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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时间:2017-11-23 15:57来源: 未知作者:林臻 陈坤 王树堂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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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相继打响并深入开展,全国各地污染治理的需求急剧扩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以其专业化的服务、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落实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国家于2014 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 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可以说,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我国现阶段打好“三大战役”,推动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三方治理推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责任不明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清晰界定责任。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二是政策不完善。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选择第三方治理的动力不足,现行的融资、税收、补贴等政策缺乏对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支持,无专门鼓励引导政策。
三是行业不规范。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环境治理成效。
四是行业自律和评价缺失。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国际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推进第三方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在许多发达国家,并没有“第三方治理”这个专门名词,有时会称为“环境综合服务”“环境咨询”或“污染治理承包”等,将第三方治理模式视为环境服务业的一种,是遵循商业规律的市场行为。
第三方治理责任界定
在美国,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如果企业排污不达标,监管部门会首先向排污许可证注明的负责人或单位追责,即由排污许可证持有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排污许可证持有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可根据合同界定具体过错方,由过错方再进行赔偿和承担法律责任。
在丹麦,排污单位须持有“环境许可证”,由“环境许可证”的持有方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政府监管部门首先会督促“环境许可证”持有方按证进行生产、污染治理及最后的排放。若因第三方治理单位过失导致超标排放,“环境许可证”持有方可依据委托合同向第三方治理单位追责。
日本则主要采取排污企业自行处理污染物的方式,同时也可委托专业治理企业进行治理,但排污企业必须对污染治理情况亲自把握,确认处理结果,并对处理结果负责。因此,日本在第三方治理领域实际也坚持排污单位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在一些发达国家,排污单位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依据合同承担具体的污染治理责任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监管和支持政策
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行业的有效规范、监管和支持。
美国建立了较完整的第三方治理审核及评估体系。首先,要求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核心技术及工艺流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工程师和专家设计开发,治理企业本身也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及认证,取得污染治理资质;其次,第三方治理企业在开展治理工作前必须购买相关保险,同时,排污企业也须购买政府公债,为治理失败的情况提供善后资金保障;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运营和维护,污染治理成效也须由专业监测机构评估认证; 此外,独立的审计和评估机构还会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每两年一次的评估和检查。
欧盟对于环保服务类企业的基本技术能力,均制定了具体标准清单,各国政府依照清单进行核准和评估,对从事第三方治理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查, 并提供指导和负责监督。
在日本,政府设立了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审批制度。生活废弃物处理企业(或个人)和工业废弃物处理企业分别由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审核其资质和设施状况,并取得期限为五年的市(町村)长和知事许可证;循环利用企业则须接受环境省的审核,取得环境大臣许可,按照环境省制定的标准开展业务并每年报告业务情况。在监管方面,日本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对从事第三方治理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资格核准、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委托处理业务的处理标准和委托标准,以此规制市场行为。此外,日本政府还赋予地方长官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治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取消许可或拘役等处罚。
在支持政策方面,以丹麦和意大利为例,丹麦政府基于欧盟污染治理标准和指导体系,结合本国国情, 出台了相关的污染治理标准和达标指南,以规范和帮助排污单位及第三方治理单位达标排放。在意大利, 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如要求电力公司必须优先购买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多余电量。意大利污水处理厂均建有完善的污泥处理系统,并积极探索利用污泥处理产生沼气进行发电,产生的电量除供给本厂外,还可并入国家电网。
信息公开
在环境治理信息公开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做到了全面共享。欧盟通过建立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该网络系统旨在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环境数据、信息,为广大用户包括公共机构及公民共享使用。其中,意大利的环境信息与检测系统覆盖全国,并与欧盟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无缝连接,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很高。公众能够通过网络及各类媒体了解环境立法、环境标准、水域功能、环境质量以及周边企业的环境影响等各类环境信息,且信息能够实时更新。当污染物浓度超过警戒值时,还通过环境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发布。
创新服务模式
国外采用绩效环境服务合同来实施环境治理已有先例可循。政府采购合同环境服务的模式为政府承担公共环境治理责任提供了一种更为简便和有效的途径:第一,将政府关注的重点集中在环境治理的效果, 而不是工程建设本身,合同双方通过事先对相关情况的分析确定具体的治理目标,并将之与服务费用挂钩,政府只要对服务所达到的环境结果进行监控即可,不仅有利于实现预期环境治理目标,而且还简便了监管过程,减少了行政管理支出。只要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环境治理结果,政府即可按照合同约定付费,而无需再关注具体费用预算及其使用情况。第二,对于合同环境服务企业而言,由于其要对合同结果负责,而且环境治理效果直接关涉到其是否能够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合同环境服务企业会采用最具经济效率的系统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技术,从而有利于环境治理技术进行和环境治理方案的不断优化。第三,政府采购合同环境服务会采取竞价等方式进行,有利于政府在保证环境治理效果的前提下,降低环境治理的费用。
美国采用合同环境服务来清除地下储油罐泄漏所造成的场地污染为我国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以绩效环境服务合同清除地下储存罐泄漏污染为例:大量储存石油和其他危险物质的地下储存罐的存在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美国有39 个州将地下储存罐列为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由于地下储存罐数量众多,而且分布遍及美国各地,如果由联邦政府单独管理十分困难。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美国采取的是经美国环保局批准, 由各州具体负责地下储存罐管制计划实施的方式。为了尽快清除地下储存罐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美国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其中合同环境服务被认为是三大最具创新性和最值得注意的解决方案之首。
在地下储存罐泄漏污染清除计划中,合同环境服务被称作“为绩效服务合同付费”(Pay For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PFP)。尽管为绩效服务合同付费模式同样可以适用于责任企业的污染清除,但其实际运行主要还是由政府通过对环境治理服务的采购来推动。在PFP 模式下,政府对合同环境服务的采购是以环境效果为核心,政府事先确定具体的污染降低目标,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合同环境服务商,合同环境服务商达到具体减排目标后会获得约定的金额报酬。这种想法最初是由美国新墨西哥储存罐

计划的一个管理者在出席国家地下储存罐计划年会后提出的,其目的在于为清除地下储油罐污染寻找一种更为简便、迅捷的方式。结果PFP 获得了美国各州的普遍接受,南卡罗来纳州、佛罗里达州、犹他州、乔治亚州、加利福尼亚州、佛蒙特州、俄克拉荷马州、内布拉斯加州等纷纷将PFP 付诸实践,并开发出它们各自独特的PFP 模式。其中,南开罗来纳州自1997 年开始在污染清除实践中运用PFP,成为践行该模式的领先者。从实践效果看,PFP 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不仅减少了清除所需时间,而且还在获得同样甚至更好清除质量的同时降低了费用支出。南卡罗来纳州的报告显示,每个场地的清除可以因为减少工作人员项目管理时间而平均节约21.5 万美元。
对我国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启示和建议
应明确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从逻辑关系上讲,排污单位是污染的产生者,是污染排放的源头和行为主体,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 转移和变化的只是治理污染的行为主体,并不意味着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转移。根据新《环保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排污单位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施第三方治理后,如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依法首先追究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若第三方为实际过错方,排污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第三方治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进行赔偿。这既符合现行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也尊重了市场规律。
加强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
环保部门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引导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自觉履行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对达不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总量和浓度排放要求的企业,应严格依法处罚。对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违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另外,应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在信息平台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项目验收情况等信息。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及时在信息平台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此外,也可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投入,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
其次,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通过目录提供的数据帮助和引导企业选择和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推动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加强相关宣传教育
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不仅可以促进政府和企业加大对环境的治理,而且可以实现环境治理方式从被动控制到主动保护的转变。因此,须加强各级教育机构的环境教育意识,更多地开展公民环保实践活动,并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对环境知识的普及和环境治理成效的宣传。
第三方治理作为一种全新的污染治理模式和机制, 在推行过程中难免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但其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也符合我国环境保护实际需要,是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发展的一个趋势,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强大的生命力。随着国家对第三方治理的大力推动以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第三方治理必能为我国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陈坤为通讯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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