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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创新打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

时间:2019-03-20 15:48来源: 未知作者:段帷帷 秦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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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正式确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新时期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获得了科学的理念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指出,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在我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领域专门立法相继出台后,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7 月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是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贯彻,将通过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监管机制为我国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提供保障。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我国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不仅是新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环境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而且关乎人民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环境保护工作主旨。虽然我国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2013、2015、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但是其上次进行立法修订是在2004年,该法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监管制度等内容已难以符合新时期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同时,随着土壤、大气、水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立法陆续出台或修订,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也符合新时期环境立法体系完善和更新的发展趋势。

立法修订体现新时代特征
      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此次立法修订在多方面反映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在生态文明进程中具有的新时代特征。
      首先,树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理念。随着社会发展,固体废物污染体现出污染源广泛、毒害性大、治理困难等特征,并且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理念也由传统的减少或消除污染向兼顾资源利用方向发展。此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准确把握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之间的关系,在贯彻固体废物污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原则的同时,通过具体条款对三者关系进行了明确。草案在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利用、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的内容之前增加了“利用固体废物不得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条款,体现了该条款以公众健康为标准, 明确了“无害化”是固体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前提。同时,草案第四条通过明确相关部门“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处置量”的责任,也体现出以“减量化”促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源化”的立法思路。
      其次,明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机制。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损害担责”原则,环境违法行为主体需要依法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或填补环境利益损失,而相关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定则成为贯彻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的关键因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除了在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污染者负责原则以外,还在第二款提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明确了固体废物产生者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首要责任。同时,结合草案所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废物产生者缴纳环境保护税,废物产生者运输、利用、处置废物的书面委托,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等内容可知,固体废物产生者不仅较之于其他主体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承担着更为严格的责任,而且其责任承担方式也在新时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呈现科学性、针对性特征。此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还明确了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主体的监管责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主体都被赋予了相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在行政主体之间形成了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责任机制。
      最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多元化手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的理念一方面符合新时期绿色发展理念下应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在制度体系建设层面对实现多元性、综合性的固体污染防治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通过各项创新性制度, 从固体废物的产生到处理形成了“源头防控、过程监控、责任追究”的系统化防治手段。在行政强制手段方面,草案除了在第十七条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罚款的权力以外,还规定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等强制性手段;在经济手段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除了在总则部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经济手段展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以外,还通过具体条款引入了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制度,不仅丰富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手段,而且有助于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其他环境立法的衔接;在技术手段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注重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的主导责任,要求各级人民要从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制定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鼓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等多个方面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技支撑。

今后立法工作仍有完善空间
      在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需要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机制。通过对此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的分析可知,制度创新始终是我国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包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可以直接应对解决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现实难题,而且也是我国新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理念和原则的具体体现。结合我国当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实背景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今后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在以下方面仍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第一,注重与现有环境立法体系的协调。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国家层面作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专门性立法,不仅从形式上与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领域立法共同构成了现行环境立法体系,而且各个立法在内容方面也存在着紧密联系。比如此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所引入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度等内容,不仅贯彻了作为上位法的《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而且也引入了处于同一立法位阶的《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制度。同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息息相关,相关制度也在不同的污染防治领域有着共通性。所以,今后在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与现有环境立法体系协调时,一方面要从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背景出发,从整体层面把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新时期的理念和原则,另一方面也应准确把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其他领域污染防治的密切联系,形成健全而有效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第二,实现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权责一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明确了多主体协作共治在新时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建设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需要多主体尤其是社会公众的参与,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仅是从传统的全面监管向科学主导转变,其在环境治理体系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虽然此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在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宣传教育等方面体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草案在总则部分未明确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并且也没有围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政府工作考核机制。在今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中,可在体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工作的法定责任, 实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权责一致。
      第三,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随着我国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公众环境利益的保障也将成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仅明确了公众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举报权以及相关主体的信息公开责任, 公众缺乏具体有效的路径参与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中,进而难以维护其自身环境利益。今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的修订可参考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条款, 增加公众参与内容,保障公众合理诉求得以采纳和反馈,进而体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思想。
      (段帷帷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讲师;秦天宝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本文通讯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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