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法制园地
所有栏目
您的位置:主页 > 法制园地 > 理论探索 >

安徽泾县:能动履职推动解决生态损害赔偿金“滞账”难题

时间:2022-08-23 15:45来源: 检察日报作者:吴贻伙

字号:TT
       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安徽省泾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一些案子办结后,生态损害赔偿金支付到位,然而因为赔偿金使用机制不顺畅,致使这笔钱长期“闲置”在财政账户,迟迟难以用于生态修复。对此,泾县检察院在推进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试点工作中,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反向”转化为政协委员提案,有效推动解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滞账”难题。

       泾县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境内流有青弋江和徽水河,因褶皱构造颇为强烈,溪壑纵横,有大小河流146条,渔业资源丰富。工作中,泾县检察院一方面依法追诉在该县禁捕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紧紧围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此类违法犯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民事侵权责任追偿。自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该院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3件,立案2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5件,向宣城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件,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12.68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由于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机制不健全,致使违法行为人赔偿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不能及时用于生态修复,公益保护目的未能彻底实现。2021年11月,安徽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试点工作后,泾县检察院就推进此项工作分别致函该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均得到积极回应。

       在此过程中,泾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专门就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滞账”问题向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周东汇报情况,提出对策建议。2021年12月,在泾县两会上,周东将据此写成的《关于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机制协同推进生态修复的建议》,作为提案提交给大会。该提案提出,建议将收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交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用于集中购买本土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由县法院、县检察院进行监督。

       上述提案后被采纳,牵头单位由此得到明确。今年5月,泾县农业农村局派人与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就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损害赔偿金使用问题进行对接。7月14日,泾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增殖放流行动,在全县青弋江和徽水河设置6处投放点位,投放鲢鱼、鳙鱼、草鱼等三个品种,共计460余万尾。而此次购买鱼苗的费用中,就有泾县检察院移交给县农业农村局的生态损害赔偿金,这份政协提案落到了实处。

       与此同时,泾县检察院积极推进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今年2月,泾县检察院针对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外卖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在全县组织开展了网络餐饮服务量化分级信息监督专项活动。通过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进行调查,泾县检察院检察官发现,部分商户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院据此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亮证”经营。目前,该类问题已得到有效治理。

       今年以来,泾县检察院围绕安徽省两会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努力发掘案件线索,并开展相关专项活动,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件。
(责任编辑:wxc)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