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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口罩处置法律问题梳理

时间:2020-03-31 14:29来源: 未知作者: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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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著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防护指南》显示, 新冠肺炎传播途径主要为直接传播、气溶胶传播和接触传播。直接传播指患者喷嚏、咳嗽、说话的飞沫,呼出的气体近距离直接吸入导致感染;气溶胶传播指飞沫混合在空气中,形成气溶胶,吸入后导致感染;接触传播指飞沫沉积在物品表面,接触污染手后,再接触口腔、鼻腔、眼睛等黏膜,导致感染。
    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明确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防线,可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口罩不仅可以防止病人喷射飞沫,降低飞沫量和喷射速度,还可以阻挡含病毒的飞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由此可知,佩戴口罩是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一种简便、有效措施,成为人们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必备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使用后废弃口罩的佩戴处置政策梳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有效阻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防止口罩使用及废弃口罩处置不当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污染,国家及各省(区、市)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口罩佩戴和废弃后处置的规定,主要有: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 81号);2020年1月28 日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1月30日疫情防控组、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 15号);2020年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 98号) ;2020年2月4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 20号);2020年2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 109号。
    各地亦出台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关于加强废弃口罩管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废弃口罩等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贵州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居民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时期城乡公众废弃口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京市关于规范废弃口罩收集处置工作方案(暂行)》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口罩处置管理的通告》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使用后废弃口罩的法律属性
    根据新冠肺炎防疫现状及相关指导性意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佩戴人群可分为三类:健康人群、疑似病例和确诊患者。如果从使用后口罩处置要求分类, 口罩佩戴人群可分为两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接触者、未携带或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者。本文主要讨论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使用后口罩的处置,故以后者两分法进行论述。
    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佩戴的口罩废弃后为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具有感染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医务人员在工作期间佩戴的口罩废弃后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未携带新型冠状病毒或未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的健康人群佩戴后的口罩废弃后属于一般生活垃圾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规定,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废弃后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未携带新型冠状病毒或未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者的健康人群所佩戴的口罩废弃后属于生活垃圾。
    医务人员本身属于健康人群,其在非工作期间佩戴的口罩废弃后亦应当按一般生活垃圾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者接触者就医后佩戴的口罩废弃后为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新冠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者接触者就医后,根据治疗方案佩戴的口罩,属于被病人感染的物品,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在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亦规定, 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者接触者就医前佩戴的口罩性质认定
    钟南山团队最新投稿论文指出,新型冠状病毒的中位潜伏期为3.0天,发病潜伏期最短为0天,最长可达24天。即潜伏期的新冠肺炎可能比预计潜伏期最长14 天时的情况更多,且关于新冠肺炎的全国统计数据仅为已追踪到且得到管控的数据,对于尚未被发现或者追踪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此部分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或者其他物品携带着新型冠状病毒,其性质属于危险废物,却并未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存在新型冠状病毒二次传播或污染的重大风险。若随意丢弃或者仅按照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放置在指定地点,将不利于疫情的有效防控。
    按照前述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相关废物为医疗废物,其佩戴的口罩系非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活动产生的情况下,不属于医疗废物。

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期间使用后废弃口罩的处置
    不论是作为危险废物或者生活垃圾,口罩均属于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明确了使用后口罩的处理原则:
    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
    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 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 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使用后废弃口罩的处置方式
    作为危险废物的废弃口罩处置方式。作为危险废物的废弃口罩主要产生在医疗机构经营过程当中,医疗机构作为废弃口罩这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包括口罩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相关物品还应当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品及医疗废物应实施消毒,并且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完成就地消毒。国家推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求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2020年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明确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协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各地因地制宜,在确保处置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实行定点管理;指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等要求,运送医疗废物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同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作为一般生活垃圾的废弃口罩处置方式。按照生活垃圾的性状和是否可以再利用等,可以将生活垃圾分为不同类别,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分类,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强调, 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有害垃圾主要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作为一般生活垃圾的口罩废弃物应当归属于有害垃圾,应按照有害垃圾的管理规定投放暂存、收运处置,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因此,作为一般生活垃圾的废弃口罩同样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使用后废弃口罩处置政策的建议
    一是加强医疗机构危险废物的监管及转运、处置力度,降低废弃口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风险。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特点,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废弃口罩等废弃物的监管力度,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口罩,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存放、收集、转运、处置,严格消毒,实现无害化处理,并且要提高收集转运频率。同时,对属于一般生活垃圾的口罩,严格按有害垃圾进行管理,坚持分类投放及收集、实行定期或预约收集,落实小区或单位责任人,对收集、清运、处置单位实行财政补贴等,降低废弃口罩处置不到位的风险。
    二是加大疫情期间废弃口罩处置的宣传。目前, 从国家、省(区市)、市、县、社区、乡(镇)、村均在有效开展疫情的防控工作,根据各地政策及实践可看出,疫情防控的宣传内容及措施主要在于通过设检查点、限制出入、量体温等方式发现病例或者疑似病例,防止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播,对于使用后的废弃口罩处置宣传不够,而且有些地区的疫情防控宣传内容中尚未包含废弃口罩处置内容。因此,建议从如何佩戴口罩、佩戴何种口罩、在何种场合佩戴何种口罩、口罩如何消毒及重复使用、废弃后如何丢弃和处理等进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加宣传途径、方式和宣传频度。
    三是增设废弃口罩收集装置及收集点,增加农村地区垃圾转运频率。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佩戴后的废弃口罩应当按照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议在居民小区、村委会、垃圾收集点、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园等场所合理增设或改设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专用收集装置及收集点。针对农村,可在村委会、村卫生室等场所设置有明显文字标识的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收集点, 引导村民集中丢弃废弃口罩,因地制宜指导农村地区安全、有效处理废弃口罩。同时,针对春节期间农村生活垃圾明显增多的特点,应加大农村垃圾清运频率, 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工作。
    四是加强废弃口罩转运的消毒工作。对废弃口罩等特殊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收集设施、中转设施和运输车辆等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设备做到经常性清洁、消毒和杀菌,防止二次传播或污染。
    五是加强废弃口罩处置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疫情期间收集、转运、处置废弃口罩等固体废物的企业应为其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收集、转运、处理作业人员自身防护,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护用具和作业程序的专业培训,广泛普及防护知识, 增强相关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六是有计划调配口罩等物资,保障医疗机构口罩需求,满足日常需要,避免口罩过度重复使用。医疗机构处于防控疫情第一线,属于高危人群,承担防控疫情的重担,应当优先保障口罩等防护物资供给医疗机构。另一方面,口罩并非人们平时的日常生活物资,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才成了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必需品。但由于疫情暴发初期,抢购、囤积口罩现象严重,一般民众购置口罩较为困难,并且因为疫情防控物资紧缺,还要优先满足疫情严重地区需求, 部分地区已经出现政府征用物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 普通民众购买口罩困难,有部分人群没有口罩或者过度重复使用已被污染的口罩,或者购买了劣质口罩,根本起不到防护作用。建议由政府根据各地需求,合理调配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避免口罩过度重复使用。
    【谭琪,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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