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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守法成为习惯时

时间:2015-06-26 09:20来源: 中华环境杂志作者:谢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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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最高境界是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习惯成自然,我们就会信赖于它、依赖于它,法治才能从被动管制到自觉遵守。

江苏连云港小学校举办“人人知宪法、个个都守法”活动。 CFP/供图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标志,明确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最基本的方略,视其权力高于一切,包括党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执政。法治因此可以实现自由、公正、平等、效率乃至个人权利和国家昌盛的目标,使得举国上下对法治的关注和期待释放着空前的热情。但必须看到,法治最关键的是“治”,这个“治”包含两个方面,既有管制,也有遵守和服从的含义,要实现法治从管制到人人自觉的遵守和服从,必须推动普法,将法治内化为价值观,成为生活方式。

不能仅停留在“依法治国”层面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着丰富的内涵,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国”,突出的是法治的政治含义,法治自身内涵是作为法律内在精神的法治理念,包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制约等一系列观念、原则。如果我们仅仅从治国方略的角度来理解法治,即停留在依法治国这个层面,必将影响人们对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使法治在很多时候作为一种提法停留在口头、停留在纸面上。我们在很多地方,甚至还看到人们比照“依法治国”,提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等,这些提法就是把法律当做一种工具、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很难把“法治”和“人治”区别开来,真正地建立起法治意识。
    对于法治的理解,我们也不能停留在对于法治的预期上,法治并没许诺带给我们公平、正义、效率,法治是通过规则的治理,建立一个有基本秩序的理性社会,建立社会协调运转的系统和机制,使每个人在其中获得有意义的幸福生活,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也出于此。因此,法治社会的实现是循序渐进,逐步改进、完善的实践过程,需要纸上顶层设计和社会各方面行动中的规则运作来完成。从这个角度理解,法治最高境界是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习惯成自然,我们就会信赖于它、依赖于它,法治才能从被动管制到自觉遵守。

普法的重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普法及相关工作专门有一章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持捍卫者。” 因为法律调整的主体是人,所以具有较高法律意识水平的广泛的人民群体,才能实现法治社会。因为人的法治意识和行为是国家法治化程度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实现了人的法治习惯,才能真正完成和完善法治的社会建设。
    知法懂法、学法用法是普法的开始,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的认知水平,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被充分地意识,老百姓因懂法而守法,进而信仰法律,仅仅是一个方面。有学者解释,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步产生,法治的目的不是让老百姓受法之“治”,而是将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交到人民群众手中,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法治的监督中来,与扭曲法治精神的行为做斗争。这样的机制设计被喻为“上下夹攻”,确保法治建设这辆列车不跑偏。

公益诉讼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普法建设中,公益诉讼是可以推动法制监督的最给力的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为法治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它在丰富法治形式的同时,为民众参与法治建设的权利提供了司法保障,既从法律上确保民众参加法治建设,成为法治建设的主人,也可以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资源,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实施公益诉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一方面,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转型时期,一些体制上的因素使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受损,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进行权力寻租或疏于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国有资产;一些企业只顾自身效益而置环境污染不顾;一些经营者恶意垄断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样的情况,公益诉讼逐步参与到法治建设中,以实现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的目标。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损害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正是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
    多年来,民间组织、环保机构积极推进环境公益的实践。特别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维权工作十年,对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已对80余起环境案件进行法律援助,为群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逾亿元。介入调研处理700余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352起环境案件涉及的污染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或解决,化解了一些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案件,维护了地方稳定和社会和谐。新环保修订期间,经过多方考量,环境公益诉讼写进了新环保法,从法制上明确了人民群众通过公益诉讼行使管理环境保护事务的权利,同时通过这种权利的行使来监督法律和权力的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制度行使法律监督权,二者有效结合,使环境违法者得到制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环境利益得到保护。

推动企业自觉守法
    新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越来越严苛的法律限制,将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和广大民众及国家的利益,同时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因此对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度宣传和培训十分必要: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的深度培训,使其深刻把握政策;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尤其针对排污企业,帮助他们了解环境风险,知法守法;对社会公众进行政策宣讲,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从管制和遵守两个方面,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掌握执法依据,吃透政策条款,避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规避执法风险;使企业认识自身所肩负的环境责任,科学合理地规避环境风险;使社会公众了解环境权益,熟悉环境维权渠道,开展社会监督。特别是对不执行新环保法、违法排污的企业予以起诉和打击,倒逼企业认真履行环境责任,实行绿色转型。
    我国社会正处于战略转型期,唤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创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培育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和氛围,是当前环境保护不容忽视的问题。充分发挥环保组织植根于民间、与社会公众有着密切联系的特点,利用其有群众基础、“接地气”的优势,与环境执法形成“上下夹击”的布局,使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藏身之地,建立新环保法的威慑力量,从而倒逼企业逐步养成自觉遵守环境法的习惯。
    (作者系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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