”的尴尬局面,其中跨区域的特色也未能彰显。目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在同一省行政区域内的跨区域环境案件,只能由各高院指定管辖;如涉及到跨省的环境案件,则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清镇市环保法庭得以受理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是通过省高院的指定管辖来实现的。
  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庭长罗光黔介绍说,这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清镇市法院生态保护法庭,集中管辖贵阳、安顺、贵安三地涉环保行政、民事案件后受理的第一例跨区域管辖的案件。本案受理表明清镇法院生态法庭高举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在贵州率先打响了跨区域管辖环保案件的第一枪。
  贵州省此举,可说是我国地方司法部门对省内跨行政区域环境诉讼的专属管辖问题作出的一个尝试性回应。
 
跨区环境审判成为重要方向
  目前,全国十余个省已设立专门环保法庭,从高院、中院到基层法院再到环保法庭的建设,都有非常大的进步。从司法实践来看,以贵阳、昆明、无锡等地为代表的环保法庭进行了很好的尝试。据统计,截至2013年7月,全国共有134个法院设立了环保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此前曾表示,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是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一项新的任务。要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不能一窝蜂,一齐上。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需要考虑案件的数量,且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模式。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于6月中旬内部挂牌成立。
  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表示,要解决深层次的生态系统整体化的需求和行政管理地方化、局部化割裂的矛盾,我们可以着重克服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保护和无所作为。可以考虑在大区层面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即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在东北、西北、华北、华中、华南、西南等设立大区法院,对上与最高人民法院衔接,对下与中级甚至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上的衔接。进行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开展专门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是一个重要方向。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研究和起草相应司法解释、对下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发布典型案例,为整个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性、规则性、方向性指导。
  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可选取具有地域特点或者经济发展特点、问题特点的中院,采取指定管辖方式设立环保法庭。研究跨地域的专属管辖,特别是在当前水危机、水污染严重背景下,对流域和水污染破坏案件、水资源保护应当加强。
  在采访中,业内一些专家也建议,根据国情,大致效仿海事法院设立环保法庭,解决跨行政区域案件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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