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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合理选择鉴定机构及人员

时间:2018-07-03 11:38来源: 未知作者: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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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 年5 月14 日,河南省环保厅批准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晋开集团)年产50 万吨合成氨、52 万吨尿素及配套装置项目试生产。根据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验收监测结果(豫环监验字〔2014〕第006 号):该项目排放工艺废气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酸雾和粉尘等。厂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测定值有超标现象。2014 年3 月25 日,河南省环保厅批准晋开集团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河南省开封县黄广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种植地与晋开集团仅隔一条马路。2013 年底,合作社花卉、苗木和果树出现死亡和减产,疑似因工艺废气污染所致,到祥符区(原“开封县”, 2014 年10 月19 日改为“祥符区”)环保局信访, 申请行政调解,要求晋开集团赔偿损失。晋开集团拒赔。2013 年11 月19 日,祥符区环保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晋开二公司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有污染物排放,工艺废气在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下在周边积聚沉降,不排除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可能,对此晋开二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 年12 月14 日,合作社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开集团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向法院申请对其损失进行评估。湖北某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鄂科司鉴中心[2015] 植鉴字第1131 号)。 合作社根据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6 年四次公开庭审。
    2016 年6 月24 日,一审法院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晋开集团停止大气污染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46042.92 元(已死亡花卉、苗木、果树损失价值为78990 元;已死亡果树产值产量损失价值为61416.8 元;存活果树产值产量损失为301920.92 元,存活花卉、苗木损失价值为3715.2 元),同时支付原告鉴定费36000 元。
    晋开集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前的分户损害范围调查
    分户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是鉴定机构在现场勘察、实地走访、现场询问之前,要求污染受害者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材料,目的是在分户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和其他鉴定材料基础上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分户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对于律师代理大气污染植物环境侵权群体诉讼案件的意义在于,分户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可以确定每名污染受害者的损害范围,包括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为制定胜诉权益分配方案提供计算依据。
    本案鉴定意见书(鄂科司鉴中心[2015] 植鉴字第1131 号)按鉴定机构现场勘察调查清点结果汇总和合作社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汇总分别就损失价值出具了两组数据,两者相差将近一倍,是因为合作社分户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没有经过实际清点,系污染受害者自报。合作社选择鉴定机构现场勘察调查清点结果汇总计算的损失价值446042.92 元变更了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本案在法律上以合作社法人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在发放执行款时直接发给合作社即可,不会要求合作社提供胜诉权益分配方案。由于鉴定机构现场勘察调查清点结果汇总只有总数,并无分户品种、规格和数量等,实质上无法据此计算参诉成员胜诉权益,合作社和参诉成员之间有发生胜诉权益分配纠纷的隐患。
    所以就要求环境侵权群体诉讼代表人组织现场清点,按实际清点结果制作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提交法院。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清点时,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察调查清点数据对分户损害范围调查统计表予以修正,修正结果由污染受害者签字确认,作为制定胜诉权益分配方案的计算依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鉴定机构选择
    通常,损失价值鉴定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和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两类。根据《价格法》,价格鉴定是对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鉴定。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是对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农产品、农业环境及其他财产损失,包括农产品产量损失、农产品质量损失、农业环境损失、设施损失、处置费用,是对上述损失和费用以货币形式予以度量的鉴定活动。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是鉴定农业生产领域中的损失,价格鉴定是鉴定流通领域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的价格,二者区别很大。
    本案合作社花卉、苗木和果树环境污染损害属于农业种植业种植过程中的损害,没有进入流通领域, 应由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损失大小。
    合作社初次到法院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时,法院技术室从手头资料中提供了两家鉴定机构供合作社选择: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和开封市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由于两家鉴定机构只有价格鉴定资格, 没有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资格,合作社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两家鉴定机构没有本案鉴定资格, 要求法院另行委托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机构。于是,法院委托河北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根据《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6.1.6 :“现场勘察应制作现场勘察记录, 并由第三方代表和当事人双方代表签字或签章,一方拒绝签字或签章的,应注明拒签及理由。” 晋开集团代表对鉴定人员现场勘察清点的受损花卉、苗木和果树品种、规格、数量和树龄等不予认可,拒绝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河北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以现场勘察结果需要晋开集团代表签字确认,否则无法作出鉴定意见为由,中止鉴定。
后合作社再次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委托湖北某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机构作出了本案鉴定意见书(鄂科司鉴中心[2015] 植鉴字第1131 号)。

预案方式筛选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格,并不等同鉴定人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个案中相对复杂繁难的鉴定工作。本案在河北某农业司法鉴定中心现场勘察清点过程中,就出现了被告代表不认同技术认定,拒绝在现场勘察记录上签字的情况,该鉴定中心无力应对,被迫中止鉴定。
    合作社重新选定湖北某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之前,就如何解决晋开集团不服鉴定人员技术认定,拒绝签署现场勘察记录等问题咨询鉴定人员。鉴定人员从种苗采购书证、知情者证人证言、种植密度和对照区同类作物生长情况现场勘察记录等鉴定证据对涉案花卉、苗木和果树品种、规格、数量和树龄等鉴定事实的证明作用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解释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6.1.6 项之含义。鉴定证据确凿充分,一方拒绝签署现场勘察记录的,在记录上注明拒签及理由即可,不影响鉴定意见法律效力。
    因此,选择鉴定机构之前就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如何解决与鉴定人员交流沟通,要求鉴定人员出具解决预案,在对鉴定预案予以分析评判基础上合理选定鉴定机构,对于保障环境侵权群体诉讼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作者系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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