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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信息晒在阳光下

时间:2015-11-19 15:01来源: 未知作者:刘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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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月21日,湖北宜昌,夷陵区黄柏河杂草浮萍丛生。
    近几年来,关于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厂的群体性事件在各地多次发生:江苏吴江平望镇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遭当地数千居民抵制工厂点火,一度拥堵国道;北京有居民组织车队或在论坛发帖反对建设阿苏卫垃圾焚烧发电厂;深圳数百居民聚集工地反对建设白鸽湖垃圾焚烧发电厂……
    在一些地方,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陷入了“政府宣布建设—居民强烈反对—项目被迫搁置”的中国式困境,建与反建的意见僵持不下,似乎成了难以破解的死局。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居民和政府在垃圾焚烧项目建设上存在较深的认知鸿沟,担心项目会给自家环境带来污染,对政府的监管能力也缺乏足够信任。
    尽管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但在公信力建设上依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环境信息公开的角度,存在着环境信息公开不全面导致公众对政府透明度的不信任、环境信息公开运行机制不健全导致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不满意、环境信息公开不准确导致公众对政府权威性的不认同。基于信息公开的政治生态和政府公信力面临的挑战,如何与公众沟通,取信于民,着力提升政府公信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决问题
    近几年来,政府对信用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公信力建设。
    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单独设置专章明确了环保部门、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制度,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沟通,使各方在知情、参与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共识,以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合力。在此推动下,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政府的环境政策也更加透明、公开,公信力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公开环境信息,是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环境保护的重大举措,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把环境问题传递给社会公众,既能使排污者的恶行暴露无遗,让排污者遭受巨大的舆论谴责,又能促进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形成保护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氛围;既符合党中央提出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工作的方向”总体要求,又符合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基本诉求。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会使企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倒逼企业增强治理污染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企业加大治理污染设施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遏制污染治理成本外部化的转嫁行为,实现达标排放。 应用好这一手段,会对上市企业造成更大影响,不仅会影响融资的收益,也会影响股民的投资信心,甚至会使违法排污的上市企业受到重大打击。实践证明,只有把治理污染的压力传导给排放污染的企业,才能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谁破坏谁恢复的环境保护基本准则,才能界定污染者、损害者、破坏者的主体责任。
    公开出来的环境问题会引起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会给基层执政者形成很大的压力。但是压力也是动力,会促进属地党委、政府转变经济发展观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支持,把环境污染监管的压力传导给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形成治理污染、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人人负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公开了环境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可以有效缓解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也能避免常常遭到不作为的舆论谴责,转变长期以来处于尴尬的境遇和挨骂的角色。只有公开了大家共同关注的环境信息,才能为解决环境问题赢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得到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进而体现环保部门阳光执法的效能。这是变被动挨骂为主动出击、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的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创新,表明了环保部门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既敢大胆担当,又有解决环境问题的智慧和勇气,还可凝聚理解和支持环保部门严格执法的社会力量。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
    环境信息公开是社会大众认识政府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影响政府公信力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然而,在现实中,政府作为最大公共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和发布者,处于信息传播的垄断地位,受自身利益和政绩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有选择性的公开信息,侧重于自己有利的、宣扬政绩的、或是一般性的纲领性文件等的公开。这就加剧了政府与公民、企业与公民及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没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无从谈起。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往往是公布机关自行决定公开的内容,对群众想知道的事情或普遍关心的事遮遮掩掩,对稍微触及自身利益的事往往以“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公众没有选择权和参与权,想真正了解一些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仍是困难重重。
    信息透明度是政府公正程度的缩影之一,要提升政府公信力,就必须有高效透明的权力运作。然而,当前环保系统信息公开的制度性和内容的有效性较差,信息公开建设明显滞后,在遇到重大环境突发事件时首先想到围堵和隐瞒消息,要么就是走个形式,公布一些抽象、笼统而模糊的技术数据敷衍塞责,对于公布真相、平息事态只能起到反作用,更有甚者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更加剧了公众对于事件真相和环保部门言行的怀疑与猜忌。
    即使公众能接触到政府信息,大部分只是信息结果,至于这个结果是怎么来的,则很少得知。近几年来,公众参与在环境领域爆发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环境领域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件的不断爆发和升级,给政府造成巨大的压力。这就提醒我们,公众参与不仅是事后的救济性参与,而是要全过程、全方位参与。除了末端参与应急之外,还应包括预案的参与,即公众在环境规划制定、环境政策发布、工业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即公众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种监督,如果没有前期信息公开,过程参与无从谈起;行为参与,即公众从自己做起自觉保护环境的参与。这就意味着信息公开是全方位的,而不是零碎的、被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环保政策法规的宣讲,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环保法制观念不强,致使许多公众无法科学和理性的分析身边的环保问题,加之近年来的环保部门负面新闻不断,所以造成环保部门的政府公信力下滑态势明显。
    应该说,政府对自身的定位在总体上决定着信息沟通的状况,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生产者、发布者和使用者,如果执行理念存在偏差,就会造成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不畅,从而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危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信息公开可以提升公信力
    近几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的环保部门已经意识到建设、维护公信力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并做了一些改进和尝试。近年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和部分县区级环保部门均建立了自己的官网,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政务公开展览、便民服务单等形式,将各项法律法规、办事流程向社会广泛公开。信息发布载体日渐丰富,政务公开力度不断加大,政务信息知晓面越发扩大。
    以山东为例,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各地环保局均开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及时便捷地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由专人负责在各种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权威环保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及公众关心的重大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鼓励环保工作人员开通个人微博、微信,在空余时间与网民进行互动。开通了12369 举报热线,由专人负责 24 小时接听,与市民服务热线12345 接轨,随时接收市长热线中反映的环保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直接向群众反馈。
    为什么公众一看到雾霾就说环保局不作为,一看到河水污浊就请环保局长下河洗澡?公众对环保成绩单不买账,主要是由于公众不了解当地乃至我国环境污染现状,要求环境改善效果立竿见影,期望值过高。要让公众认同环保部门的工作成绩,提高其对环保部门的满意度,就应真实全面公开环境状况,从宏观上让群众真正认识环保工作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我国生态环境迅速恶化,资源能源严重透支。而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同时,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环保相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能、工作成效和问题、环境监测结果等,从微观上让群众了解当地环境的严峻形势、污染状况、环境质量、环保工作实绩等等。
    由于环境历史欠账过多,我国环保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庞杂,且近几年呈集中爆发趋势,加剧了公众对环保工作的不满。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应抓住工作重点,以解决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为先,才能获得群众的广泛支持,从而带动全社会人人理解环保、参与环保提高政府公信力,既是提高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国环保部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必须加以重视并着力改善,要立足于环保部门当前所面临的实际困境,认清其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原因,理清思路,找准办法。比如当前的空气质量问题,雾霾天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已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工作生活,大气污染防治便成为环保部门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让百姓呼吸上了新鲜的空气,群众才会认可环保部门的工作,这比任何新闻报道宣传都来得实在。
    环保部门要想赢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就必须让群众参与环保活动,了解环保部门的工作状态及面对的困难、压力、无奈与担当。应加强渠道建设,探索新的机制,推进公众有序参与、监督环保工作。建立完善公民监督和举报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新闻媒体监督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保障公民参与环保权利的顺利行使。制定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例如《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条例》等,保障公众关于环境问题、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以及诉讼权。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积极推进环保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将环保事务置于阳光之下。同时,环保部门应定期邀请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环保热心人士开展座谈;不定期走访基层,听取群众、企业和其他主要服务对象意见,做到问计于民、问情于民、问政于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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