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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判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15-01-28 16:05来源: 未知作者:洪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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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捕捞者上交捕鱼工具。
随着首例云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昆明宣判,刑法第340条不再是一项孤寂的立法和“观赏性”立法,有了具体量刑的“门槛”、标准和情形,有现实判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长时间罪无判例,皆因刑法第340条虽然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一旦落实在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线难以划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表述抽象有余而具体不足,给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障碍。
滇池内偷捕鱼虾被批捕
2014年8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昆明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在滇池三合水域巡逻检查时,查获杨某昆、杨某敏、李某等三人驾驶两艘机动筏子违法偷捕滇池渔业资源,现场查获机动筏子两艘、拖网一张、渔获物182公斤。
经调查,杨某昆等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禁止捕捞的方法偷捕滇池水产品,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昆明水上分局于9月1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多次与市检察院交流和沟通,与滇管局一道开展了一系列的前期侦查取证工作,掌握了一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团伙。主犯杨某昆于9月24日被传唤到案,并于同日被水上分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30日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对两名同案人杨某敏、李某分别进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11月,该案进行了宣判。
这一案例使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云南迎来零的突破。因偷渔被执行逮捕的杨某昆,成了云南首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标志着以法律手段打击违法捕捞时代的到来。从此,偷捕捞鱼虾不再一骂了之或一罚了之,而是要刑拘或判刑。
滇池治理一直是云南省和昆明市两级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作。2013年,昆明市宣布2013年至2015年实行“滇池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是围绕环湖截污和交通、外流域引水及节水、入湖河道整治,农业农村面源治理、生态修复与建设、生态清淤等“六大工程”。截至目前,滇池35条主要入湖河道中,有14条河不达标。
为了治理滇池水污染,保护环境资源,唤醒公众的法治意识,维护公共渔业权益,滇池管理部门实施了“以鱼控藻”工程。鱼虾是水体内源污染的生物治理手段,提出水体氮、磷,减少水体的氮磷含量,抑制蓝藻的生长,减轻水体富营养化。“以鱼控藻”工程是治理湖泊富营养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由于偷捕偷捞行为,滇池鱼虾数量和“以鱼控藻”工程面临严峻考验。据滇池管理局渔政执法部门统计,2013年度收缴各类违法网具含草排、花篮152468张,查获电捕器具27台,行政处罚1004人次;2014年1至8月,收缴各类违法网具含草排、花篮105833张,查获电捕器具14台,行政处罚1158人次。违法捕捞泛滥成灾,源于“以罚代刑”,貌似严厉的监管手段,最重的处理结果不过就是行政处罚。违法成本畸低,违法收益高企,从而逆向激励着非法捕捞分子凌越雷池而无所顾忌,致使偷捕鱼虾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的还使用违禁鱼具、电鱼和炸鱼等。
 
地方量化四种情形可入刑
为了依法治理滇池偷捕鱼虾的行为,昆明做了多年的精心准备。早在2010年,为了解决刑法规定340条规定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昆明量化确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刑的标准和情形,出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4种入刑的情形和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千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五十公斤以上或价值5百元以上;组织、指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在一年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入刑的情形和标准的确立,使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便于定罪,从而使刑法规定340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借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良机,趁势推动依法打击非法偷捕鱼虾的行为,依法逮捕杨某昆。
   
法律手段打击违法捕捞
随着杨某昆这一云南渔业执法史上里程碑式判例的出现,相信此后的渔业执法以及相关司法活动将迎来一个不一样的新局。这个突破性的司法判例,就像一把钥匙,不期然间打开了一个死结,开拓了一种路径。
从公共治理现代化的角度讲,罚款式执法作为一种权宜之计理当被彻底扬弃,必须努力促成直指病灶、威武高效的法律之治。杨某昆一案作为一个典型判例,应该让执法者认识到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的重要性。同时,本案对于频仍的违法捕捞活动亦将形成强大的威压和震慑之势,那些心存侥幸的浑水摸鱼者必须三思而行。杨某昆是云南省首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者,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个,举起法律利剑打击违法捕捞的战役,才刚刚打响。   
(作者单位:云南省昆明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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